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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二维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9-11 共6396字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被提出,它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及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总结和继承,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概括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当代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推动力.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指出: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近年来,社会诚信缺乏、公民道德滑坡等问题不断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目前道德文明建设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正当其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本文试图在道德二维视域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的重大意义和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行探讨.

  一、道德的二维:德性与规范

  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社会的人.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道德的二重性: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表现为道德规范,人类通过它们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生活有序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个体现象,表现为个人的德性,德性是人之为人从而区别和超越自然物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因此,道德的二重性不可分割,德性和规范应该是分析人类道德现象时必须同时加以考虑的两个维度.

  伦理学史上有德性论和规范论之别.德性论偏重于从德性维度分析道德,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出于德性,有德之人的行为自然会"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因此,德性论认为道德文明建设的目的在于使社会成员养成高尚的德性,而非通过制定道德规范来规范社会生活.

  相应地,哪些德性是高尚的德性?一个道德的人应该具备哪些德性?换言之,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也成为德性论伦理学探讨的主要问题.规范论则倾向于从规范角度认识道德.一般而言,规范论不关心个人德性问题,认为伦理学在"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上应该保持沉默.规范论的普遍观念是:"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任何其他人、包括社会都没有权利干涉个人的这一权利;与此相应,伦理学也就没有必要去关注和研究人的内在道德品质,更不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某种共同的、普遍的道德品质的模式."[1(]P94)规范论认为,伦理学应该探讨"什么行为是正确的或正当的"之类的问题,而对这类问题的回答需要以道德规范作为判断对错的标准.因此,相对于德性论,规范论重视道德规范的建设,也更加重视探讨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和荀子也从不同角度对道德二维中的某一维度作了强调.孟子从个体角度指出,人与禽兽相去"几希","几希"即人是有德性的存在物,而动物则没有德性;荀子从社会角度出发,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这里的"义"主要指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笔者认为,德性和规范作为道德的二维,并非彼此排斥,也非彼此悬隔.正如有学者指出:"要克服德性论和规范论的缺陷,仅仅对二者作调和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方法和道路在于将道德作二维理解,而不是二元理解,即将'德性'和'规范'均理解为道德本身蕴涵的维度,而且这两个维度不是分离互竞的关系,而是互生互成的辩证关系,是道德的一体两面."[2(]P29)德性和规范之间互生互成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离开规范来谈德性,只能是无内容的、空洞的.传统德性论伦理学在"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上从未达成一致,其原因就在于离开规范谈德性,使这一问题成了一个完全抽象的、空洞的问题,对它的回答也必然是形而上的和独断论的.此外,德性虽然是内在于人的,但又必须表现为外在的德行,如杨国荣先生所说:"如果德性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总是既凝于内,又显于外."[3(]P154)德性之外化为德行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规范.另一方面,规范若不能内化为德性,规范就是外在于人的、非道德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的两种主要规范形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外在于人的;而道德规范则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它要求人们自觉遵守.这不仅要求个人对道德规范的了解和熟知,更进一步要求个人将道德规范内化为德性.

  在道德二维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是一个"化德性为规范"的过程,又是一个"化规范为德性"的过程.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仍需进一步具体化为各种具体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真正发挥凝聚人心、引领方向的作用,就必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使之入脑入心,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德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化德性为规范

  首先,在道德二维的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本身是一个"化德性为规范"的过程,与近代以来伦理学的主流形态从德性论向规范论转变的总体趋势相应,也与我国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相应.

  德性论曾经是古代伦理学史上主流的伦理学形态,近代以来其地位逐渐被规范论所取代,近代流行的功利主义、义务论等都属于规范论伦理学.伦理学的这一发展趋势一方面与德性论伦理学的内在理论缺陷有关,另一方面,与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生活变化对道德提出的新要求有关.德性论伦理学与古代人的"共同体"生活相适应."共同体"是一个有机整体,个人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不仅是个人私事,而且关系到共同体的兴衰存亡,因而,共同体有权对其价值观进行干涉.对个人而言,其生存完全依赖于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这种依赖也容易形成一种以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为目的的共同价值观.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共同体"解体,个人走出"共同体",成为更大范围"社会"成员的过程.相对于古代封闭的"共同体",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其成员不是因共同的血缘、地缘等天然原因固定结合起来的,而是"原子"式的个人为了某些特定目的机械聚集起来的.现代社会允许其成员拥有不同的价值观,个人也可自由选择成为什么样的人.当然,现代社会也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某些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但它们所规范的只是社会成员在公共领域的活动.现代社会一面要求社会成员遵守公德,一面又严格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对私人空间不多加过问,从而保证社会成员在私人空间里的行动和选择自由.在现代社会,"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被认为是私人问题,只要个人选择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他人和社会对其无权干涉.正如约翰·穆勒所说:"现代世界的整个思想方法是越来越强调反对社会有权决定个人适合做什么和不适合做什么,以及允许他们做什么和不允许他们做什么."[4(]P141)社会和他人既然无权干涉个人在"成为什么样的人"之类问题上的选择,那么建基其上的道德文明建设也就失去了合理性.相对于德性论,规范论伦理学的道德观和其对自身的定位显然更适应当代社会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并存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从"单位人"转变为"市场人".同时,在市场竞争中新的社会阶层纷纷涌现,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进一步加剧.传统的德性论伦理学已被证明不适应价值观念多元的开放型社会,在当代道德文明建设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德性论伦理学导致了诸多弊端.德性不能和人的存在分离,历史上,德性总是具体化为不同的理想人格典范.不同文化传统中存在着不同的理想人格典范,如古希腊传说中的英雄,中国古代的尧、舜,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雷锋、焦裕禄等等.在以往的道德文明建设过程中,人民总是致力于树立一个又一个英雄或圣人形象,并将其作为社会成员效仿的对象.一方面,社会成员对英雄或圣人亦步亦趋的效仿不可避免地造成千人一面的后果;而另一方面,被效仿者作为理想化的存在往往是经过美化的,当效仿者始终无法做到与其一致,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与其同样高尚的人时,被效仿对象的理想化特征就变成了"假、大、空"的典型,不但难以产生道德感召力,而且会造成社会成员的逆反心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是一个"化德性为规范"的过程."化德性为规范"意味着将凝结在理想人格典范中作为整体性存在的德性展开为具体的、可供依循的规范.在"化德性为规范"的过程中,德性的抽象性、封闭性品质被消解,从而与当代社会对道德的要求相适应.

  其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化德性为规范".德目是从德性到规范的中介环节,一方面,人们在谈到德性时习惯于列举各种德目,如正直、仁爱、诚实、宽容等;另一方面,德目又往往与规范存在着某种对应性.也就是说,"化德性为规范"意味着首先将德性化为具体的德目,然后再进一步转化为规范.事实上,即使在古代的"共同体"中,规范也是不可缺少的.儒家一向强调内在德性的重要性,但孔子同样重视作为规范的"礼".在孔子思想中,仁是礼的内在精神,礼是仁的外在制度形式,"仁"代表内在的德性,"礼"代表外在的规范,"礼"的制作和变迁都必须受到"仁"的制约.换言之,"礼"本身就是"仁"的外化,制礼作乐的过程也是一个"化德性为规范"的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完成了从"德性"到"德目"这一环节,下一步的重点是继续完成从"德目"到"规范"这一环节,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关要求体现为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度,细化为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具体行为准则"[5(]P102).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道德规范,才能使社会成员知所依循;另一方面,对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道德行为在出于德性的同时,也离不开外在规范的制约.当代社会的结构远较古代"共同体"复杂,个人要经常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和处理陌生的社会关系.如果缺乏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了解,个人的行为即使出于高尚的目的,也有可能不具正当性,不为其他人所接受.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化规范为德性

  无论从个体角度还是社会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如果只停留在规范层面显然是不够的.从社会角度看,社会的整合与有序化需要社会成员对规范的自觉遵守,但个人对规范的遵守既有可能出于内在的德性,也有可能出于某些外部的功利原因.在后一种情况下,规范仅以外在于人的形式存在,其现实作用本身往往缺乏内在担保,是不稳定的.从个体角度看,道德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与其他动物区别的标志.正如杨国荣先生所言:"道德的特点在于,作为存在的一重规定,它同时又参与了存在本身的实现和完善."[3(]P33)道德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与人的关系应该是内在而不是外在的,唯有如此,它才能成为存在的一重规定和参与存在本身的实现和完善.但与人的先天禀赋不同,在本质上,德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中获得的.个体只有在社会化过程中将外在于人的规范内化为德性,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它才能够"作为存在的一重规定"而存在.因此,在个人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以"化规范为德性"为目标,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人的德性,个人在道德实践中才能获得稳定的担保,个人也才能获得提升和完善.人的德性养成既需要通过道德教育的直接途径,也要发挥文化产品熏陶、社会主义思潮引导等的间接作用.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人的德性,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学校德育、社会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

  首先,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德育的全过程之中,改善德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德育的实效性.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社会成员德性的重要途径,学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的主流价值观要在青少年群体中扎根并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当前学校德育过于注重知性内容的传输,忽视学生的道德实践和德性养成,导致学校德育普遍缺乏实效性.这种德育理念下造就的学生大都是道德哲学家而不是道德实践者,或者说是道德认知方面的"巨人",道德实践方面的"侏儒".因此,学校德育除了在内容上必须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外,还应积极探索符合青少年思想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方式方法,科学有效地把社会主义主核心价值体系渗透到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培养德性正如锻炼身体,必须德行合一,他说:"我们通过造房子而成为建筑师,通过弹奏竖琴而成为竖琴手.同样,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6(]P36)因此,学校德育需允许和鼓励青少年从生活出发、从内在需要出发,在力所能及的道德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避免脱离实际,大唱道德高调.

  其次,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社会道德评价机制和赏罚机制之中,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蕴涵和体现着价值导向,都对人们的价值选择、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从政策环境、体制环境等多方面给予有力支撑,才能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强大合力,使主流价值观得到最广泛的认同.由于当前我国赏罚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有缺陷,还存在赏罚不公,该罚不罚,该赏不赏,老实人吃亏,甚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例如在 2006 年彭宇案的处理中,南京鼓楼区法官在事实不清,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判决扶起徐老太的彭宇承担 40%的医药费.这一纸"葫芦提"判决,引发社会公众产生"今后谁还来做好事"的质疑和不满情绪,实际上恶化了整个社会风气.为此,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防止出现具体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背离的现象.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解决赏罚不公问题,在物质奖励、社会荣誉等方面,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行为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等方面,充分发挥精神文化产品对社会成员的教育、熏陶作用.继十七届六中全会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化软实力,为人民提供更丰富的文化产品的目标.文化产品既是人民的精神食粮,也是价值观念的载体.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等对人的思想意识、情感世界、价值取向发挥着巨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间接参与了个人德性的形成过程.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价值,是当代中国文化的"魂";那么各种形式的精神文化产品则是承载文化精神价值的"体",担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责任.为此,必须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正确认识文化创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用高质量的优秀作品生动形象地表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思想的力量、艺术的魅力感召群众、打动人心.此外,还要加大对优秀作品的扶持力度和推广力度,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使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并在全社会得到广泛传播.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文化产品既有教育人民、引导社会意识形态的属性,也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商品属性.目前,有些文化产品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迎合低级趣味,放弃了自身的社会责任,误导和扭曲了人们的是非标准.对于这些,我们都应坚定不移地加以抵制,通过对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监管,构筑个人道德实践和德性成长的良好空间,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良好文化生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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