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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 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有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也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得到了修订和完善。而《继承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实施时间较久、存在问题较多、脱离社会发展实际比较严重的民事法律,却迟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充、修订和完善,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发挥出规范继承民事行为的应有作用,《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已经势在必行。特别是在民事法律领域,立法的重点已经逐步由广泛覆盖型向重点突出型转化,各项涉及到民生的民事法律制度都要具备较高的立法水平、前瞻性及法律弹性,而以《继承法》为代表的立法时间较长、作用较为重要、长期未经修订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成为了现阶段立法修订的重点。
修订和完善我国《继承法》,不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而且具有大量可供借鉴的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工作经验。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具有显着的区别,但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根本性原则是一致的,这就为我国《继承法》完善和修订工作提供了域外经验借鉴。
本文采取三种研究方法,即对比分析法、实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通过比较中外《继承法》法律规定,从中分析出异同之处,为我国完善《继承法》提供一定参考。论文从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到外国立法的借鉴和考察,到分析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缺陷,最后到完善《继承法》的建议,采用这样的结构来对我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 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部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必须具备若干成熟的条件和基础,包括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等等。《继承法》修改完全具备了上述的基础。
一、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继承法》于 1985 年正式颁布实施,经过几十年时间的发展,当时制定《继承法》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立法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修改《继承法》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基础发生转变
1985 年,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刚刚拉开,党中央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举国上下空前团结,政治局面稳定。而在这之前,我国的法律制度遭到了“文革”的严重破坏,法治意识遭到了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亟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重构和完善,而社会秩序也亟需要通过有法可依的方式转入正常的轨道之上。[1]
在这种社会基础上,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其中《继承法》就是典型的代表。《继承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有效地弥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相关领域内的空白,有力地落实了《宪法》中规定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制度规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虽然《继承法》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却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成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进步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继承法》的制定凸显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认可,法律观念发生了显着的进步。
经过几十年时间的发展,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显着的成果,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地转变,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民主法治原则已经深入人心。而随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及法律法规修订等工作全面纳入制度化轨道,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上契合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并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民事法律领域,立法的重点已经逐步由广泛覆盖型向重点突出型转化,各项涉及到民生的民事法律制度都要具备较高的立法水平、前瞻性及法律弹性,而以《继承法》为代表的立法时间较长、作用较为重要、长期未经修订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成为了现阶段立法修订的重点。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国内社会发展速度持续显着提高,民生问题成为了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依法加强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是民生的重中之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前我国最为主要的社会基础之一。而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仅需要通过政府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措施,而且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配合。在全社会更加注重公民个人财产保护和财产继承的前提下,势必需要对以规范公民个人财产继承行为为主的专门性法律--《继承法》进行完善和修订。
通过修订完善《继承法》,有效地弥补现行法律的制度性缺陷,能够实现对公民个人财产保护有效性的持续提高,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符合社会基础转变的需要。
(二)经济基础发生转变
由于《继承法》的主要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继承行为,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作为基础。《继承法》立法阶段,我国经济刚刚复苏,正在逐步摆脱“文革”的不利影响。这个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为低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尚未完全形成,公民的个人财产类型较为单一,数量很少。法学专家杨立新提出,“现行《继承法》是一部建立在公民没有多少遗产的基础之上的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我国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增加,居民收入分配方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形式上都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继承法》的立法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地变化。
与《继承法》立法之初的国内经济基础状况相比,当前国内经济基础的变化是明显而巨大的。一般来说,经济基础是指以社会核心生产力为基础的经济结构和要素的总和,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由社会总体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成,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内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各个行业的生产效率普遍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和解放。应当说,经过多年时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基础正在发生着全面而深刻地变化,这种变化折射到公民财产继承方面主要体现出如下特征:
一是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迅速增加。与 20 世纪 80 年代相比,当前我国公民的年人均收入已经提高了近 6 倍,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正在急速增加。
此外,随着我国“十二五”期间收入倍增计划的陆续实施,社会财产分配模式将逐步由“藏富于国”向“藏富于民”进行转变,而随着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收入分配原则逐步被社会理解和接受,未来我国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总量势必还会迅速增加,这也就意味着继承行为规范将面临着全新的形势。
此外,在公民个人财产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可以说,当前公民个人财产拥有水平的提高是全方位的。公民个人财产数量和质量的全面提高,就必须要通过更加完善和科学的财产继承法律规定进行约束,确保公民财产继承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序推进,确保社会财富总量的不断提高。这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总体发展进步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二是公民个人财产的种类逐步增多。除了财产总量迅速增加外,公民个人的财产种类正在不断增加,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和存款以外,有价证劵、房产、汽车、投资收益、着作权收益等等都已经纳入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3]在理论上都存在着成为继承行为对象的可能。这也就意味着现行的《继承法》存在着继承对象规定缺失等问题,急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从目前国内公民财产继承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很多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民事财产继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都会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即在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可参照的法律制度规定。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部分先期审理的案件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但还不能够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直接依据。由于公民个人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多,很多新型的财产继承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导致了司法工作效率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民个人财产继承行为的无序化。
三是许多新型的公民财产继承形式需要进行规范。当前,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在传统的实物财产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虚拟财产等,例如网络财产等等,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上述财产的认定及继承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善,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这些财产都需要尽快纳入《继承法》,对上述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规范。
正如前文所述,现行的《继承法》不能完全适应公民个人财产种类的增加,同样也不能适应财产继承形式的多样化趋势。既然很多新型的财产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部分财产如何继承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为了适应新型财产继承的需要,应当对现行《继承法》进行完善和修订。
(三)文化基础发生转变
《继承法》需要尽快修订完善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是文化基础发生了转变。长期以来,“子承父业”、“兄终弟及”等继承模式被社会广泛认可,继承行为具有了社会习俗赋予的固定模式,更多地被道德所规范,而并未进入法律层面。上世纪 80 年代《继承法》制定颁布之时,因财产继承纠纷所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非常少,在公民固有观念中,将属于“家庭内部纠纷”的财产继承问题诉诸于法律,属于“家丑外扬”,很难被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所理解和接受。在家庭内部财产继承存在矛盾和纠纷之时,也是更多地依靠协商以及传统的继承观念来加以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在生活中遭遇矛盾与纠纷后,更多地会诉诸法律寻求解决。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继承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主要反映出公民法治观念的进步。而社会主流文化对于继承民事诉讼行为的接纳和认可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纠纷也不再被视为“家丑”而不可外扬。可以说,社会主流文化基础和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也就成为《继承法》修订完善的社会文化基础。
当前,社会文化基础的显着变化还体现在公民维权意识的显着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需要一部更加高效、科学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护。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文化基础的深刻变化,更多的公民在遇到财产继承纠纷的问题时会诉诸法律,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将成为保持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二、修改《继承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启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颁布和修订工作,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修订被列入日程。截止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被相继修订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民事法律修订工作经验,也给《继承法》的修订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指导观念和原则。此外,如《着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在修订完善的过程中也相应涉及到了继承法有关内容,已经成为《继承法》修订的先期制度规范。
(二)社会各界修订《继承法》的要求强烈
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基础以外,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修订《继承法》也有强烈的要求,一方面由于涉及到公民财产继承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现行法律制度已经不能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直接依据,导致了此类案件大量积压,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公众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继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继承法》修订也有着强烈的要求。
(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供参考
自《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有效地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虽然我国没有对《继承法》本身进行全面修订,但还是通过制定颁布专门性司法解释等方式,来弥补制度缺失,细化相关规定。例如 1985 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部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丰富和完善《继承法》的作用。应当说,这个《通知》是较为完善和体系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继承法》在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下的不足。此后,最高法又针对《继承法》某个领域制定了若干专门性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继承法》为主体、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的民事继承法律体系。虽然司法解释与主体法相比法律效力稍显不足,但是这些司法解释无疑可以成为此次修订《继承法》过程中值得参考和借鉴的重要基础。
(四)国外相关立法可供借鉴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法典法国家,《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民事法律的立法方式与我国具有显着的区别,但是其继承法律制度中仍然有许多原则和制度可以为我国借鉴。(具体借鉴内容见第二章,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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