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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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的研究意义、现在及研究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3677字
  绪言
  
  0.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0.1.1 本文研究目的
  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是构建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础。同时,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的界定是能否有效实施检察监督的首要问题。有鉴于存在民事检察监督理解和适用难题之现状,以已有理论研究为基础,以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为依托,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理解与适用的种种疑难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展开全新的、深入的研究,对于准确理解民事检察监督及其范围和方式的确切含义,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规范的理论依据,应当说是非常必要的。
  
  0.1.2 本文研究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体现。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边际界限,也是构建完整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其次,随着当前司法实践中所解决纠纷类型及范围的扩展,界定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并遏制司法腐败。此外,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国内研究现状
  民事监督检察权是检察权的一个分支,其又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相互结合。纵观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建国60余年,我国学者对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逐渐恢复到发展的过程。检察学作为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已经被我国学术界所认识,而民事检察学为检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有关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量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和范围的研究成果面世,为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目前,学术界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研究已经逐渐从宏观进入微观,研究问题逐步细化、研究内容逐步深入、研究思路逐步多元化等等。就目前来看,国内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和范围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和目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及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研究方向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展开。对于民事实体法的监督,指检察机关应当对哪些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民事程序法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一般不监督其在诉讼中的行为,除非其行为可能或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从法院的角度讲,监督的范围应包括审理、调解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执行、调解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民事实体法的监督范围,未见规定。
  本文研究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则是指对民事实体法的监督。在理论上,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对哪些民些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全面监督说”,即检察机关应参与所有的民事诉讼,其范围不应有任何限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有权参与所有的民事诉讼。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构建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第二种是“必要限制说”,即检察机关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其任务是多方面的,它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同时这也是取决于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因其参与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应有限制,参加民事诉讼的范围则不应有限制。从法理上讲,监督民事诉讼,确保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完全必要的,不应当限制其范围。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应适当兼顾多元价值,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人员配置少、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为民事检察监督作出明确界定,划定恰当范围,维持监督权与审判权、诉权的平衡,保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目的。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指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仍未明确检察机关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对检察建议法律效力也未见规定,则当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种。一直以来,对这种比较单一的监督方式,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出了质疑。如有学者提出采取单一的事后监督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存在差距,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相比也是一种倒退。还有学者认为,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任何一个法院均可以无法律明文规定为由,拒绝检察机关实施对生效判决抗诉以外形式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之前,无法实施全面法律监督职责。对此,学者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新的监督方式。蔡虹在80年代末发表的《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参与诉讼。之后又完善了抗诉程序、监督意见书程序的制度研究。洪洁在《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的实现方式》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的职权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有公益性的公民重大民事权益的需要,检察机关应有权提起民事公诉。或当权利主体诉讼能力缺乏时,支持、督促其诉讼。廖中洪在(关于完善《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建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认为,检察建议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实践中探讨、摸索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应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检察建议个案监督的性质,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与事项,赋予程序上的强制力,并授予被建议方的异议权。以上学者的研究是试图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起法院与检察院之间一种制约与监督的有效机制,制约与监督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即制约与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不应限于某一个方面,否则这一机制就难以发生作用。
  
  0.2.2 国外研究现状
  我们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检察权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各主要国家都设立了检察权,但产生检察权的渊源及检察制度的建立根据则不相同,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维护国家完整和法制统一而设立检察权和检察制度,法国早期检察制度和苏联检察制度属于该类型。第二种类型是基于制衡司法和警察权而设立检察权和检察制度,近代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检察制度属于该类型。第三种类型是因形势需要不断调整检察权的内涵而设立检察权和检察制度,英国和中国的检察制度属于该类型。
  综观国外立法的共性,大多数国家都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了规定,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虽各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亲属法的实施、公害行为、垄断行为等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领域。因此,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关注点也因包括涉及公益的问题,即监督范围不局限于公民个人之间而是涉及社会相当成员且具有社会性利益的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时,国外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提起抗诉三种,而我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体现在审判监督抗诉权上,并且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因此,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范围进行研究有充足的思考空间和理论价值。
  
  0.3 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
  
  引言
  
  无关理论观点的争论或是司法实践的探索,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已然走过六十余载春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纠正司法不公、保障司法独立的专门程序,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特殊作用。其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其设置预期目标仍有差距。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局限性和方式的单一性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新形势下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期待。2013年恰逢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之初,修改和新增民事检察监督条款是否能有效提高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效,再次引发了理论界的关注。不同观点的交锋,本质上是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司法改革潮流中未来走向问题进行探讨。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是关系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首要问题。
  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是构建科学合理法律监督制度的基础。本文首先阐释确立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的因素和依据。论证了民事监督检察范围和方式的正当性。客观地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的立法现状予以评析。肯定了突破之处,剖析了不足之处。无论制度如何修订,我们始终要将法治作为一种标准来衡量,那么,就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以评析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立法现状为切入点,审视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提出完善立法的构想。具体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拓展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丰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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