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商法作为一门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 它的实行牵扯到社会上众多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对于民商法普遍报以严谨的态度。但是就目前来看, 民商法仍然存在这一些缺陷的部分, 比如说虽然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有所规定, 但是却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明确的对连带责任划定明确的范围。本文针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并讨论了部分改进方向。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一、简述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2]。针对与我国, 连带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国时期著名变法的人物商鞅, 当时商鞅在律法中提出了“连坐”这个词语, 开启了我国法律中涉及连带责任的先河。从历史的情况来看, 连带责任的出现源于古代政治生活的律法需要, 但是如今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应用连带责任的范围, 主要是经济生活中的纠纷需要。经济生活中连带责任的应用简单来说, 可以举例在债务人对债权人, 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时出现的不止一个债务人的情况。所以法律判定,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在处理赔偿案件的时候, 债务人之间除了要对自己的过失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其他连带关系的债务人的过失同样要担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但是就目前来看, 虽然我国连带责任的法律应用范围已经比较广泛, 但是仍然缺乏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划分和面对实际情况处理的指导方向, 不断凸显出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实际法律纠纷是一种隐患, 法律判决后, 如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出现漏洞, 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未来也会逐渐凸显出公平问题。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 债权人责任的划分不明
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情况, 由于连带责任的判定, 各个债务人之间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实际情况是各个债务人在实际纠纷中所犯过失不能等同来计算, 针对各个债务人之间不同的责任大小, 应该对于所需承担的责任存在进行法律上的区别。
(二) 民商法与实体法没有连接性
民商法与实体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互相弥补范围上的缺陷, 共为我国完整的法律环境搭建做出了贡献。在社会生活的实际应用情景下, 民商法与实体法缺乏连接性, 导致了使用了民商法进行法律以后, 通过实体法进行应用时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发生了变化。这样一来, 有时导致了同一情况下, 民商法与实体法针对于连带责任判决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造成连带责任的依法处理在实体法执行过程不能得到有效的判决, 从而在实行过程中产生错误。
目前普遍的处理措施是, 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出现冲突的情况下, 按照实体法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认定。对连带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产生了不公平的因素。
(三) 诉讼时效不明
一般案件在法律处理中, 规定了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以内。也就是说, 当判决书判决主债务达到履行期时, 计算两年内生效。但是从我国的《担保法》的条约中, 对于债务诉讼明确规定了执行时效, 是在主债务达到履行期后的六个月内[3]。所以说两种发于对于执行和诉讼时效的界定, 特别是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 在实际的法律应用情景下, 还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定。
三、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
(一) 使用民商法进行连带责任的认定时, 可以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判决。因为说, 如果法院以单一的民商法作为判定依据时, 对于连带责任的划分是缺乏全面的判断依据的, 法院要可以通过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 共同得到更为准确的侵权责任判断结果。
(二) 如果遇到共同侵权人数过多的问题时, 可以将共同侵权人进行分类划分, 通过分类, 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相关责任认定需要判决侵权责任的问题。当案件涉案人数超过相应标准或涉案情况严重时, 划分需要共同诉讼的部分或者是只需部分进行诉讼的两种情况, 当遇到需要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时候, 法院只审理共同诉讼的部分。对于债权人无法共同起诉的情况, 法院可以拒绝进行审理。
(三) 民商法中规定共同侵权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遇到需要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时, 就失去了判定标准[1]。没有对责任轻重情况进行规定, 会导致案件审理的过程中, 对于起诉者和被起诉者都存在了不公平判决的风险, 无法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党和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将民商法中依据涉案情况轻重进行标准化规定的提案早日成为法律依据, 保证不同情况下法官针对不同背景的案件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判决。
四、结论
总的来说, 目前我国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还是会引发出未来法律公平性的问题。社会生活中连带责任的理念已经随着民商法的实行深入人心, 所以我国对于带责任的规定还有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讨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希望启发大家对于连带责任不同情景下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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