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伪主义是20世纪最重要的科学哲学思想之一,它深深影响了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模式。在目前许多社科研究方法教材以及影响力较大的学术期刊中,我们都能看到证伪主义的核心方法论位置,如彭玉生所说:“目前科学界比较普遍接受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又称后实证主义”〔1〕.
不少社科研究者不满于证伪主义模式的社会科学研究,认为后者过于形式化,丢失了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然而由于知识背景的原因,他们很难在研究逻辑的层次对后实证主义模式展开批评。笔者认为,在目前社科领域中的大量“证伪主义”经验研究中,的确存在着不少未能真正做出知识贡献的研究,然而这种现象为何会出现,在研究逻辑的严谨性与研究意义的丰富性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冲突,这些问题始终没能得到阐明。实际上,在波普尔提出证伪主义之后的几十年里,西方科学界、科学哲学界、知识社会学界围绕着“证伪”思想进行了许多讨论,这些讨论曾经也正在引发西方社会科学界对于学科方法与学科本质的新理解。对这些讨论进行必要的回顾和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全面认识证伪主义的作用和局限,从而能够更加合理的结合和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并促进不同风格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一、证伪主义与科学实践
波普尔初提出证伪主义之时,逻辑经验主义者艾耶尔和亨普尔等人就已经提出了反对意见。亨普尔认为,既然没有一个理论可以被完全证实,那么也就没有一个理论可以被完全证伪。他举例说道,“任何化合物都存在某种溶剂”这种命题就不可能被波普尔那种办法所证伪,但如果人们把这个命题视为形而上学,大概科学家们不会同意。很容易想象,对于指导科学研究来说这种命题会起到什么样的重要作用,然而如果用严格的证伪主义来考量,这种命题就不属于科学范畴了。
亨普尔对证伪主义的质疑来自于具体的科学研究实践,有许多科学家、科学史学家和知识社会学家也用实际的例子表达了对证伪主义的怀疑。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斯蒂芬·温伯格首先批评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形式主义问题:“我对科学的了解使我足以知晓,根本不存在既明确又普适的科学方法'这类东西”,“许多科学家很少有科学方法是什么的概念,这就好像大多数骑自行车的人对自行车是如何保持直立的概念知之甚少一样。在这两种情况里,如果想得过多,往往可能会摔跟头”.随后他进一步举例批评“证伪主义”:在粒子研究当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自发对称性破缺”,围绕着此概念的命题很难说具有可证伪性,但是如果不把它看做真正的科学,却是“令人痛心”的做法〔2〕.
以库恩为代表的科学史学家也对证伪主义展开了批评:“他(波普尔)喜欢的例子……在科学发展中都是罕见的……这种研究,至少在过去,只是在某一科学专业十分特殊的条件下才会间歇地出现”〔3〕.在数百年的科学发展过程中,科学家们在绝大多数时候并非依据证伪主义的思想来开展研究。
甚至对于波普尔常常援引的1919年广义相对论实验,也有人指出,当时的实验操作是错误的,实验结果是碰运气才得到的〔4〕.当时的实验数据并不符合广义相对论的预测,也无法用来对经典牛顿理论予以证伪,只是因为实验组织者爱丁顿爵士非常欣赏爱因斯坦的理论,于是凑出了想要的实验数据。
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一些知识社会学家开展了许多实验室研究,他们发现,证伪主义在实际中的应用并不符合人们的方法论想象。巴恩斯在考察了一些科学家和研究小组的工作后评价说:“人们常常以为,关注可否证性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所特有的一种方法论约定。然而很容易说明,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我们从考虑个体科学家或小型的工作小组入手,我们就会发现,往往不存在这种关注。
而人们感兴趣的是,通过发现用于证实的事例来获得对某个理论的支持。人们从未详细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放弃现有的信念,而在遇到看起来强有力的否证证据时,人们往往还要维护这些信念。在许多个案中,最初以这种方式维持下来的那些信念,最终都变成了我们现在知识的一部分”〔5〕.马尔凯也写道:“波普尔方法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是模糊不清的……大多数科学家都致力于提供对他们假说有利的证据”〔6〕.
二、证伪主义与当代科学哲学
波普尔的学生拉卡托斯对证伪主义进行了批评和改造。他首先指出,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只能针对全称命题,如“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而对于许多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命题常常不是以“全称命题”来表示的〔7〕,比如“某药物的治疗有效率为90%”、“下岗工人的收入普遍低于农民工”、“A候选人的支持率高于B候选人”.对于这种命题,即使研究者发现了很多反例,也不能说完成了“证伪”.拉卡托斯进一步指出,波普尔的否证论有一个前提,“我们必须有一组绝对无误的观察陈述作为经验基础,然后才能保证这些理论的潜在否证者本身不会为伪”,而这个前提实际是不成立的,“任何有关理论正确性的检验都是有条件的,不论实验或观察都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当经验(实验或观测)与理论不一致时,研究者无法确知到底是理论的错误,还是某些实验或观察条件不符合理论的要求……只要想象力足够的话,我们永远能够想出辅助假设,把问题归诸其他因素,把反例消化掉,从而保护特定理论,使其不受否证的威胁……当经验事实与科学不一致时,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是理论错了,抑或是背景知识有误。因为经由适当地调整背景知识,可以将任何理论从经验的反驳中拯救出来,所以经验并不能否证理论”〔8〕.
基于以上理由,拉卡托斯将波普尔的否证论称为“教条的否证论”,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精致证伪主义”.他将理论命题分为“硬核”与“保护带”,指出了经验与理论之间的复杂联系,将诠释学和社会学因素纳入经验证伪的过程中,这种做法与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所持的“相符真理”式的证伪观有很大差别。在当代西方科学哲学思潮中,拉卡托斯等人的思想并不鲜见,然而这些思想并没有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广泛理解和吸纳。其原因在于,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在认识论层次已经深深被一种逻辑经验主义式的知识观束缚,因而无法深入理解拉卡托斯和库恩等人的理论价值,无法将他们的思想与自己所从事的研究实践相贯通。
从分析哲学的发展史来看,拉卡托斯等人的批评意味着社会科学方法论在认识论层次上的重大转变。分析哲学在认识论问题上长期存在着基础论与融贯论的二分,持基础论的学者认为,所有科学语言中的词都与外部世界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的桥梁是观察词汇,观察词汇“是通过用实物或动作表示的定义而被引入的”,它“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词汇而独立地得到理解,而且可以成为理解其他词汇的泉源。”〔9〕一个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与观察词汇之间的联系,取决于它与外部世界之间的符合程度。
与基础论相对立的是融贯论,这种观点认为,“没有任何词汇仅仅依靠直接的经验联想而获得其意义……一个概念的意义与这个概念在其体系中的作用相关,而不是与它和世界的关系相关……命题之间的一致是真理的标准,命题的真理性不在于这个命题与某种本身不是命题的事物相符合,而在于这个命题可以被毫无矛盾地纳入某个更加普遍的命题体系之中”〔9〕.比如对于这样的命题:“在非洲,狮子只用大调三和弦唱歌”〔10〕,如果严格按照基础论的观点,那么人们需要去实地考察一下非洲狮子的生活才可以得出该命题的真假。可是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都没有一个人会这么做,盖因该命题与人们的观念体系是矛盾的,不具有融贯性。
如同许多的哲学二元对立,基础论和融贯论之间也存在着不休的争论。塞拉斯评价道:“人们似乎被迫要在下述两幅图画之中挑选一幅:其中一幅画的是一只象站在一只龟之上,可是支撑龟的是什么呢?另一幅画的是一条首尾相连的黑格尔之蛇(HegelianSerpent),可是它的头在哪呢?这两幅图画中都画得不好”〔11〕.不过二者之间的争论依然推动了认识论的进展,当代认识论哲学家都逐渐抛弃了纯粹基础论的观点,即使那些对基础论抱有同情、继承了基础论传统的哲学家们也不例外。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就曾说道:“传统哲学假定感觉材料发挥了认识论作用,而这种作用要求它们是被给予的东西,是我们绝对确信地独立于科学理论的东西。这种我们从17世纪继承而来的科学实在论迄今仍没有丧失它的全部威望,但是它使我们承受着一幅灾难性的世界图画。到了我们该去寻求一幅不同的图画的时候了”〔12〕.在融贯论的视角下,人们无法孤立的判断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或者一个命题是否是真的,只有在整体的人类知识系统中才能做出这种判断。这便摧毁了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基石:一是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区分,二是还原论的检验逻辑〔13〕.
蒯因认为,人类的全部知识和观念形成了一个信念场,信念场的周围是经验。人们在从事经验研究的时候面对的是整个信念场,而非面对某个孤立命题。当经验与某命题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调节其他命题的方法来保护它,“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陈述都可以认为是真的,如果我们在系统的其他部分做出足够剧烈的调整的话,即使一个很靠近外围的陈述面对着顽强不屈的经验,也可以借口发生幻觉或者修改被称为逻辑规律的那一类的某些陈述而被认为是真的。反之,由于同样原因,没有任何陈述是免受修改的”〔13〕.
蒯因指出,尽管彻底的还原论已经不属于经验论者的哲学体系,“但是还原论的教条在一种更微妙和更精细的形式中,继续影响着经验论者的思想”.不少社会科学研究者就属于蒯因批评的这种经验论者,他们“认为同每一个陈述或每一个综合陈述相关联的都有这样独特的一类可能的感觉事件,其中任何一个的发生都会增加这个陈述为真的可能性,也另有独特的一类可能的感觉事件,它们的发生会减损那个可能性”.而如果融贯论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谈一个个别陈述的经验内容---尤其如果它是离开这个场的经验外围很遥远的一个陈述,便会使人误入歧途”〔13〕.令人感叹的是,这种“误入歧途”的谈论,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往往是以摩西劝诫的姿态出现的。
在融贯论的视角下,科学研究过程中同样有证伪主义的落脚点。某个研究完全可以在研究意义上体现波普尔所倡导的证伪理念,融贯论所要破除的只是概念与纯粹经验的一一对应关系。讨论证伪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常常陷入误区,无论对证伪主义持什么样的态度,他们都认可一种基础论的知识观,坚持认为在命题形式与命题意义间存在着同构关系。这就使得那些从知识论意义上认可证伪主义的研究者们总去寻求根本做不到的、技术层次上的严格证伪,而那些从微观层次上看到证伪主义困难的研究者们则倾向于进一步否定其知识论价值。
三、证伪主义与假设检验
前文提到,拉卡托斯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并不都是全称命题,因而并不适合运用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但是当代定量社会科学借助统计工具,利用统计学上的抽样定理,便可以将某个概率式命题转化为关于某个统计量的全称命题。这个全称命题对应着整个抽样分布空间,通过这样的处理,概率式命题便被转化为适合于证伪主义的命题,而且学者们能够得到结论成真的概率度,这种确定性甚至是波普尔都没有达到的。
不少研究者认为上述假设检验方法正是对于波普尔方法论的实践应用,然而这却是一种误识,因为借助逻辑概率论的假设检验方法实际上已违背了波普尔证伪主义的要旨。西方哲学界对于归纳法的效力有着长久的争论,到了20世纪中叶,休谟问题的不可解决几成为哲学界的共识。波普尔之所以提出证伪主义,原因正在于他看到了这一点,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工作将归纳法从科学哲学领域中清除出去。因此,对于同时代的某些分析哲学家、逻辑学家、经济学家所从事的现代归纳逻辑,波普尔是持反对态度的。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他明确说道:“归纳逻辑已经发展到不仅要描述命题的对错,而且要给出概率度,由此也被称为概率逻辑(probability logic)。这些概率逻辑学家们认为,科学归纳应当确定一个命题成立的概率度……然而在我看来,有关假说概率度的全部问题都被误解了”.现代归纳逻辑依据概率论所构建,而任何概率论都需要假定一个初始概率,这个初始概率只能通过归纳得到,因此拒绝归纳法的波普尔是不会认可这种做法的,他说:“统计学估计或频率陈述决不能简单的从决定论性质的定律中推导出来,其理由是,为了做这样的推导,需要一些初始条件。而当人们使用这些初始条件时,就必须假定它们的统计分布。正是借助这些假定的统计分布,统计学定律才得以从那些决定性的或精确的微观性质中演绎出来。”〔14〕波普尔进一步指出,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概率的理解还存在着一个误区。卡尔纳普曾区分过两种“概率”,概率一指的是“一种假说相对于一个证据陈述来说的验证度,这是一个逻辑的、语义的概念。
有关这个概念的语句不是立足于对事实的观察,而是立足于逻辑分析”,概率二指的是“事件或事物的一种特性相对于另一种特性而言的相对频率。有关这个概念的语句是事实的、经验的。”〔9〕维特根斯坦也说道:“日常生活中所用的概率指的是归纳概率,这是不可测量的,它起码与概率计算中的概率不是一回事”〔15〕.概率一与概率二是两码事,而不少社会科学研究者将二者混为一谈。波普尔说道,前一种或然性是假说的或然性(probability of ahypothesis),后一种或然性是事件的或然性(probability of events),“把假说的或然性与事件的或然性相等同的努力是完全失败的”〔14〕.
在波普尔看来,证伪主义有一点最重要的原则,即原假设必须是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全称命题,只有这样,证伪才具有科学进步的意义。然而在目前的定量研究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事先看了统计结果,从中总结出理论解释,然后再反过来用统计资料验证理论”〔1〕,这种做法虽然最后可以呈现出一个严格遵守后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形式,却掩盖不了循环论证的实质,其科学性只是虚有其表。然而为什么这种循环论证会屡屡出现呢?其原因有两点:第一,研究者们普遍将“确定性”看作科学一词的重要内涵,而在既有的科学哲学思潮中,只有证伪主义从逻辑上较好的解决了经验归纳的不确定性问题;第二,证伪主义要求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全称命题的存在,然后通过经验材料予以证伪,才能构成科学进步。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很少有这种类似于牛顿力学的命题,研究者无从选择。两方面相辅相成,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确定性”,许多研究者只得用循环论证的方法,从经验材料中挖掘意义,然后根据这些意义梳理出命题。在撰写论文的时候,他们把实际研究顺序倒置过来,将他们从经验材料中得到的命题以日常语言表述出来,似乎这个靶子在研究之前已经树立在那里,然后自己根据经验材料进行证伪。于是呈现给读者的就是一个形式上完美的后实证主义研究,似乎先有了一个牛顿定律式的普遍命题,然后研究者从命题中推演出了经验假设,最后将其证伪。
上述研究者的做法对读者来讲是不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猜测研究过程来否定某个研究的价值。对于上述研究来讲,其真正的问题表现在,他们用日常语言所表述出来的那些作为原假设H0的命题,往往只是各种矛盾命题中的一个,有时甚至是人们普遍不接受的观点。对这样一种命题的证伪,不具备波普尔所言的科学进步价值。社会研究中最常见的现象是:存在着若干矛盾命题,对每个命题来讲,都有一些经验内容与之相符,也都有一些经验内容与之相悖。因此许多研究者所做的“证伪”工作,无非就是针对其中某个命题举了一个与之相悖的例子罢了,这和波普尔所说的证伪相去甚远。
上述研究在目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绝不罕见。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许多研究虽然采用了严格的证伪主义框架,但其最后却“证伪”了一个人们普遍不接受的命题,以此“验证”了类似于常识的否命题。这背后的深刻原因是:尽管研究者们常常以后实证主义者自居,遵循着证伪主义的研究程序,但他们实际还抱着素朴实证主义的观念,他们是在素朴实证主义而非证伪主义的意义上来认可自己研究的价值,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思想在许多证伪研究中并没有真正被体现。
实际上,以假设检验为主要方法的社会科学定量研究在方法论上并非继承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传统,而是借助了波普尔所反对的逻辑概率论。目前的方法论教育常常给研究者们造成一种印象:“之所以社会科学没有胜利,那是因为社会科学没有解决归纳法的问题,只有在认识论上解决了知识的确定性问题,社会科学才能像自然科学一样得到发展”,这种错误观念导致社会科学研究者们一方面去追求自然科学式的胜利,一方面又要在方法论层次消除归纳法的哲学耻辱。社会科学家没有意识到,他们误把自己没有取得胜利的原因归因到那个不相干的耻辱上去了,甚至可以说归因到那个与胜利一体的耻辱上去了。故而在目前不少假设检验研究中,为了使得研究不那么空洞,实现经验研究的意义,研究者就不得不在研究的各个阶段,使用各种技巧,在证伪主义的外衣下偷偷搬运归纳证实论。
正如库恩和拉卡托斯所揭示的,真正有意义的证伪往往是科学发展中可遇不可求的现象,人们不应当为了所谓哲学上的“确定性”而去构造一个虚假的证伪情境。判决性实验乃是科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旁效现象”,它不是任由某个研究者自己构造的。一些研究者先将科学方法等同于证伪主义,再将证伪主义等同于假设检验,由此又会导致滥用假设检验方法。我们不妨问一下,对于社会科学家关注的某些重要问题来说,假设检验研究中的置信度α(0.05或0.01),究竟意义何在?
总的来说,目前一些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证伪主义的理解不够恰当,导致出现几种问题:第一,证伪一些看上去就比较“伪”的命题,研究毫无新意;第二,先通过经验归纳得到结论,后拼凑一个证伪主义的论证框架,于是误用统计工具,不是根据前验概率计算后验概率,而是根据后验概率去指定前验概率;第三,在使用逻辑概率分析事实命题时缺少理论指引,从而混淆统计意义显着与实际意义显着;第四,将证伪论与证实论进行搅拌式的理解与运用,一方面依据证伪论赋予研究以“科学性”,另一方面依据证实论说明研究意义。
波普尔之所以反复强调证伪必须针对普遍性极强的全称命题,并强调证伪过程中的复杂社会机制,正是因为他看到了证伪方法被误用的危险。社会科学研究者有时混淆了“有限-无限”与“已知-未知”两对关系,错误的把科学研究所需解决的“已知-未知”的知识问题全部当作“有限-无限”的数论问题来处理,由此建立了真理与确定性之间的虚假联结,许多数理工具也因此被滥用。对于这种做法,美国数学家塔勒布批评道:“数学语言的精确性可能导致在人们尚未找到解答时,就误以为他们已经得到答案”,“生活不是一副扑克牌,我们甚至不知道里面有多少花色。”〔16〕
四、结语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科学哲学思潮,证伪主义的学理脉络理应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把握。在波普尔之后,科学家、科学哲学家以及社会学家都对证伪主义提出了补充和批判,这些工作也应为社会科学家,尤其是以证伪主义为方法论纲领的研究者所了解。正如张杨所指出的,证伪主义在社会科学经验研究中被严重误解和滥用了〔17〕,也正如尹海洁等人所指出的,“证伪技术”与“证伪主义”是不同层次的概念〔18〕,微观视角中的证伪往往不可能,宏观视角中的证伪却是可能的,这恰恰体现了研究逻辑与研究意义之间的张力。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无论他们对证伪主义持何种态度,大都没有摆脱一种来自于基础主义经验论的、“相符真理观”的束缚,于是总试图在研究逻辑与研究意义之间建立一个形式上的同构关系,由此必然导致对于证伪主义的过褒或过贬意见了。
社会科学家们对证伪主义的盲信、修补和批评往往基于同样的基础主义经验观,我们应当尝试吸纳融贯论的观点来解读此概念。如果在既有理论探讨中存在着较为理想的逻辑结构,此时“事实”已较好的被“驯化”,那么使用个案研究或假设检验进行知识论意义上的“证伪”,是合理且可能的,这种证伪往往具有较重要的知识进步意义;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结构,那么完全不妨将经验材料放到一种诠释学的语境中,敢于归纳,敢于解释。假如此时为了保证所谓的确定性而硬生生的构造一个逻辑结构以追求论证形式上的完美,把本应与他人充分讨论的东西统统隐藏到自己的概念化步骤中,反而会抹杀研究材料的价值。
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当认识到,之所以证伪主义能够对社会科学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并不仅仅因为波普尔在处理特称命题与全称命题之间关系时表现出的天才技巧,更重要的原因是,经验归纳中的休谟问题颇为凑巧或者说颇为神秘的暗合了自社会科学发端以来,社会研究者们普遍所持的问题意识。许多社会研究者之所以如此推崇证伪主义的观点,未必是出于逻辑学的兴趣,而是因为“特称命题-全称命题”这一对概念恰好投射出了他们念兹在兹的“个人-社会”关系。证伪主义在社会学方法论中的地位,也正是依靠“个人-社会”的问题意识才得以奠基的。认识到这点,我们才有可能在研究方法的谱系中找到安放证伪主义方法的合理位置,也才能在意义与实的对抗中为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开拓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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