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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存在竞合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18 共72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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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存在竞合关系

  4.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4.1.1 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立法不完善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条文,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实施严厉的监管,往往这些金融机构游走在国家金融部门监管的边缘,未能对其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具体监管内容有金融机构的资质认定、贷款人的信用管理、投资人的资金管理、重要个人信息的维护、从事金融的领域等方面,而这些方面的监管内容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这给一些投机取巧的个人和机构提供了融资诈骗和卷款走路等恶性金融事件提供了条件,未能有效保护投资人信息和财产的权益。

  (二)法律定位不准确

  当前,我国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会给其会员提供一些电子商务的转账、金融方面的收款、电子资金账户的付款、水电气等家庭账户缴费等金融业务,突破了其原有的网络中介服务功能,而这些金融方面的业务功能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功能不同,该管理办法认定第三方支付体系为非金融服务功能,这给以后的监管与执法提出了不少挑战。

  (三)国家法定的监管内容不清晰

  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使得社会的各行业都能较容易在互联网上实现金融交易。迅猛创新发展的互联网与包罗万象的各行业完美的金融联姻,加剧了我国行政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难度,给我国的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提出较大的挑战。原本经营机构的运营隶属于工商部门的行政管辖,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涉及了金融方面管理,金融往往属于银监会等部门主管,但是又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没有相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使得工商部门和银监会等部门无法对其实施监管。

  (四)客户投资资金安全性有待提升

  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21】。当前,互联网金融往往是基于筹集大量散户的闲散资金形成大额资金,再对实施相应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业务,最终将获得的利润分散给各个散户的一种新时期金融现象,但其中涉及大额资金的投资于运作环节。由于当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没有具体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使得金融机构恣意妄为地使用投资者的辛苦血汗钱,甚至出现不少金融机构跑路现象。如近几年来,P2P 网贷平台的迅猛发展,特别是 2012 年的爆发式增长,2013 年的蓬勃大发展,如今有近 2000 家的网贷平台进行线上和线下贷款交易,交易额已超百亿大关,但是 P2P 网贷的运营类似于民间的高利贷,往往会由于其运营资金链的断裂,不少网贷机构纷纷会捐款跑路,造成了广大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血本无归。

  4.1.2 信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不能对潜在的危机能有效地研判,因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往往良莠不齐,不乏投机取巧、恶意套现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分辨出贷款申请者的信用情况,往往会出现多种骗贷和诈骗现象,造成资金链的断裂。网贷平台往往依据申请者的资产证明、身份证明、朋友的推荐等来判断其信用状况,此类证明往往会有弄虚作假,而金融机构中也有恶意骗贷的平台,因此网络贷款具有及其危险性。去年网赢天下平台用高额收益率骗取广大投资者,运营初期成交额将近 8 亿,短短几个月就出现兑付危机,进而宣布停业整顿,骗取金额超过 1 亿多,涉及被害人数超过 1000 多人。

  4.1.3 运营风险

  (一)高杠杆率

  P2P 网贷往往利用高收益率来吸引纵多投资者来平台投资。 在投资初期,网贷公司基本上会给投资者雄厚的资本、安全的投资环境的印象,其实不少网贷平台的资金不是很雄厚,即使拥有些资本也是用作担保用的,一旦出现资金链的断裂,网贷公司会捐款潜逃。网贷公司本质上是中介组织,由于注册门槛较低、审批手续简单等原因,不少投机取巧者鱼龙混杂地混进网贷平台,几万元即可完成公司的注册,而运行的成交额远远高于其注册成本,网贷公司具有较高的杠杆率,因而其运营具有较大资本风险。

  (二)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成熟,确少必要的监管部门和法律约束,加上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能进行有效地审核,给投机倒把者提供圈钱套现的机会。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网贷公司与借款人串通一起来骗贷、非法吸金。如拍拍贷贷款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贷款人串通一起,协助贷款人非法骗取众多融资者的资金,做虚假金融交易骗取广大投资者,胆大的非法之徒利用这些缺陷进行疯狂地吸金,为亲朋好友进行非法洗钱集资。

  4.1.4 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金融创新提供了创新的土壤。网贷公司会利用专业人士提供的网贷公司的模板,只需对其中的关键数据进行修改就可运营,而缺乏网络安全的专业人士,这给网络黑客对其进行大规模恶意攻击提供了可能性。

  一是云技术的广泛运用,资金等重要数据往往会通过云技术进行维护。也就是将个人信息、资金数据等重要资源存储在网络上,给传统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提出不小的挑战。

  二是由于资金运行不透明、准入门槛较低、信用体系不规范、运营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都会影响着互联网网贷公司的运作,其中任何因素均会对其产生重大的,甚至是灭顶的影响。

  三是由于资金缺少严格的监管,不能有效判断筹集来的资金具体流向何处,往往会出现挪作他用,或被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不能对贷款人和网贷公司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4.2 商业银行的优势分析

  尽管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是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特殊的国有性质和传统金融优势使其在当下仍处于支配地位。

  首先,只要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控制通胀的职能继续存在,银行体系作为调节市场经济、传导宏观政策的主渠道功能就不会变更【22】。

  其次,个人的征信体系往往是通过对其银行信用卡还款状况等来研判,其中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的研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优势是时下互联网金融很难短期实现的。

  再次,商业银行由于其具有较好的法律条文规范,明确的部门对其监管,其所独有的货币结算和支付功能已为广大民众多接受。虽然当下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商业银行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交易缺点,但是没有很好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不能在短期赢得广大民众的拥护。最后,传统银行成熟的结算支付模式、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理财信贷经验、强大的风险防控力等优势,多种稳健的金融管理模式和融资工具的完美组合,能较好地提供成熟可靠的融资平台,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实现融资目的。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商业银行的特殊优势。

  4.2.1 制度优势

  传统银行业拥有更为健全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控管理制度。一方面从金融监管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日臻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为传统银行业开展网络金融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从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层面分析, 央行所力推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这使得传统银行业可以获取较为宽松的利率制定策略来让利于顾客,与互联网金融展开充分的市场竞争。

    4.2.2 运营优势

  新互联网金融浪潮下银行业的营销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传统银行依靠几十年来的积累,已拥有海量优质客户资源,成熟稳健的运营模式能给优质客户提供可靠的资本收益,不会出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引起的捐款跑路和金融诈骗事件【23】;其次,传统商业银行大多数是国有性质的,具有较好的公信力,具有明确的金融主管部门监管,也会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开展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金融业务,会适时适度开展互联网运营的金融业务;再者,传统商业银行拥有海量的实体营业网点优势,学习淘宝、京东等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创造性地开展新时期 020 新的金融运营模式,促进海量优质客户资源在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务的与时俱进。

  4.2.3 技术优势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在网络上进行金融业务,促使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革创新,为传统金融在新时期开展新业务提供借鉴和参考。传统银行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相应的网络金融业务,结合自身的情况挖掘自身技术潜力:

  (一)传统商业银行拓展网络金融业务,做好海量传统实体营业网点与虚拟网络金融的完美结合。一方面,虚拟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为实体营业点金融业务的补充,弥补现代社会快节奏下传统银行相对低的工作效率缺点;另一方面,海量的实体营业点能很好地服务国家的实体经济建设,国家只有拥有了强大的实体经济,才能有虚拟网络金融业务的蒸蒸日上;(二)传统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能较好地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主要基于网络的便捷性特点开展的金融业务,但是网络也有其自身的漏洞,电脑黑客往往会编写病毒程序恶意攻击网络,造成海量个人信息的泄露,危害用户的资金安全。传统商业银行拥有海量的用户信息资源,能处理好个人信息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极大地规避了虚拟网络带来信息安全风险。

  4.2.4 风险控制优势

  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比互联网金融更为规范,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参考新时期互联网金融的诸多优点,摈弃虚拟互联网众多缺点,提升传统银行老客户的互联网的安全体验感,增强他们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认同;传统业务风险控制的经验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使得传统银行比互联网具备更强的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

  4.3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合作共赢

  4.3.1 相互合作突破瓶颈限制

  传统商业银行往往按照原有的规章和程序办事,通常办事的效率不高,用户往往会花费较多时间来进行实体银行的金融业务。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银行业的一次变革,将繁琐的金融业务程序融入网络或金融软件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业务,能大大提高用户的体验感,增加了用户的金融业务办事效率。互联网金融能实时监控用户的交易信息,能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能做些参考性判断,但是基于这种判断的信用研判往往不具有全面性,此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传统银行的一套完备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审查系统进行审核,最大限度地规避资本市场的运行风险。互联网金融大多数是小额的金融业务,能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同时,提升客户的金融体验感。对于传统银行业务而言,在客户体验方面的缺失和小微客户金融服务方面的短板,是否可以从容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有待考证。因此,两者可以通过相互合作,突破双方的瓶颈限制。

  4.3.2 相互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传统银行应与时俱进地采纳和吸收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的交易模式,构建新时期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工作效率,增强客户的金融体验;互联网金融也要学习传统商业银行的已有成熟的个人信用研判体系,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进而有效规避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时代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大数据”能给传统银行提供更多的分析支撑数据,能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的研判提供全面的参考,但是最终的金融结算和基础金融服务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因而传统银行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Facebook 与花旗银行的完美联姻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合作的的成功典范。

  2013 年,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开启“余额宝”金融服务,能最大限度整合电子商务或网络购物的闲散资金,汇集成大额资金能为客户更多的收益,还能进行日常的水、电、气、话费等缴费。它的出现掀起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潮,各种银行或基金纷纷推出各类“宝”,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截止当前,“余额宝”已有超过 5400 亿人民币资产,使得天弘基金变成我国最大的货币基金,能广泛投资几乎所有行业,且其手机客户端的快速免费申购和赎回等环节对传统银行业高额的手续费形成不少挑战。巨额的“余额宝”资产部分也是存入银行账户上,部分参加各种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能给客户安全可靠的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能带来丰厚的收益回报。

  互联网金融进一步的发展成移动互联网金融,各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手机 app 客户端,客户可以在手机上随时随地进行购买消费、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2013 年底,客户通过手机淘宝进行购物消费占整个淘宝购物消费的一半。传统商业银行往往具有严格的投融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资金市场的风险,但是却将急需用钱的小微企业挡住融资门槛之外,小微企业将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借款人国外的购物消费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等进行仔细审查后,会对信用级别较好的小微企业进行小额贷款,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加腾飞的翅膀。如阿里巴巴小微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进行个人信用、小微企业信用的信息共享,能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淘宝等电子商务金融机构往往与银行的金融结算实行快捷支付功能;微信社交工具、京东商城电子商务、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地精诚合作拓展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

  4.4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4.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服务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必须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健全的法律法规能给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的法律保障,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凭证。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淘宝等电子商务购物消费至今也有 10 年,然而对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近年来发展的“余额宝”类、P2P 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也没有成熟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监管。要加快出台相应的第三方支付体系、网贷公司、电子商务等相关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特别对规范网贷公司“跑路”事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现行法律法规

  时代的改变呼唤新的法律,近些年来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形成不少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过时的规定需要及时修订调整,有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需要补充进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权责,确定对其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规操作的互联网金融进行教育管理、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取缔等处罚规定。

  (三)建设公平交易网络环境

  我们应该对传统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不应该对他们厚此薄彼。让它们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有序金融服务,从法律法规了对它们的个人信用、金融资质、运作流程、机构权责等内容进行同等对待,营造公正公平的金融服务环境。

  4.4.2 完善监管政策

  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监管政策的完善不可或缺。

  (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除了必要的雄厚资金外,严格的信用研判体系、专业的网络安全技术、严密的交易流程、核心的金融技术等是从事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的准入条件。严格管理从事网络贷款的资金审查流程,对其资金的充足性、资金的流动性、资金的流向定期组织人员明察暗访等论证,做好互联网事前、事中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管规章制度

  互联网金融是在原有传统金融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但对原有的存款贷款等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还有新兴的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虚拟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实体营业网点的地域限制,只要有网络、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就可以完成金融业务。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组织人员对计算机、网络、金融学等方面的再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管体系,并定时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新鲜事物,但是在国外早有互联网金融的成功案例,我国应发挥后发的优势,学习和借鉴美国、日本等的成功经验。组织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会,每年定期组织会员进行金融业务交流,对其中发展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群策群力共同解决金融业务,行业协会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不断强化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促使广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健康的大道上茁长成长,持续发展繁荣我国的金融行业。

  4.4.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24】。互联网金融是新鲜事物,消费者在进行网络金融业务的时候,往往对其中的信息了解的不够全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足够重视,互联网金融有时也有意藏匿其中的风险,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关注另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金信息、账户信息等资源被存储在虚拟的网络上,面临着网络黑客的攻击、窃取、篡改的风险,对个人的隐私有潜在的被侵犯的风险。

  去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只是保护在实体金融实体网点的客户的消费者权益,并没有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囊括在内。为此,我国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协调与解决机制,确保广大金融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

  4.4.4 引导和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

  我国金融资源过多的集中在大城市、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前的金融资源存在结构性配置问题,不能发挥广大金融工作者的创造性,往往只是在当前金融体系内部融资制度和存量结构等方面进行微创新,这与经济发展建设中中小企业的强大金融资源需求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国有五大银行往往倾向于向一些大型企业提供资金的融资、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而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失去了获得稀缺的融资机会,不能将国家的整体金融合理配置。

  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土壤,必须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金融垄断,为互联网金融其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规范与保障,并同时加以科学规范的领导,使得其参与公平竞争,才能真正消除个别机构组织的金融特权。 我国坚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就是让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市场化,这样有效率的企业就越有机会获得资金,才有机会优先发展,才有利于整个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对此,可在一定的准入标准下,给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执业执照,以其不跨地域的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投放给同样不受地域限制的优秀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可以在原有的国有金融之外鼓励互联网金融也同步发展,为其提供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满足不同经济类型发展的需要,这种制度将更有利于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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