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论文第六篇:出口商违约下进口商的处理策略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进口业务不断增长,如何保护进口商的利益值得探讨。通过对一宗出口商违约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提出了几点防范出口商违约的建议,即进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并且订立严谨的合同条款,如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履约保函条款、预付款保函条款。而一旦出现违约,要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关键词:出口商; 违约; 防范;
Reflection on a Case of an Exporter's Breach of a Contract
Fang Junxia
Zhejiang Technical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China's import business is growing.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mporters is worth discussing.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a case of an exporter's breach of an import contract,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importers' avoiding risks. Before signing contracts importers should thoroughly investigate exporters and their products. Besides,import contracts should contain these stipulations,such as compensation clause,arbitration clause,performance bond clause and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clause. Moreover,importers should actively seek legal relief in case of exporters' breach of contracts.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为了提高生产技术和生活水平,进口国外产品也变得越来越平常了,还有一些厂家想从国外进口代表先进技术水平的机械设备来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然而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有时会出现出口商违约的情况,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进口商该如何防范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案例介绍
江苏A公司从韩国B公司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135万美元。合同约定,10%预付款由买方通过电汇的方式付给卖方,而余下的90%货款通过即期信用证支付,且信用证要在发货前一个月由中方银行开出。卖方必须在收到预付款3个月内交货,如果延期交货,则需要每天支付合同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在合同生效一个月后,B公司突然提出预付款金额太少,无法组织生产,要求增加预付款比例,A公司不同意,但愿意提前开立信用证,B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组织生产。按照合同规定,在设备装运之前,A公司派技术人员赴韩国进行装运前的预验收,但设备在试运行后无法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A公司不同意发货,并拒绝在预验收报告上签字。
A公司在技术人员回国后,与韩国B公司协商,希望韩方先将设备发运至中方,并进行安装调试,待调试成功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后者不接受这个提议,只同意对设备进行改进,并要求延期交货及延长信用证最迟装运期,A公司经考虑同意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两个月。但两个月后,设备仍无法成功调试。A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检验及分析之后,认为该设备在设计方面存在缺陷,难以达到预期技术要求。
鉴于韩方无法供应合格设备,A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赔偿,同时要求退回10%预付款,但后者没有回应,于是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在多次催讨和仲裁机构调解之下,B公司迫于压力和违约事实,不得不向A公司退回10%预付款,并赔偿了部分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由于合同条款制定的不够周密,加之前期工作做得不够完善,致使合同执行过程中险象环生,不仅没有购买到心仪的设备,还差点损失10%预付款,更不用说资金和人力成本了。
1.前期调研不够充分
从国外进口的设备一般金额较大,技术领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调查一下国内有哪些用户购买过此类产品,并实地走访一下,了解设备的运行和生产情况。如果采购国外厂家新研制的设备,更应事先做好调研,到国外生产厂家去了解一下设备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一定要有资深的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一起参加业务洽谈。A公司由于前期调研不够充分,对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了解不深,最后韩方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无法按原计划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生产,还付出了资金和人力成本。
2.合同条款不够周密
进口合同主要包含商品描述(品名、规格、价格)、包装、装运、保险、商检、不可抗力、异议与索赔、仲裁等条款,但签订合同时还应根据产品和实际情况增添一些特殊条款,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由于这笔交易的标的物是机械设备,交货周期一般比较长,金额比较大,进口方一般被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为了督促出口商按时交货,A公司应该在合同中加入“履约保函”条款,或者是“预付款保函”条款,确保在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或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以降低风险。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约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则是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向进口商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出口商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担的交货义务,则银行将向进口商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3%-10%的款项。银行在开立保函之前,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然而A公司没能在合同中列明这类保障条款,仅制定了索赔条款,导致最后陷入被动局面,不仅没有按时收到合格的设备,就连预付款和索赔款还是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之下才拿到的。
3.轻易同意延长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出口商)同意的情况下,信用证为不可撤销,这是为了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信用证虽然是基于合同开立的,却独立于合同,合同约束的是买方和卖方,而信用证约束的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口商),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
该案例中,在出口商未能按时发运合格设备的情况下,进口商A公司本来可以早点提出终止合同并进行索赔,然而由于轻易答应出口商的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了2个月,鉴于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质,只能等到信用证过了有效期才能进行索赔等事宜,增加了资金和人力成本。
三、几点启示
作为进口商,在国际贸易中要充分防范出口商违约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了违约要积极应对,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这宗案例,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签合同之前进行充分调研
如今网络发达,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出口商和相关产品的信息,有时还能了解用户对该产品的评价。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如机械设备等,应到生产厂家了解产品的生产和运行情况,得到真实的技术参数,最好能到国内的用户那里走访一下。如果想进口国外厂家新研制的设备,要更加谨慎,必须有资深的技术人员一起参与业务洽谈,并将进口商签字的预验收合格报告作为信用证议付单据之一,以免买到不合格的产品或遭受损失。
2.周密订立合同条款
(1)详细规定赔偿条款
为了约束买卖双方的行为并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上要详细订立赔偿条款,包括赔偿的前提条件、具体操作方法、金额和有效期等,尽量详细,这样当出现违约时,因为有据可依,便于尽快赔偿。切不可模棱两可,模模糊糊,否则发生违约要进行索赔时,就可能出现扯皮的现象,难以拿到赔偿。
(2)明确仲裁条款
如发生合同纠纷,买卖双方有必要让第三方介入进行解决,因此在合同中需要约定仲裁条款。合同中不仅要规定仲裁地点(如北京),而且要明确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最好选在中国,这样不仅有地域优势,还有语言优势。
(3)订立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条款
银行履约保函不仅能够约束出口商严格执行合同,而且可以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弥补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所产生的费用等。国际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要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都愿意开立履约保函。通过开立保函可以检验出口商的履约诚意和资金实力,如果出口商按时交货,则保函到期失效。如果出口商没能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则进口商将该情况书面通知保函的开立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就自动划入进口商的账户。
通过开立履约保函,进口商可以获得来自银行的交货保证,这有助于促进贸易,尤其是在货物比较紧俏、合同金额比较大、双方初次合作的情况下。
而在进口商需要支付预付款的交易中,最好订立预付款保函条款,这样,进口商在支付预付款前能得到出口商银行开立的等额预付款保函,从而降低风险。一般合同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外商可以接受进口商要求,通过银行开立预付款保函,这样可以防止经济损失。
(4)订立以中文为准的条款
一般进口合同条款有中英文两种语言,为了防止出现中英文在理解上有差异的情况,应该订立以中文为准的条款,这样便于中方执行和解释合同条款。例如:若英文译本与中文有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3.积极寻求违约救济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另一方损害赔偿。而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当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就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在进口业务中,如出口商违约,要注意收集证据,积极寻求违约救济,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先与对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进口业务中,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卖方违约的情况,要事先做好充分调研,并谨慎订立合同条款,以约束出口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出现违约,要收集资料,据理力争,有理有据地与对方交涉,提醒违约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违约方对正当诉求置之不理,则可以寻求仲裁机构的调解,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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