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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律的认知过程和道德他律的方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1 共3544字
论文摘要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通过其行为主体自身的信仰、对道德惩戒的恐惧和社会舆论的倾向等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

  对个体道德的形成规律而言,其是在道德他律的配合之下完成道德自律的认知过程,当道德自律认知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时,道德行为也将不再受异己意志的强制规范,而是出于责任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主动做出的行为。康德认为这种纯粹的不以个人的偏好和诱惑为导向而是出于责任所做出的行为,才具有纯真的道德价值。

  一、道德自律的认知过程

  道德自律是人们对社会普遍道德行为规范的认同,并将其内化于心从而指导自己的道德行为的一种状态。马克思在批判基督教将道德看作是宗教的附属物时曾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道德自律虽然是道德的一种特性,但其也存在着一个认知过程,这个认知过程正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过程,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一个循环往复过程。“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认识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约束。”

  这一认识过程即是道德主体对社会道德规范从认知到认同,再由认同到道德的自我立法。完成了这一认知过程,道德自律才最终形成,道德的规范作用才得以在道德行为个体身上体现出来。

  1、道德的认知

  道德行为规范是一种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这种普遍价值观符合社会大多数个体的利益,需要社会成员的普遍认知。道德的认知,是对道德规范的一种感性认识,即最低级的、单纯的对道德规范内容的了解以及对违反道德后果的一种担忧。往往这种表面的理解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中,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例如当人们了解到说谎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且明白说谎会给自己的信誉造成一定影响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则会尽量避免说谎,与人交往大多时候会选择真诚相待。然而当说谎所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所获利益时,这种对说谎代价的了解反而促使人们用说谎来与利益进行交换。例如在自己身处麻烦时,说谎可能会帮助自己脱身,这种善意的谎言似乎不再受到道德的约束,因为说谎可以换取自由,相对于自由而言,信誉似乎并不重要。因而,对道德的认知并不代表行为主体可以时刻的认同于这一普遍规范,当自身利益的实现需要牺牲道德准则时,他们会毫不犹豫的抛弃道德准则。所以,道德的认知是十分脆弱的,当社会道德价值观仅仅停留在道德认知水平上,这种道德规范是达不到约束作用的,势必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道德的存在。因此,道德的认知是要上升为更高级别的层次,即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层次,这便是道德认同。

  2、道德认同

  道德在经历过认知过程之后,使道德行为主体对社会普遍道德价值观有了初步的认识。无论是在通过对这些道德价值观的学习或者是受到对违反道德的一些惩罚之后,当道德行为主体由道德的感性的认知上升为理性的认同时,道德的规范作用才进一步牢固。

  这一阶段的实现,使行为主体在道德规范上不仅仅是简单的认知,而是主动地认同并服从于它,这是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价值判断与道德价值选择的统一,是将社会普遍道德价值观转化为社会个体的道德价值观,也是外在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内在道德信仰的阶段,在这种信仰的驱使之下,道德行为主体将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较少的受到利益的干扰。例如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当这一道德规则被烟民认同,他们会自觉地克服自己的烟瘾,因为他们不但知道吸烟有害自己也会危害他人的健康,并主动地服从这一观点,尽量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便某些场所并未提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大多数烟民仍旧会遵守这一规则。道德的认同阶段是道德认识过程的一个较高阶段,但其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仍然摆脱不了道德他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在道德规范的内容之内、有道德规范的地方和有道德规范的相应时间之内,道德行为主体可以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但当这些客观条件不存在时,道德行为主体还能不能有自己的约束体系,就难以保证。这种不确定因素在道德认识的这一过程似乎难以避免,而真正可以摆脱道德他律,完成道德自律,则需要道德认识更进一步的实现,即由理性的道德认同,上升为道德实践,即道德的自我立法。

  3、道德自我立法

  康德曾说:“一切和意志自身普遍立法不一致的准则都要被抛弃,从而,意志并不去简单地服从规律或法律,他之所以服从,由于他自身也是个立法者,正由于这规律,法律是他自己制订的,所以他才必须服从。”

  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服从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是行为主体自我立法的产物,是排除了异己意志的强制性规定之后所形成的,立法者的主体地位被凸显出来。作为这一“法”的制定者,行为主体无论是出于尊严的考虑还是其主体地位的实现,他们都必须时刻遵守这种“法”,并将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之中。根据这一理论,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有独立意志的个体,道德行为主体要在认同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自觉地将社会普遍道德规范运用到自己的全部行动上面,就必须完成道德的自我立法。

  处于这一阶段的道德行为主体,一方面是对社会普遍道德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并将其内化为自身道德信仰并予以遵守;另一方面,它是能动的为自身创造一套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规范的道德准则,有其自己的奖惩体系,并在无论道德规范是否触及的时间和地点,其都严格遵守这一准则。这一认识阶段的实现,是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的完美统一,实现了这一阶段,道德行为主体将不再受到道德他律的干扰,其所作所为都是出于对自己所立的“法”的尊重,是主动的道德实践活动。

  二、道德他律的方式

  道德自律的认知过程是在道德他律的配合之下完成的,没有了道德他律的强制规范和督促,道德认知过程将难以完成。道德他律的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一是道德制度化建设。

  1、道德的宣传教育

  道德的宣传与教育是道德规范最普遍的他律方式,社会普遍的道德行为规范通过宣传与教育、道德模范形象的树立和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宣扬让社会个体所熟知。这是道德他律手段中力度较弱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普及道德规范、宣扬道德传统,让人们对社会普遍道德规范有一个广泛的认知,营造良好的道德风气。而针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其效果并不明显,处于道德感性认知阶段的行为主体,仅仅依靠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是无法进一步上升其认识阶段的。所以,道德他律仍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手段,那就是道德制度化建设。

  2、道德制度化建设

  道德制度化建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即道德立法、道德政策化和道德规章化建设。道德立法是通过将一些主流的已被社会广泛认可的,或是有利于实现国家统治目的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加以强制规范,来约束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道德立法是道德他律最为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立法的强制约束,使违反道德规范受到最大程度的惩罚,才能客观的提高道德行为主体的认知水平。

  道德政策化,即是国家行政主体通过一些奖惩制度来规范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行为。是道德他律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对于那些处于对社会普遍道德价值观有认同但又自制能力较差的行为主体来说,在通过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之后,便会自觉地遵守相关道德规范,在客观上起到了优化道德环境的作用。

  道德的规章化则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以及不同的地区的道德规范,也是通过奖惩手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例如医生要有“医德”公职人员有“官德”商人有“商德”。根据不同行业对道德主体的不同要求产生的道德规范,利用一定的奖惩手段,保证其在遵守社会普遍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相应的遵守职业道德。

  在经历道德他率不同程度的约束后,道德自律的认知程度会相应的提高,在二者相互配合之下,针对道德行为个体的道德规范最终得以形成。

  三、结语

  道德形成规律是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的统一,道德他律通过一系列强制或者教化手段,让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完成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实践的过程。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实验证实“儿童的道德判断,最初是在成人所制定的道德规则之中形成的,而成人在树立自己威严时,责罚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人的道德认识阶段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而不断深化的,所以当道德认识阶段处于感性认识时,道德他律手段则必须强有力,在客观上达到约束的目的;而当道德自律的认识阶段上升到道德的自我立法时,道德他律的一切强制行为则都显得多余,因而可以忽略掉了,道德行为主体才可以摆脱道德他律的约束,从而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 . 乡土中国 [M].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M]. 人民出版社,1956(1).
  [3] 苏令银.道德自律:转型期社会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J].现代哲学,2001(4).
  [4] 〔德〕康德 .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M]. 苗力田,译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5] 〔瑞士〕让 . 皮亚杰 . 儿童的道德判断 [M]. 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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