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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国内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缺陷探析
【绪论 第一章 】空白票据理论
【第二章 】空白票据补充权原理
【第三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分析
【第四章 】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 】中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研究目的
票据作为一种极具代表性的有价证券,对文义性、要式性的要求极其严格。
近年来,随着各种现代化支付手段的出现,票据市场着实受到了冲击。但在贸易往来中,票据所特有的信用以及融资功能,使得其仍保留了相当的生命力。票据实务中,追求的是交易安全、流通便利。而空白票据在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发票人签发票据时,将票据上一时不能确定的必要记载事项空缺,待条件成熟时由持票人自行补充。使得交易便利的同时,又确保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从开始的禁止到如今的认可并进行法律规定,是有着根本的转变的。
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是空白票据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据以及空白票据补充权之规定及其简单,仅在支票一章规定了空白支票,且空白事项仅限于金额和收款人。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如此简单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越来越多有关空白票据案件的出现,使得健全相关法律势在必行。本文意图在梳理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国内外相关理论问题以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今后在完善相关立法上提出建议,力求在促进票据流通便利的条件下,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献综述
早在十二世纪中叶,意大利商人中开始使用了汇票与本票,这大概是汇票、本票最早的起源。支票早期源自荷兰,流传至英国时已经到了十七世纪末期。而空白票据何时兴起,无从考证。这也恰恰证明了,资本经济发展中,随着其灵活发展,一些新事物即会产生。各国从开始对空白票据的否认到如今的认可甚至立法,足以证明空白票据之重要性。
有"票据王国"之称的日本,对于票据的使用以及理论研究有着近百年的历史。其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制定颁布后,即随之出台了自己的票据法。《票据法-基础和展开》一书是日本学者末永敏和的著作,他主张以"主观说"来解释空白票据与未完成票据的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票据法律制度上,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空白票据的存在,并且有法可依。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对空白补充权的法律规制,消极认可了空白票据。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实务中都注重了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早期,已故谢怀拭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阐述了空白票据的法律原理,同时也论述了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为。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空白票据问题的研究重心转移到了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上。汪世虎先生在《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详细叙述了空白票据之性质、成立要件、效力。其认为空白补充权的授予应采"折中说",并且对于持票人滥用空白补充权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谢石松在《论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中阐释了空白补充权的获得与行使。郑孟状在《票据法研究》中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进行了详细阐述。于永芹在《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对空白补充权的撤销与撤回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台湾学者梁宇贤在《票据法实例解说》中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现状,对空白补充权的取得、法律效力、行使等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在阅读相关著作与论文的基础上,力求将判例与立法相结合。对现行学说分析以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立法提出合理建议。
三、论文结构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采取的是总分总的行文脉络。第一部分介绍了空白票据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对于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以及效力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三部分通过梳理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的立法,以得到借鉴启发。最后一部分通过对于我国立法现状之分析,总结上述理论研究,对我国今后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文章内容上,本文采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写作手法。全文在重点理论问题的分析中,引入案例。以理论提出问题,凭法律实务分析、解决问题。
一、空白票据理论。
(一)空白票据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1.空白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必须完整填写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在票据实务中,贸易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发票人签发票据时,往往将此时不能确定的某些必要记载事项空缺,待日后该事项可以确定时由持票人自行补记。空白票据就此产生。例如:甲为乙签发一张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用以支付木材款。双方约定木材价格以乙发货当日的木材市场均价计算,且甲收到乙交付的货物后次日乙即可提示付款。因木材需求量较大,在甲发票当日无法确定具体的木材款总额,于是双方约定由甲签发一张金额空缺的银行汇票给乙,待货款金额确定后,由乙自行将票据补充记载完整,使之成为完全的票据证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是指发票人在出票时签发的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证券。
该票据有待持票人日后补充完整。也可以说,空白票据是附有补充记载权的不完全票据。
2.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发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所签发的票据才构成空白票据。第一,票据必须欠缺成为完全票据所需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必须由发票人在签发有关票据证券时向其后手授予将票据所欠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充完全的权利。第三,必须有发票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四,必须交付票据。第五,空白票据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二)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
在国际社会及各个国家的票据法律制度中,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完全票据因欠缺某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无效票据,其作为票据已经完成。空白票据虽然同样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它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无法确定该事项的情况下,在交付票据时即授权其后手将其补充完整,正当补记后该票据即具有完全票据上的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基本原理,票据上的全部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补记完全。不完全票据由于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而归于无效,如果存在事后补记行为,则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而空白票据在正当持票人合法补记后,具有完全的票据上的法律效力,属于有效票据。笔者认为,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根本上的区别就在于空白票据上附有了空白票据补充权。空白补充权的授予有"明示说"、"默示说"、"折中说",在之后的空白补充权取得一章中将有详细叙述。因此,只要区分清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上是否附有空白补充权,则可以正确区分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
小 结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空白票据的起源、含义、构成要件,以及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交易双方当事人基于交易上的原因,在发票人签发票据时将不能确定的必要记载事项空缺,就形成了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在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虽然两者作为票据都欠缺了必要记载事项,但空白票据却附有了空白补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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