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理清事实,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简单民事案件解决的一种审判程序。对于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而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简易程序不仅仅有着便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同时经济性也是较为优越的。然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更要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并实现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公正性运行。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现状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而言,存在各种问题,使用机构的不合理设置以及较小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完善的程序规定,同样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不合理的适用机构设置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而言,往往存在不合理的机构设置,简易程序的立法,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但是在真正的民事案件应用中复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普通案件较多,立法者简易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控制为 20%.但是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难以做好适用简易程序的设置。有些法官结合当事人的普通程序要求,并将其作为简易程序,不仅仅将当事人的负担增加,同时也难以体现出简易程序的简化目的。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小
简易程序有着特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同时也存在法院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将事实清楚和争议不大的条件相结合,并在明确的权利义务管理下,有着过高的要求,对于案件的标准有着相对有限的复合。
(三)不完善的程序规定
不明确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有着随意裁量的行为。档案件数量处于递增状态 ,法院在自由裁量权逐渐扩大的同时,难以合理的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完善的诉讼程序规定,同样也影响着审结案件功能的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易化保障难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结合司法实践的一种现实需求。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过程,要结合基本的方向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持,做好司法实践性的全面完善。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理论基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力救济和司法的融合
民间收债在市场的形成中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市场规模发展。收债人之间竞争模式的产生,通过结合正式纠纷的制度情况,并在民间收债市场融合下,对纠纷相关的问题有效性解决.基于简易程序的扩大,当事人和司法接触的机会逐渐增加,并在适用性的范围全面扩大下,做好程序的基本正当和简化性的应用和发展。
(二)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效益的控制
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保证,主要是结合司法制度的形式,而诉讼成本的程序设置,结合程序的利益情况,保证正义的有效性实现,做好诉讼成本公正性的有效控制。简易程序的设置,要结合诉讼成本效益的产物结合,对法院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对应性进行保证 .
(三)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保障
关于普通程序的结合,往往是结合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一种形式,这种诉讼效益的分析,将当事人和司法接触的机会逐渐增加,实现成本的显着降低,这种简易程序的司法制度引用,做好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根本保障。当事人不仅仅享有简易程序启动的权力,同时在程序的转换过程,对于审理方式也有着选择的权利。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措施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是现代化社会民事诉讼案件有效解决的根本保障。同时民事诉讼建议程序完善过程,更要立足于当前,结合国外发展先进经验,做好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根本完善。
(一)对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进行明确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简易程序组织机构的规定,对专门审判人员进行增设等。简易程序的规范,基于理论界的因素,并在简易程序案件的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对简易程序进行应用。在国外做法的效仿,更要将基层法院进行改造,将其作为简易法院,对金额较小以及较为简单的案件进行受理 .我国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高达 90%.也即是我国基层法院往往是一种特殊的简易法院,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着直接性的责任。对于上海市的部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而言,基于司法和法律的解释,同样也实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并在案件的受理,避免重复劳动的过程,避免工作的不顺畅衔接,将简易程序的审判庭取消 .我国基层法院对简易法院的设立,要基于实践环境,做好简单民事案件的有效性解决。
(二)建立建议调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
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不仅仅存在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相关范围,同时也存在简易程序适用的一种法院范围。民事审判,更要注重民事调解过程,通过结合调解型的审理模式,保证调解程序有着完善性和灵便性的特点 .关于简易程序的应用,要将简易程序里的调解程序进行充分性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完善,在双方的自愿条件下,保证有着灵活的调处,并在效力的确认,本着费用节约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案件矛盾的有效解决。审理程序的进行,要保证诉讼前的调解工作,完成于立案庭,诉前的引导工作,保证工作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调解过程,要进行彻底的调解,一旦调解裁判结束,就要结合案件标的大小形状,做好权利人期限利益的根本保障。
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设立,需结合基层法院的现状情况,对简易案件的审理,需结合普通和简易程序。在对独任法官的配备中,要保证简易程序案件受理法官仅仅负责简易案件。简易程序的法庭,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情况,做好基本上的改革和发展。加强流程管理和综合服务,并在全面监督管理下,做好立案庭的全程跟踪和管理,在审判效率的提高中,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根本监督。法庭审理的简化,要在审理中将证明的标准适当降低,结合相关的证据准则,根据相关陈述和宣判,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协议性的限制。
(三)注重审理法定期限的缩短,简化送达方式
国外的立法,审前程序的完善,主要是结合司法实践性的应用,注重简易程序案件的质量。在我国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进行,随到随审的形式难以根本实现。简易程序实际的运作,一旦当事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时,对于被告方的一种程序利益有着直接性的损害。对于当前的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就审的期限,这种做法,往往不符合简易程序中的快捷性。在实际的规范中,通过将简易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并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进行根本上的维护。
送达方式和法律文书制作方式的简化,主要是结合送达机制的形式,并在诉讼请求和答辩内容的分析,对法律后果进行承担。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注重职权送达的基本原则应用。法院结合职权送达的模式,将法院的义务实现,这种直接送达以及留置送达形式的结合,更是注重诉讼效率的提高,并避免对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一种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并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送达义务进行明确,实现送达方式的根本简化。
(四)完善审理机制,改革收费制度
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实现审理多种环节的一致性。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做好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有效解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结合立案和审判结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案件的执行,保证案件之间存在相互配合以及相互支持的一种应用过程,实现纠纷的有效化解。立案时,要保证有着相对严格的法律规定。审判时,要把握正确的机会,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明确的确定。关于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更要准确的把握,当事人在审理时,应结合当事人的态度问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执行工作的进行,通过结合案件审理的形式,并及时的解决矛盾纠纷,一旦案件作出决策,就要对裁判的权威性进行表达,在现行的立案和审判模式的改变,将原有的立案庭和审判庭模式机构设置限制打破,将审理的期限全面缩短,注重立案庭编制的扩大。
收费制度的改革,要做好案件的及时调解,并对案件的受理费免收,在收费办法的收费比率结合下,对案件受理费的相关参考标准进行选取。
(五)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当前的简易程序运行,难以满足大众化的诉讼要求。关于小额案件的程序审理,要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运作规则,保证简易程序运行的快速性和低廉性。基于受案范围角度而言,小额钱债纠纷的解决,要保证有着简便的程序,注重根本上的调解,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简易化进行。小额案件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解决,要保证小额诉讼程序注重廉价的纠纷解决。司法实践性的应用,结合司法为民的一种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并在司法资源的解决中,做好诉讼成本的有效解决。对弱小群体的诉讼权利最大化的保护。
(六)赋予当事人享有约定庭审方式权利
当事人约定庭审方式权利的赋予,主要是结合简易程序的应用过程,在言词审理中保证案件有着简单的案情和简单的证据。当事人书面审理过程,实现当事人最大化的效益选择。
四、结语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要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注重程序设计的规范化。对于初审程序的一种有机组成,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不仅要做好日益增长民事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也要在相对有限的一种司法资源应用中,结合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应用,将我国社会经济以及法治的和谐发展全面体现,在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最大限度上实现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根本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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