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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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作用与规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5 共3877字
摘要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概述

  ( 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的含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另外,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从而确定证据资格的公开审查活动。听证程序改变了过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书面为主的审查方式,同时使办案程序和查证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 二)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的特征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作为司法机关听证程序的一种,其虽然与立法听证、行政听证一样,都是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其不同于另外两种听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效果不同。立法听证、行政听证所作出的结论,将直接对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而民事检察听证所作出的听证结论只能启动某项程序、认定某项事实,而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做处置。

  2. 利害关系人不同。立法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广泛,涉及全体公民,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行政听证的利害关系人除了行政相对人,有时还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案件当事人,有时还包括案件原审法官,但不包括人民检察院。

  3. 听证程序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听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第二节将听证程序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法律对行政听证、检察监督听证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不得违反,而立法听证与行政听证、检察监督听证不同,法律没有对其规定严密的程序,比较灵活。

  4. 救济方式不同。对于检察监督听证,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方式,通常情况下,听证结论一旦做出即时生效。对于立法听证与行政听证的结论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听证结论及程序进行审查。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一) 是实现检务公开的有效途径

  阳光往往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制度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置于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监督之下,使得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够充分地参与到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并陈述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有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出现,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 二) 有利于保障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可以在理论上保证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对不利于自己的意见、证据予以反驳、抗辩,有效地参与了民事抗诉决定的制作过程,体现了过程的公正。

  ( 三) 更大程度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事由成立的( 需作出抗诉或者建议再审) 案件所占比例较小,大多数不符合监督条件,需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如何做好这部分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也很重要。然而通过听证,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面对面平等公开地提出申请监督理由,充分质证、辩论,各抒己见,使真相水落石出。最后由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是否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能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有效防止涉检信访的发生,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 一) 听证程序的启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中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都需要启动听证程序。对于该条文中“确有必要”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形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监督理由、抗辩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直接由承办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 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新证据以及当事人双方理由存在较大分歧,或涉案标的额较大,或者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由承办人提起并报检察长审查作出决定后,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 二) 听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1. 公开原则。听证程序以公开原则为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这要求听证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具体表现为: ( 1) 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前,应当事先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告知当事人,以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权益; ( 2)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听证应当全程公开,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媒体报道; ( 3) 听证程序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及理由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公开阐述; ( 4) 当事人有权查阅与听证有关的证据资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出示。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要平等地对待、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据。主持检察官不应进行不适当的限制。

  3. 中立原则。民行检察监督是中立监督,它要求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对案件保持客观态度,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色彩。该项原则在程序上首先表现为回避原则,即凡是与案件有事实上或法律上关联的检察官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更不能作为主持人来主持听证程序; 另一表现为禁止单方接触,即在听证前或者听证结论作出前,主持听证的检察官不得单方面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以防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意见,影响听证的公正进行。

  4.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所以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类各个法律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处分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过程中,也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这要求: ( 1) 依申请启动,即听证程序应当依申请启动,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2) 有限审查原则,即听证程序中审查的事实及证据应当限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范围; ( 3) 申请人有权在听证程序过程中变更申请监督的范围和请求,当事人要求撤回监督申请的,应允许撤回,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另外,对在听证程序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 三) 听证程序设计

  1. 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程序时,应当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各自权利义务。其中尤其要事先向被申请人阐明启动听证程序的利害关系,使被申请人积极参与到听证过程中,因为被申诉人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裁判文书确定的胜诉方,害怕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会损害其应得利益,因此对检察机关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故此,承办人如何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各自权利义务是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

  2. 确定听证参与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的规定,除案件有关当事人外,检察机关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另外,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3. 听证具体流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了听证顺序,笔者结合实践认为听证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

  ( 1) 首先宣布听证纪律,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说明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 2) 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在这里要提醒当事人注意,听证主要围绕着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 3)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主要从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4) 由检察机关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5) 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 6)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 8) 公开听证原则上一案一次,如确有必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安排补充听证。

  4. 听证结果。通过听证,如果能依法确认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符合法定程序、理由充分,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委会讨论作出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 如果不能确认新证据及事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则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 四) 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听证程序不是检察监督的必经程序,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可由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相关条件予以规定。

  2. 对作出听证决定的案件,经合法传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的,可视为撤回听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 检察监督听证程序不同于民事再审的庭审活动,其主要围绕申请人的监督请求的事实、理由、证据是否成立; 而民事再审则要查清原审是否错误以及解决如何纠正的问题。

  4.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主持调解,但如双方确有和解意愿,可以听证外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可作为见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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