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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研究现状及构建建议

来源:新西部 作者:崔香涵.
发布于:2018-11-22 共2880字

  摘要:本文阐述了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首先对民商法中的信用概念进行了界定, 其次指出了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最后提出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建议: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在信用体系中构建信用权;调动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民事中的信用体系;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水平。

  关键词:新时期; 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策略;

民商法

  诚信是我国市场的基本准则, 每个商人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来进行商业化的活动。但是在我国的现代社会中, 很多人都丢失了诚信, 为了利益, 人们利用各种手段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这样的做法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商业市场秩序, 破坏了商场的规则, 对商业的进步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所以我国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应该得到完整的构建, 这样人们在商业中才能够遵守诚信, 净化我国的商业系统, 使得人们在商业竞争中更加的人性化, 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

  一、民商法中信用概述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 信用是一个十分广义的词汇, 没有明确的界定, 主要是靠人们来自觉的遵守。信用能够在民商法中体现, 主要是通过商品来表现出来, 实现了实践意志和能的展现。在我国新时期的商业市场中, 信用逐渐转换为一种隐性的资本, 因为一个企业如果信用良好, 就能够引来很多的投资以及顾客, 对于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的协调发展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民商法中的信用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另一方面, 民商法的信用指的是民事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总之, 在我国的商业市场中, 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因为信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信用体系在实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但是信用体系的构建又是必不可少的。人们应该明确信用在民商法的具体概念, 实现民商法法律地位的提升。

  二、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研究现状

  1、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由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够长, 因此我国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理论建设体系还十分薄弱, 这是我国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理论建设体系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一个强大的理论基础, 理论对于信用体系制度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基础不过关导致制度体系不完善。我国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没有形成完善理论体系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过少, 没有深入的研究自然就不能够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更不能实践好的建设, 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有很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信用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词汇, 所以界定起来十分困难,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不统一, 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 严重的时候甚至会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不相同, 但是所有的条款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的表达出来, 这样能够避免在未来发生纠纷, 明确相关人的责任。

  2、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了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不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是依靠法律存在的, 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都不能够对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职能的发挥提供强大的基础, 有些法律十分零散, 没有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职能实施中加以完善, 就造成了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发挥作用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瓶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在解决问题的时候, 处理的结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就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信用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传统的商业活动中, 诚信都是靠人们的自觉来遵守, 即使人们没有遵守诚信的原则, 也不会受到惩罚, 而不诚信有时候能够为商人带来巨大的利益, 所以很多的人都丢掉了诚信原则, 利用欺骗等手段来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 这样的行为使得我国的商业体系不断出现漏洞。在新时期的民商法中, 应该将诚信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对民商法中的诚信重视起来, 加大管理力度, 提升诚信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 不仅要让人们自觉地去遵守, 还要增强其可操作性, 从而保证信用能够渗透到民事活动的每个方面, 这样我国的民事活动才会越来越规范, 对于我国商业的发展才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所以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要想顺利进行, 首先就要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保证法律得到人们的重视。

  2、在信用体系中构建信用权

  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 应该构建信用权, 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 要想建立一个稳定的信用权, 就应该将信用权的建立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 这样信用权才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中, 如果人们不遵守诚信, 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在信用权确立以后, 如果人们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丧失信用权, 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这样人们就会遵守民事规则, 遵守诚信原则, 构建一个更好的民事市场体系。在我国新时期, 信用权也体现在了民法的草案中, 通过法律制度的监督来实施信用权, 对于信用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提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调动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民事中的信用体系

  商业中的社会经济活动得到了一定的规范, 才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好的提升商业信用体系, 因此, 最终的受益者是行业本身。相关的司法部门可以调动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合适条款。政府应该对行业进行正确的领导, 这样才能够保证行业能够朝着更加诚信的方向发展, 其次政府还应该鼓励商人自愿加入到各式信用条款的法律规制工作中来, 为法律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能够为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也能够使各个行业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的信用规定。其次, 政府应该鼓励消费者加入到信用体系构建工作中来, 消费者往往能够最直接的反映我国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也有积极的作用。

  4、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水平

  在制定关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时, 国家还应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公水平, 在选拔人才的时候要严格一些, 选择高素质的人才, 这样才能够保障相关的司法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使得未来的立法更加完善。其次还应该不断地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 我国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 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也越来越迅速, 关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法律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 这样才能够永远满足人们的需求。相关的司法人员应该对社会中发生的关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纠纷进行深入的研究, 只有知道了问题所在, 在研究和制定法律的时候才能够更加贴近社会经济活动, 维护更多人的正当经济利益, 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因此, 提高司法人员的水平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法律规制的制定。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水平对于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人们应该重视起来。

  四、总结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人们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不但要从内部提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水平, 还应该注重相关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使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江大海.对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法律机构, 2016 (58) 58-60.
  [2]杨静怡.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立法机构, 2017.68 (58) 27-28.

原文出处:崔香涵.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新西部,2018(29):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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