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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风险控制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15 共29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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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风险控制原则

  5.1.融资租赁公司参于地方融资平台项目须规避的风险

  受2008年经济刺激计划影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速发展,负债规模急剧上升,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正在成为中国金融风险的潜在源头。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参与地方融资平台项目时,必须高度重视资金安全,规避项目中或明或暗的各项风险。

  总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地方融资平台项目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国家政策风险

  随着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针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出台的金融管理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面临的政策风险也随之增大。

  2013年初,中国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下称463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2013年7月,商务部办公厅亦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了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明确指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意味着,地方融资平台的公益性项目将不得借道融资租赁公司来获得融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选择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租赁项目时,必须严格注意区分项目是否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关政策带来的法律风险。

  同时,国家《担保法》明确了政府不可以成为担保主体。而地方融资平台的许多项目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的,因此其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较大的疑问,一旦发生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避免介入仅依靠政府担保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

  (二)承租人偿债能力不足

  地方融资平台投资开发的许多项目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公共设施等,这些项目大多本身没有任何的收益,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要么由政府财政偿还,要么通过土地运作偿还。而从目前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来看,指望依靠地方财政拨款偿还显然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途径就是运作土地。但是,由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土地供应日趋紧张,难以满足偿债的需要;同时,一旦中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出现逆转,对土地的需求大幅降低,地方政府财政由此可能陷入困境,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回收将面临很大的风睑。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不应当参与自身现金流不足以偿还租金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而像高速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等)等在租赁期内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才是不错的选择。总之,经营性现金流必须能覆盖租金是构成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融资平台开展合作的先决条件。

  (三)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过高

  2010年以来,随着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扩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大规模的投融资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举债,财政负担极重。对此,个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可能将售后回租作为"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堵资金窟窿,这就给融资租赁公司未来的正常资金回收带来了很大风险。因此,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现金流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政府或财政予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当地政府的负债率综合起来全盘考虑,将依靠政府信用建立和运营的平台公司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范畴,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过重的,要坚决避免介入其开发的项目;对于政府债务累计规模适中、风险可控的,方可谨慎考虑与其下属的融资平台公司适度进行融资合作。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应该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合理的法律交易架构设计、验证租赁资产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权、融资对象不应该有大额或有负债等等来有效降低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风险。

  5.2.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风险控制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在评估拟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项目时,应将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防控放在首要位置。前者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为依据进行严格评定,如必须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等。后者则可以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工作。

  (一)现金流“全覆盖”

  按照地方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可将地方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种类型。“全覆盖”是指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偿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 (含)以上;“基本覆盖”指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偿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 (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指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偿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 (含)至70%之间;“无覆盖”指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偿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在30%以下。

  对于能实现全覆盖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可予以优先考虑合作。而对于不能实现全覆盖但能实现“基本覆盖”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可在其担保方(其它实际经营的企业)提供的现金流可以完全弥补不足现金流部分的前提下谨慎考虑合作。必须指出的是,融资项目的担保方不应为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且计划由地方财政偿还的部分租金(融资本息)必须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而对于“半覆盖”和“无覆盖”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原则上应不考虑介入。

  (二)资产负债率合理

  除了现金流“全覆盖”原则,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必须低于70%,且平台公司的或有负债水平不应高于净资产。该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在出现最坏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同时,在统计和测算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时应统计融资平台公司全面的负债,不仅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还要包括信托计划、理财产品、融资祖赁余额等等,综合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从而有效降低融资项目的风险。

  (三)融资规模适中

  根据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规定,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中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 7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而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即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因此,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可以保有的最大风险资产(即融资总额)一般在5-15亿之间。而地方融资平台项目的建设和投资金额通常较高,动辄达到数亿乃至数十亿元人民币。

  为了避免由于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的项目发生风险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极端困难境地甚至发生倒闭等恶性事件,融资租赁公司不应该将风险资产过度集中于一二个地方融资平台项目中,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占租赁公司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应过高(一般10%)。对于金额过高的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用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等模式来操作,从而达到降低风险集中度的目的。

  (四)租后管理严格、实时

  对于已签约项目,应加强对租赁设备的监管,定期(如间隔二至三个月)安排一次现场巡视和检查,随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项目的整体建设及进展情况。同时,在做好设备所有权的转移和登记等手续的基础上,加强与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流,防止出现租赁设备再融资等情况的出现。

  除了上述几条基本原则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尽力了解融资款的流向和用途,防止资金被挪用于其它平台公司或风险较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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