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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147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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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是融资性担保企业运行良好、防范行业系统风险的重要保障;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是融资性担保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案例分析后,本文在系统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章和《深圳市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程序、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程序、方法的理论,结合目前深圳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融资性担保企业已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基础之上,针对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分析研究,以期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系统化完善。

  5.1、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的要求

  《深圳市实施细则》里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做了特定规定,即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根据《深圳市实施细则》对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和业务范围的规定,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都与银行业务有关,但不限于银行,未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还会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行业。

  对于业内多有呼吁地由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推动建立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担风险以分散风险问题,未来应当从更广泛的角度去考虑。目前,在我国的金融行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在实践中,多数银行也的确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中设立苛刻条件,例如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债务、利息及其相关费用 100%全额担保等。本质上,这是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的理性行为,行政干预未必合适,也未必有效。事实上,仅有安徽省的《实施细则》里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余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均无明文规定。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行业从建立之初就是市场化运作的,行政干预就更不合适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应该在自身的风险控制上、在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提升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的谈判能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样商业形态,就像最近披露的《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里提到的那样,仅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一项就已经非常复杂,所以贷款项目审查越来越难,越来越需要专业化,而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的经营特点,它只能是大而全,无法精细地专业化,它其实很需要高质量的、专业化的贷款项目审查报告。而现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多数提供不了这样的贷款项目审查报告,甚至有些还指望银行的贷款项目审查,如此,银行怎会接受平等谈判。事实上,至今融资性担保公司整体上未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可。举个很典型的例子,第一家注册在深圳市的外资法人银行,香港永亨银行,推出了一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产品,该产品可以中小企业主个人在深圳或者东莞的房产作为抵押,再提供其他企业经营资料,在房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取得银行信用贷款。该行以贷款+授信额度的方式,可使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获得与房产评估价值等值的贷款额度,也就是 100%贷款,而且所抵押的房产不限于为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主所有,他人房产也可,他人房产抵押需增加他人签署的保函;也不限于所抵押房产是否已做过抵押,也就是二次抵押的也可。但是该行不接受担保加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产抵押是要登记的,受偿顺序依照登记先后顺序。

  对于二次抵押的房产,如果 100%贷款,则意味着相当于已先行抵押的房产价值部分的贷款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这银行都可接受,但就不接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就是担保业务里的一种,只是业务项目法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在于需要这项业务的市场主体特殊,多数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有其特殊之处。例如,深圳市某机械城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内有上千台工程机械设备,城内有市场管理处、联合协会等完整的管理机构。

  工程机械设备出售后,一般回款时间较长,经营工程机械设备的商家需要融资贷款进行资金周转。但该机械城内这么多工程机械设备里,仅有不超过 10%的设备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者发票证明其权属,而且设备新旧程度不一,设备如何估值也是个问题。如此,银行最多也就能做那 10%能证明其权属的工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其他的就无法做了。其他的要做,就必须要有一个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以增强信用。这些企业要融资就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如果这种情况换作是三一重工,工程机械设备就是它自己生产的,设备是全新的,权属证明和设备估值都不是问题。如果三一重工需要设备抵押贷款进行资金周转,它不需要中介机构就可以自己跟银行合作。只是一般银行会按照设备估值的 50%-70%发放贷款额度,如果三一重工想获得 100%贷款,就可能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担保加成。同样是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对于类似三一重工这样的公司是可有可无的,而对机械城的中小企业却是必须的。所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特点在于迫切需要这项业务的市场主体特殊。

  中小企业往往存在经营情况波动、难以提供足值担保物等特点,这些特殊之处也就是企业风险识别的重点之处。综合情况看,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于可能承担代偿责任的代偿风险和由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多数可以由防范这两种风险的程序、措施加以全部或部分控制。

  基于上述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的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风险管理:

  5.1.1、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审查

  融资性担保项目审查分为两部分:项目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项目书面材料审查就是对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企业提供的项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规模最大、成立时间最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所规定的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材料清单较具有代表性,值得其他企业借鉴。具体如下表所示:【1】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申请贷款或者担保,一般都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企业章程一般规定有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说明申请企业对贷款或担保事项的决议情况,是申请贷款的法定文件。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这两份文件都必须提供。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里有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比例,再配合企业提供的董事或股东名单及其签字样本,就可以佐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这些签字样本和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还可用于担保合同和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相关合同的签署。

  深圳市的中小企业多数都将做账、报税等财务会计工作外包给财务代理公司,而深圳市的财务代理公司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的确很难说深圳市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且深圳市中小企业现金交易的比例依然很大。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仍有必要提供和对其采用财务核查和财务技术加以分析,只是这些分析需要更多的其他信息佐证,以验证和提高分析结论的可靠性。具体财务报表核查技术和分析技术可参阅相关的教材和文献。实践中,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银行流水是重要的佐证信息。企业的纳税信息里重点分析企业的流转税,企业的流转税里重点分析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所得税信息仅作企业利润率分析参考。深圳市中小企业多数分布于制造业、服务业和商贸业这三个行业,制造业和商贸业缴纳增值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已有部分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深圳市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信息值得重点分析。深圳市很多企业都涉及进出口,增值税涉及出口退税,所以深圳市税务部门会常年定期检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进项税额反映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动力等成本情况,进项增值税发票在申请纳税抵扣前必须先在税务部门的发票系统里登记验证方可抵扣,而这些进销项信息都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列示,所以分析这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信息就可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佐证财务报表信息。

  银行流水反映企业的资金进出情况。深圳市中小企业现金交易的比例依然很大,很多企业收入不通过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核算。实践中,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除了要求中小企业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至少近 6 个月银行流水外,还允许中小企业提供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等企业主要人员所有的一张个人银行卡银行流水作为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流水的补充。在分析个人所有的银行卡银行流水时,要特别注意识别风险。例如,笔者曾见过一份个人银行卡银行流水,这份银行流水显示每月月初大概相同的日期内卡里会流入二、三百万人民币现金,这些钱大概会在账上呆最多 15 天,也就是每月下旬所有钱会转出这张卡。初看,这客户还不错,就联系询问客户是否是经商的,结果不是。随后,再仔细分析这份银行流水,问题出来了。这些钱每月初都是通过同一或相近地点的银行 ATM 机以现金存入的,从无其他方式存入,每月流出都是通过网上平台转出的,大多数不是银行网银,而且转出的金额单笔经常很大,不通过银行网银的转账很难看出交易目的,整份银行流水里每月仅有一笔 100 多元人民币的金额是支出,可以断定这张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不是持卡人本人。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流水一般问题不大,只是看它反映企业资金流情况的程度。自去年开始人民银行已对每一个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增设了机构信用代码证加强管理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收集,所以企业基本户出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企业的资金流可以反映企业的流动性、偿债能力、实际经营规模等信息,佐证财务报表信息。在申请项目企业提供银行流水的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自行打印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账户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征信报告可反映申请企业过往的贷款情况、履约情况等信用情况。

  融资性担保企业还可以借鉴一些审计的方法,例如分析性复核,对申请担保项目企业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的企业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应当载明借款用途、还款计划,并附项目风险性分析报告。借款用途还应当在担保合同中载明,不允许申请企业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私自改变借款用途是可能贷款违约的前兆,可能使融资性担保企业担保责任增大。还款计划里重点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分析还款来源还可结合申请企业的重要合同、各种许可证、资质证等企业重要信息分析。项目风险性分析报告要结合实地考察去分析。

  如果申请企业不愿意或不完全真实提供上述申请材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选择风险回避策略,对这些企业不予提供融资性担保。所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在经受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初审后,还应转交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项目经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是否提交完整,核对原件,对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企业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审查。由项目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共同决定是否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目前,有很多企业由项目部门决定实地考察或者跟着银行做,未发挥风险控制部门的作用。实地考察跟着银行一起做也可以,但不能走形式,要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独立的审查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规范,目前多数企业实地考察时,已实现双人考察,但这双人都是项目部门的人。基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理论,笔者认为这双人应当是受理的项目经理+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项目部门作为业务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只能更偏重于营销能力,而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在招聘时应当更注重相关专业背景、能力和经验。这样的双人双岗才能真正实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

  实地考察时,应带着分析后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考察。例如,针对财务报表中分析出来的有疑问的地方,考察时应当与申请企业管理层进一步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查阅相关原始凭证,以验证核实。实地考察时,一定要去申请企业的实际经营场地考察,要去实际办公场所、生产车间或者商铺考察,应当与申请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沟通,更全面地判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反担保措施里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则也应实地考察,不能仅凭第三方的评估报告确定其价值。实地考察时,还可借鉴一些银行总结的考察沟通和查看技巧。

  5.1.2、落实反担保措施

  鉴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一般在受理融资性担保项目申请时都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以减少或防范融资性担保企业项目风险,降低代偿风险或者代偿损失。反担保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股权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6、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担保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7、专利权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8、商标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担保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9、企业保证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作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10、出口退税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出口退税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担保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账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1、应收账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担保人、银行就应收款账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2、特许经营权收费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担保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账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账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13、客户履约保证金客户履约保证金是指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的客户缴纳担保债权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反担保措施。客户保证金应当开立专户,交由第三方单独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于抵减担保费等费用。

  以上 13 种反担保措施,实践中,融资性担保企业可根据不同的项目业务组合使用,以达到最佳的防范风险效果。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用得比较多的反担保措施是房产抵押、车辆或设备等动产质押和客户保证金,未来应当进一步拓展反担保措施种类,真正做到服务各类中小企业,也真正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必须及时按照上述各种反担保措施的要点办理各种登记和确认手续,以获得法律保护。必要时,可要求申请项目企业授权,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各种登记和确认手续,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留登记凭证或确认文件。

  在担保责任解除后,融资性担保公司仍应当保留这些登记凭证和确认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档案保存。以账户监管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与相关的合作银行落实好监管措施,要求合作银行按月提供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在反担保措施里,房产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车辆或机器设备等动产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都涉及估值问题,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第三方估值报告以作参考,再结合公司风险控制部门的分析审核,最终确定估值。以第三方的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必须要求第三方签署保函。以房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必须要求房产所有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房产所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确保房产是可被处置的。

  5.1.3、签署担保合同及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合同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决定为申请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时,应当及时与申请企业签署担保合同及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合同。所有签署的合同都应当经过公证,公证应是附强制执行权的公证。经过附强制执行权的公证,在处置财产时,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发生代偿责任,这样可以大大缩短追偿时间,及时挽回损失,降低甚至避免代偿损失。所有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起草,并经批准后,与申请企业签署。经双方签署后的所有合同都应由专门的部门归档保存。客户缴纳的客户保证金应及时按户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单独存管,待担保责任解除后,退还客户。

  5.1.4、保后持续跟踪监督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申请项目提供担保之后,应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程序持续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直至担保责任解除。持续监督程序主要分两部分:对贷款还款情况的监督和对反担保措施的监督。申请项目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涉及申请企业是否可能贷款违约,以致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银行贷款一般采用两种还款方式,即先息后本和等本等息。不管哪种方式,申请贷款的企业每月都应按时向银行归还一定金额的资金。一般超过两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此笔贷款就很可能违约,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设立客服部门专门逐月监督申请企业的贷款还款情况。银行一般都会要求贷款企业指定专门账户作为归还银行贷款账户,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要求申请项目企业授权贷款银行逐月寄送一份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直至担保责任解除。一旦发现某个月份申请企业未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客服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部门和公司法务部门,并与贷款银行沟通,询问申请企业未按时足额还款可能的原因。受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应主动跟申请企业取得联系,询问未按时足额归还的原因。如项目经理一时无法判断原因或者原因的合理性,还应及时主动上门实地考察询问申请企业情况,并将实地了解的情况通报给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和法务部门,综合分析后,由法务部门拟定是否应启动追偿程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批准后,公司法务部门应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处理意见告知贷款行,跟贷款行具体协商是否需要启动追偿程序。如贷款行也同意启动追偿程序,则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启动追偿程序,配合贷款行挽回贷款损失。

  对反担保措施的持续监督主要在于持续监督作为反担保措施的财产的价值变化情况、监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和客户保证金的合理情况。对反担保措施的持续监督主要由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实施。对于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动产和知识产权的价值,风险控制部门应每个季度评估一次价值变化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防范风险的要求。如变动后的评估价值不足以防范风险,则应要求申请企业增加反担保措施。对于监管账户的资金变动和客户保证金的变动,风险控制部门应逐月根据银行对账单评估是否足以防范风险。如不足,同样应要求申请企业增加反担保措施。对于企业作为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保证人逐月提供财务报表,以供核查。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只能作为反担保措施组合里的辅助性反担保措施。

  5.2、融资性担保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担保行业成立之初,一直采用“一体两翼”,即以政策性担保企业为主、以商业性担保企业和互助性担保为辅的架构发展。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解决,还产生了很多行业乱象。2010 年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确立了完全建立商业性担保企业的导向。

  从相关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外没有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外的都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互助基金。国外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导向借鉴意义不大。没有国外经验可借鉴,不代表事情不可以做,更何况以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主,我国已尝试二十年,效果不佳,尝试完全建立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导向又何妨。既然确立商业性导向,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建立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引导都应以商业性市场化为主。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可采取再担保条件优惠、税收优惠等市场化手段引导融资性担保企业业务向中小企业倾斜。无需绝对区分商业性担保业务和政策性担保业务。优惠政策针对申请担保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对业务本身。目前,深圳市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在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的对象也可能是中小企业,这要不要给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优惠政策应仅限于《管理暂行办法》列举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市实施细则》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的组织结构做了明文规定。《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对于这些规章规定不细致的地方,可以适用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的法律层级高于上述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在公司章程里具体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组织结构建设:

  5.2.1、建立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1 亿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货币实缴出资;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 3 亿元人民币。

  无论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员工人数有多少、实际办公场所有多大,仅以此注册资本数额,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当归为大中型以上公司,所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允许采用简易结构设置,例如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等,国有独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允许。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适当地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程序等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且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法务部门、项目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客服部门、人事部门、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分工恰当、设置合理、业务流程合理规范且有明文制度规章规定。《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聘请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笔者认为深圳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对在深圳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应适用这个规定。独立董事有职责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合规性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的设置有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深圳市实施细则》对独立董事具体任职要求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参考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外部审计后报送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组织、配合好外部审计工作。

  目前无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作为内部控制的一种手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地方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整改,以改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系统。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做好内部审计、主要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等工作,正确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5.2.2、设立首席风险官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鉴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如经营不当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实际情况,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设立首席风险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里有规定。《内部控制指引》里没有明确首席风险官对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的一票否决权,这值得商榷。如不设首席风险官,则风险控制部门的部门经理就是风险控制最高职位的管理人员,这与项目部门的部门经理是平级的,项目部门作为业务部门总是会有业绩冲动地,如此,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遇上这两个部门经理分歧很大,则很难发挥风险控制部门的作用。

  5.2.3、设立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融资性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审会。保审会有两个职能:申请融资性担保项目评审和是否启动追偿程序审议。保审会成员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人事、行政以外的各职能部门经理等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组成。鉴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特点和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定位,所有申请融资性担保的项目都应经过保审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和公司的授权批准规定,由相应的公司管理人员审核批准,以最大限度降低项目风险。申请评审的项目评审申请报告由公司项目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分别提交保审会成员。项目评审应经保审会成员 3/4 以上实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通过评审,董事长和首席风险官对评审项目应有一票否决权。每一个项目评审的结果都应制作评审记录,不同意项目评审通过的保审会成员应在评审记录里载明,且简要说明其不同意的理由。评审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员签字确认。是否对融资性担保项目启动追偿程序,也应由保审会审议。是否启动追偿程序的审议经由保审会成员 3/4 以上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即可。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同意,公司法务部门具体承办,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

  5.2.4、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对于股东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里无单独条文进行规定,仅在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里规定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深圳市实施细则》里增设了两个条件规定,但总体看,规定仍然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

  尤其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的两个条件规定可操作性更差,持股比例也无明确规定。但《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实施细则》都规定有严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机制,也就是撤销、解散、清算和破产规定,不知立法者本意是否期望市场自身进行优胜劣汰选择。法条里明确破产规定,这在金融企业的相关立法里很罕见。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值得肯定。鉴于金融企业的重要性,股东任职资格还是要再规定得细致一些、可操作性强一些。融资性担保企业实践中,可参照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细化规定。七部委的监管联席会议也应考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任职资格做出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里有明确规定。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应参加培训。

  目前深圳市监管部门对这项工作尚未真正开展。去年刚刚成立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各地的行业协会多数尚未成立或正式运作。未来从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工作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培训应结课考试通过方可通过,待条件成熟时,可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性担保从业资格考试制度。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起步之初就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合法合规意识是必要的。从证券、期货行业的经验看,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于整体提高证券、期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不可磨灭地积极作用。

  5.3、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三年多以来,业界仍然对这部规章的法律层级地位、各省市监管部门不统一等问题多有质疑。业界不少人认为这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甚至联席会议也在《关于 2012 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的通报》里提到修订《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管理暂行办法》的确有规定不细致、不到位的情况,但十年修订一部法规、规章是合适的,三、四年恐怕不合适。如果制定这部规章的人都不认可它,那么没有市场主体会真正尊重并践行这部规章。市场主体永远在等待立法者的修订。市场主体永远无法形成稳定地预期,如果现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会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反而变成违法的了。如此,事情永远处在不确定地普遍争论之中,那这件事情就永远无法真正做起来。

  笔者认为宁愿采用增加配套制度的方法去完善《管理暂行办法》,也要首先维护法规、规章的权威。事实上,《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反映行业要求,并有一定的预见性规定。对于法律效力层级问题,作为《管理暂行办法》,这部规章的法律地位已经不低了。它是一部规章,但不是一般人认为地简单的部门规章,它是七个我国最具实权的部委联合下发的,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规章。认为是简单的部门规章的人有没有想过,为何各省市人民政府纷纷出台地方《实施细则》,指定各省市的监管部门,仅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一年左右的时间,所有省市的架子都搭起来了。而且各地方《实施细则》都是基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无一违背《管理暂行办法》之处。能让这七个部委坐下来一起讨论,一致通过,且共同签署下发的文件,在我国可不多见。各省市的执行速度就可证明它的实际效力。反而是企业没有完全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监管部门没有完全按要求监管到位。笔者认为未来经过十年企业、监管部门实践,结合具体实践情况,吸收配套制度的规定,最终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行政法规就足以。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法律或者据此修订我国《担保法》,完全没有必要。融资性担保毕竟只是担保行业里的一个子行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只是担保业务里的一种。如果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上升为法律,那别的担保行业或担保业务怎么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省市自行指定本省市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

  各省市在各自的地方《实施细则》里都有指定本省市的监管部门。14 个指定本省市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为监管部门,15 个由地方金融办监管,2 个由省财政厅监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的目的是规范行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中小企业在各省市差别很大,由各省市自行规定监管部门是实际情况需要,无奈之举。由此可能导致监管套利问题,那也是要求规定严的、要求规定高的套要求规定低的。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实力雄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就应该支持其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

  基于上述的分析,《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应该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实施细则》里有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做出特定规定,这些特定规定之处,很多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应重点遵守、执行之处。择其重点分析如下:

  5.3.1、增设子公司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每新设一家子公司,应增加新设子公司注册资本 10%的注册资本;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新设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增设子公司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是深圳市增加的规定,这是借鉴证券、期货、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的相关规定,这种规定有助于保持金融企业持续资本充足率,防范风险,值得其他省市、自治区借鉴,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应严格遵守执行。

  5.3.2、变更事项审批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实施细则》都规定了严格的变更事项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

  所规定的需审查批准的变更事项条目比一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多,也更细致。在我国正在进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简化行政手续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企业一定要注意这项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变更事项报批工作。

  5.3.3、不得从事的业务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的具体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已有第一例 P2P 非法集资法院判例。

  5.3.4、执行的会计制度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按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制定,这规定似有不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差别很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应该参考其他金融行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财务报表。必要时,可由财政部参考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融资性担保行业财务报表制度,报监管联席会议审批后,以配套制度的方式发布实施。

  5.3.5、担保集中度限制性规定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

  设置担保集中度限制性规定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业务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或某一个被担保人,一旦发生代偿风险,会引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流动性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首席风险官应持续监控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集中度问题,以防范风险。规章规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最大放大倍数是 10 倍,而目前实际业务只达到了 2 倍左右,这也说明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开展未达到理想状态。

  5.3.6、自有资金投资限制规定和关联方交易限制规定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限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

  自有资金投资限制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一旦投资失败,会引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断裂风险;也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偏离主业,引发经营风险。关联方交易限制规定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或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侵害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应经常关注了解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情况,防止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一旦发现公司有违规提供融资性担保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5.3.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4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预防发生代偿风险、遭受损失时的备兑准备金,公司应按规定要求足额、及时提取准备金。金融企业一般都有类似的准备金提取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足额提取这两项准备金,并时时关注准备金是否充足。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导致两项准备金不足时或低于《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补充意见和方案。公司应及时补充准备金。两项准备金的提取、转回、核销等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代偿损失的核销应制定严格地报批手续和授权批准程序。根据银监会的资料显示,2012 年融资性担保企业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大幅下降,值得引起融资性担保企业重点关注。

  5.3.8、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和流动性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公司资本金不仅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也是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终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部门应逐月编制报表,反映公司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和充足情况。一旦发生资本金不充足或低于《深圳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补充资本金意见和融资方案。虽然目前尚无严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充足率规定,但监控资本充足率一直是金融企业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为银行、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企业广泛运用。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行监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都与贷款等融资有关,实际经营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面临代偿风险或代偿损失,一旦代偿责任过大,可能引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流动性风险。公司财务部门应时时关注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积极调整资金运作,应对公司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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