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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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交易争议案中诉讼与仲裁解决方式的优劣

来源:福建茶叶 作者:聂辰翔
发布于:2020-04-24 共4496字
仲裁与民事诉讼论文第六篇:茶叶交易争议案中诉讼与仲裁解决方式的优劣
 
  摘要: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存在于商业交易的往来过程中, 每个行业都有行业内特有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 通过对于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特点进行分析, 总结归纳出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程序性要件和不同之处, 从而根据茶品行业市场的规则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与商事仲裁程序, 将茶品行业市场的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到实处, 更好的实现茶品行业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茶品行业; 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
 
  在茶品行业市场交易中, 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是解决茶品行业市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主要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合同条款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它的启动、进行直至终止无不沾染着公权力的色彩。从实质上来说是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仲裁,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 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仲裁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 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 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 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庭如何组成, 由谁组成, 仲裁的审理方式, 开庭方式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审理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时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解决纠纷;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 没有隶属关系。
 
  在茶品种市场的交易过程中, 对于选择何种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对比分析诉讼与仲裁的优劣, 在充分了解诉讼和仲裁的特点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本文通过对比诉讼和仲裁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果得出诉讼与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劣, 供合同签订主体借鉴。
 
  从机构特点来看, 诉讼程序的载体为人民法院, 而仲裁程序的载体为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人民法院是国家公权力机关, 行使国家职权, 而仲裁委员会公权力机关属性较弱。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设立地区中也有不同。基层法院是设在县、区, 中级法院一般设在市, 高级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有六个派出法庭。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机构组成人员角度。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放宽了仲裁员资格条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 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的队伍有律师、法学学者、高校教授、贸易方面的专家等。法院的审判员要求更严格, 不但要逢进必考, 而且必须有法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就算有资格也不一定能成为员额法官, 而员额法院只占法官的39%, 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 所以办案的员额法官比例更少。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在仲裁员的选择上,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和合议庭审理, 独任审理由一名法官审理, 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从受理案件的类型来看, 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则较为广泛, 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而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受理:“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审理程序来说, 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于生效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诉讼花费的时间较久。而仲裁是一裁终裁,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就生效,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 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管辖觉度来看, 诉讼的管辖比较严格,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地域管辖中主要以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损害发生的、原告所在地等区域进行诉讼。而仲裁以约定为主, 没有地域、级别的限制,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约定了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 均可仲裁。
 
  从诉讼和仲裁成本来看, 诉讼费依法计算, 交于人民法院, 已经大幅下调。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一般高于法院诉讼费。如果有两次以上审理的, 诉讼费可能高于仲裁费。
 
  从可执行性角度对比,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决的, 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执行由一审法院执行, 裁决通常由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判决的执行是确定的法院, 裁决的执行法院可能是不确定的。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仅与少数国家签订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这意味着大部分外国法院判决无法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大部分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法域得到执行。
 
  上文从机构的设置、审理程序等方面对比了诉讼与仲裁, 下文将阐述诉讼与仲裁的优势与劣势。
 
  诉讼的优势包括诉讼是强有力的权利救济途径, 因为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具有权威性;法官是法律审判的专门人才, 程序严谨, 因此法院的判决书相对公正客观, 质量更高。通常案件可以经过两审审理形成生效判决, 此程序更能确定案涉事实, 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于仲裁, 合同主体多了上诉与申诉的救济机会, 经层层审理, 错案的可能性相对会少一些。但相对应的会导致诉讼周期较长, 当事人一直被拖入诉讼过程中。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且随着生效裁判文书网公开工作的落实, 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司法网上公开。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且裁决书不在网上公开, 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诉讼的私密性较仲裁要弱。仲裁程序较为灵活、简便,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 避免繁琐环节, 能够快速地解决纠纷。但是由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造成申请仲裁的费用较高, 所以仲裁存在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且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严格的弊端。
 
  仲裁具有专业性, 由于仲裁员的队伍有律师、法学学者、高校教授、贸易方面的专家等组织, 对比较专业的商事纠纷, 可以选择专业的仲裁员, 仲裁员对自己领域的交易方式、习惯等更加了解, 对纠纷的处理可以更公允和快捷。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 仲裁委员会公权力色彩较弱, 其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员是兼职, 来源范围广。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 当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 据自己意愿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这也是仲裁程序的一大亮点。
 
  实践中, 茶品行业市场交易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面临着诉讼还是仲裁的选择。根据上文所述的两者的对比。应根据交易合同本身的需要, 去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核心就是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要求为书面的形式, 包括合同、信件、数据电文。一份效力明确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应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汇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意思;第二, 仲裁事项, 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 该事项应该具有可仲裁性;第三, 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 若实践中出现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定。说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意义在于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发生纠纷后, 双方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委员会来说, 授予其仲裁管辖权, 并限定其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作为社会组织, 不具有国家公权力, 而仲裁的约束力就来自于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对其授权。对法院来说, 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仲裁条款效力具有扩张性,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 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 另行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 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 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当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综上所述, 因仲裁具有自愿、灵活、便捷、迅速、专业、独立、保密等特点, 越来越多地在商事纠纷中得到运用, 特别是在茶品行业市场交易的商事纠纷中。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 民众的法治意识增强, 法院已难以承受众多的案件, 通过仲裁解决茶品市场的交易纠纷不失为很好的选择。当事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合自身合同或协议的特点去慎重选择是采取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 在此基础上不可忽视约定解决纠纷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 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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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原文出处:聂辰翔.浅谈茶品行业经营中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选择[J].福建茶叶,2019,41(03):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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