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竞买行为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买卖交易活动,其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拍卖活动由于其当场竞价的特殊定价购买方式,就使得实践中代为竞买大量的得以出现。
(一) 代为竞买行为的涵义
代为竞买行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委托他人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活动,代为行使买受职权的行为。在拍卖实践活动中,代为竞买行为可以体现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即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行为,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参与拍卖活动,在所受权限内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参与竞买活动,竞买的结果归于竞买人; 另一种则属于拍卖活动中所出现的远距离拍卖活动,如通过电话竞买,视频竞买等。
(二) 代为竞买行为的性质
代为竞买的第一种委托代买很明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第二种远距离拍卖活动,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代理行为。远距离拍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技术便利,使竞买人不必亲临拍卖现场,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工具,了解竞买现场的动向,实时的参与到拍卖活动中。此时,竞买人所托的在场人进行的报价活动,是依据竞买人自身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的,即通过对现场情况的掌握所传递给现场的报价人,通过代为报价人之口而进行竞买。此时,这种代为竞买行为就不再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仅是一种传达行为。
二、代为竞买行为的法律限制
拍卖法中,限制代为竞买行为的相关法条主要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从这条规则的文义来看,规则限制了竞买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即竞买人所委托代为参与竞买活动的人不能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的地位十分的特殊。从表现形式上说,拍卖人既不是实际的拍卖品持有者卖方,也不是竞买活动的买方,而是介于买卖双方之间。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其必然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情况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了解,对于标的底价、质量等其他的情况知情,即拥有着拍卖标的“内幕消息”,而作为拍卖活动的组织方,其又需要发布拍卖的消息,使得潜在的买家参与到拍卖活动中,因此,拍卖人参与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势必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此时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自己参与竞买活动,则会产生民法中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
三、代为竞买法律限制的释义
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一规则,在法律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歧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此条可以理解为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到自己组织的竞买活动的依据。2002 年,在拍卖实践中就出现了针对此条规范释义理解所出现的一个案例,上海市的某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代理拍卖“× × 商厦”。开拍前,参与竞买的 A 公司通过电话委托竞拍的方式参与此次拍卖,在拍卖中,拍卖行的人员代 A公司现场举牌,并竞拍成功。2003 年,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就某拍卖行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引起了拍卖行与工商局就“代为举牌”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拍卖法此条规定的法律争议。
对此,首先要认定“代为举牌”这一代买行为的法律性质,此时,如何解释“代为举牌”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成为了关键。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就需要合理的对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解释。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所约束的代为竞买行为,从法条的文义来看,其似乎是否定了拍卖人作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的一切可能性,即拍卖人不得拥有竞买人的身份,但仔细分析此条规则的缘由,探究为何要做如此规定,就要从此条规范的目的来解释。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其明显是为了禁止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到自己组织的竞买活动,由于代理人意思表示的自由,此时的拍卖人买卖二重身份重合,必然违反了禁止自我代理于双方代理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拍卖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时,拍卖行受客户委托,代为举牌参与竞买的行为,如在竞买活动中是以拍卖行代买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竞买,明显不符合拍卖法的规制目的,则在此时“代为举牌”行为即是违法的。
权利是否为滥用,不应取决于权利人之加害目的,应就具体的情形,客观的考虑其行使权利是否适合法律之目的,有无违反权利之本质。在实际操作中,竞买人往往委托拍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拍卖人也把代客做好竞买看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当提供的一种服务。我国一些知名拍卖企业也都在自己的《拍卖规则》中列入了‘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条款。委托人委托何人代为竞买,是竞买人的权利。在拍卖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竞买人不愿或不能到拍卖会现场举牌竞投的现象,这时竞买人就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谁做自己的代理人,应当由竞买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代理人只要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就不违反相关规定。而此时的代理权限,对于委托拍卖人竞买,应严格限定为代理传达行为,即只有在诸如远距离竞买等委托拍卖人传达的行为中,才不违反禁止拍卖人禁买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刘双舟. 拍卖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2.
[2]刘宁元.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规则及其实践评述[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 5.
[3]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M]. 北京: 商务印刷馆,2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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