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探析
【第一章】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导言
【第二章】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
国外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
【第四章】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1 导言
1 .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近年来在解决食品供应问题上的成就震惊世界。自1990年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处于供需平衡阶段。在食品数量安全得以保证的前提下,食品的质量安全愈发引起人们注意,中国农作物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农产品通过居民的日常饮食摄入到人们体内,导致中国居民农药摄入量往往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发达国家,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已经在一步一步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中国消费者对本国食1品产生了信任危机,更有不少居民产生了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不得不拷问自己,法律在保障人们合法权益时,在人们安心消费食品过程中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食品行业逐渐失信于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中国食品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针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深入剖析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从根本上解决现今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障人们消费食品的安全性。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中国经济长远健康平稳发展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食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关键的。建立食品安全权利人救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厂商,也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救助,同时在很大范围内能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震慑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探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和对策,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行业的竞争力,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确保居民人身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1.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涉及到环境保护与资源配置、满足需求与改善社会福利等诸多问题,也是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哲学的角度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就不难发现,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这导致每一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重点也不尽相同。文章在阅读分析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文献资料后,对该问题的民事责任进行梳理比较,以求研究出这一问题的发展脉络并给出解决方案。
1 .2 .1 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被定义为:“每一个人都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获得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的充足食物。”这一定义产生于 1974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举行的世界粮食会议。与此同时,对食品安全的研究范围逐渐由地区和国家推广到全世界,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被视为一个整体,各国间力图通过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经济贸易往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高彼此对全球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成立于 1975 年,该机构建立的目的在于研究世界各国低收入群体的食品安全隐患,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食品安全的最终目标被解释为:“确保每一个人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都能买得到并且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食物。”这一概念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前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在 1983 年提出。其主要强调了食品供给数量在一国区域内能否满足人口的基本需要,即食品质量安全。同时,这一概念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对食品的可获得性,从而可以降低甚至杜绝饥荒和营养不良现象的发生。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 D Gale Johnson 认为一方面从军事和战略角度考虑,食品安全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也为缓解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食品需求缺口起到物质保障作用。(Johnson,1982)1.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析,印度经济学家 Amartya Sen 指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不能仅仅依靠增加食品供给这一个环节,而是应当通过赋予社会和个人公平的权利与能力去保障食品安全,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展这种能力,(Amartya Sen,1981;1984)2.
研究食品安全这一行为,从 1980 年开始就逐渐由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转变为市场主导调控的行为,食品安全研究的内容不仅包括生产行为和供应数量的统计,还包括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和食品的分配状况,其强调的是让每个家庭都有获得食品的能力,并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品质的需求、加强监管食品卫生与营养安全,并对食品获取途径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等问题更加重视。乔驰·冯·布朗在就任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所长期间提出,食品安全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障人们最基本的获取食物数量的安全,其更应考虑到摄入食品是否健康、食品生产环境是否卫生、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照顾等因素(乔驰·冯·布朗,1992)3.印度环境哲学家范达娜·席娃研究认为:“所谓的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应当是可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所需数量要求,并具备应有的营养成分,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的以及文化安全的食品”(范达娜·席娃,1994)4.“食品安全”这一概念曾一度与“食品卫生”混淆。如 1984 年的文件《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当中世界卫生组织就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同意语,理解为:“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直到 1996 年,世界卫生组织才对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这一文件中,对食品安全的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而食品卫生则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格性,在食物链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民事法律责任
在日本,政府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是世界其他很多国家所不及的,其食品安全法律构架中至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事实上,日本社会的法律制度一直强调要植根于日本市民的社会生活,并积极地引导日本市民改变旧有的生活方式,探索新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在日本,国家、市场和社会不仅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而且能够各尽其责,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障发挥应有作用。他们认为普通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件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法律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而这一宗旨的实现必须依靠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美国将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食品和其他一切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法律中包含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此外,预期成本几乎为零的法律费用和获得巨额赔偿的可能性,使得美国人民更喜欢打官司,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欧盟在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也十分强调对食品从业者的民事责任追究。研究国外食品安全的先进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借鉴那些“科学技术”,或是食品监管的政治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市场秩序“自发调节”的规律,更无关食品检测评估技术先进与否,而是在于这些技术所植根的社会结构和对这个社会结构中作为主体的人文的关怀,究其本质是为了研究出对食品安全事件利害关系人切身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方法。
(3)关于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食品安全规制还与信息不对称理论有关。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经验商品的市场交易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食品交易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如生产者、销售者)容易利用消费者的“无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为自身谋求最大化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出于担心受骗的心理,常常对交易持怀疑态度。长此以往,就可能造成食品领域的交易困难,或造成对信息劣势一方即消费者利益的不断侵害。由信息不对称理论不难推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会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后果。食品安全,相对于其他产品,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使交易双方都不能够完全掌握信息的控制权,因此交易双方对安全食品信息都不完全了解。美国学者 Antle 曾分别称之为“消费者不完全掌握的信息--既不完全也不对称的信息”和“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完全掌握的信息--对称却不完全的信息”(Antle,1995)5.Nelson 等学者认为,根据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途径的不同,可以将食品分为“经验品”和“信用品”,前者可以通过肉眼辨别其外观,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色”“香”“味”等方面的特征,后者需要使用仪器检验其内部成分,是否含有有抗生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无论是经验品还是信用品,消费者在购买前都无法充分了解食品的质量信息,仅仅能从外观对其作出基本辨识,即使现在每一份在商场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都会标明食品质量、成分等内容,但依旧不能降低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怀疑。因此,为了缓解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危机,解决食品不安全因素,就必然要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政府规制( Nelson ,19706;Caswell and Padberg, 19927;Von Witzke and Hanf, 19928)。
但有些学者也反对国家公权力对食品市场进行干预,例如美国佐治亚梅森大学博士,现在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计算机系任教的格罗斯曼认为,尽管食品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的确存在,但并不需要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解决,因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即可通过食用等方法判断出食品的质量,从而决定日后是否还会购买该食品,质量不合格或口感不佳的食品在这一过程中就会逐渐被淘汰,进而食品市场可以通过信誉机制形成自发高效准确的市场均衡,政府在食品领域的调节功能便显得多此一举了。(David A Grossman,1981)。
华尔街日报记者 Laurie Burkitt 认为,中国之所以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举步维艰的原因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欲熏心,添加非法添加剂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同时指出,中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较多,食品种类和数量较大,使得监管难度增加(Laurie Burkitt,2011)9.Philip J Hilts 是一个在过去的 20 年中为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获得卫生科学奖的记者,他认为,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起到核心作用的应该是政府监管部门,即政府的监管机构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维护公众健康和保证生活质量方面起核心作用(Philip J Hilts,2003)10.不可否认,中国食品危机的背后潜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信用危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收入低,向其行贿相对容易,导致相关执法者的腐败。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执法效率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应给予媒体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更大的自由。
(4)食品安全的多种规制途径
对于食品安全规制方法,美国学者 Richard A Merrill 和 Jeffrey KFrancer 进行了总结性的研究,结果显示:食品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它自身具备许多重要特征,这使得运用法律规制食品市场需要区别于普通的消费品规制,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还需要依靠国家公权力强制规范。(RichardA Merrill;Jeffrey K Francer,1999)11.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建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样的制度体系建设可以使食品安全和农业产品质量规范体系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健全各部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组织执行机构,使食品检验机构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监控,使政府和企业建立起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欧盟,日本,加拿大,主要是集中管理。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统一分工,避免部门间的分割现象,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行为规范本身具有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促使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的安全协调、集中管理,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变化能作出快速的反应,对食用物品生产加工的全过程进行有序处理,体现过程管理的有效性。对区域内的食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管理,做到全国性的统一,协调,同时降低食品管理成本。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教授特里·库泊认为,保障公共组织中负责的行为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即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外部控制的刚性机制,它是从组织结构的合理安排或通过的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规,设置监察或管理机构,致力于控制行政人员行为的一种方式;内部控制也就是柔性机制,其主要表现为道德建设,主要是指经过训练和专业的社会化过程进行培养和强化行政人员的价值观以及道德水平。考虑到当前中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非主流文化的舞台充斥着公民的道德观,使人们的思想也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特殊的文化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对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反思行政人员的控制行为,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西方发达国家是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激发食品生产公司以及企业法人的自律来促使食品生产和监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国民负责,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察与管理,使食品生产者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管理部门的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这些对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5)食品安全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海洋法系国家中,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也曾一度被包含在缺陷产品责任当中,在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适用缺陷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的适用,经历过复杂而漫长的发展阶段,依次为契约责任、过错责任、担保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发展状态。海洋法系国家依靠判例作为其法律渊源,用以完善和发展现有制度,当判例规则已逐步形成,海洋法系国家便开始通过立法方式规制产品缺陷责任,最具代表性的为美国第二版的《侵权责任法重述》和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此可见,判例和成文法在海洋法系国家中都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而成文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相对较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海洋法系国家相关的归责原则和学说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发展,用以处理食品事故纠纷和产品责任争议。
1 .2 .2 国内研究综述
(1)食品安全问题研究进展
大多数研究与中国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的,侧重研究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政府关注的焦点也大多集中于对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及食品安全监管比较法研究。尽管食品安全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已研究出一些成果,但基本都是从制度层面批评中国现有关于食品安全制度的观点,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先进经验,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而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有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条款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为依据,而《侵权责任法》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没有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其独立区分。关于食品安全的着作不少,但详细阐述民事责任的却也不多。
着名博士生导师信春鹰教授(2009)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人们须遵守的食品安全行为规范的内容,这是对法律的详尽阐述。王彬辉博士(2005)编着的《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该书侧重论述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民事责任方面少有介绍,大致浏览后发现,对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认定大多是举例,罗列,没有对相关具体概念作出区分和界定。
(2)对食品安全概念的认识
在中国,由于长期受到食物短缺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定义始于“粮食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注意力逐渐从对食品数量安全的关心转移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专家学者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区分食品安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保障食物供给的安全,包括食物供给数量的安全及食物供给种类的安全,需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其二是保障食品质量的安全,避免人们摄入不健康的食品对人体产生危害。人们普遍认为,食物的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是两个不同的议题,虽然同属于食物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但侧重点不同。食物数量安全重点在于保障食物供给,而食物质量安全的重点在于满足食物数量的基础上保证食物的内部性质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
(3)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汪建明(200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测技术和设备较为落后,新产品危险性评估机制欠缺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12.杨欢进(200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落后,价格竞争激烈,中小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存艰难;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总体规模不大,分布零散,整体不够集中,导致政府监管难度大,该行业流动性强,大多生产规模小,掌握资金少,自身不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水平,甚至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意识。13.张森富(2010)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应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经济层面和思想层面分别进行分析。首先是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属于特定领域,可能导致相关环节法律法规的空白;技术上检测设备和水平都较为落后;经济上中小企业背弃道德诚信的逐利行为和消费者对于食品缺乏辨别能力,安全意识淡薄。金会超(2013)认为,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的深层次原因,是监管部门对食品行业的本质属性及其规律认识不足,食品行业价值链扭曲导致处于价值链劣势的经济主体通过不法行为追逐利润。食品是一个高科学性和高安全性的领域,该行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非常严格,但现今中国食品行业者大多专业素养并不能够达到食品行业的要求14王水含(2012)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在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缺乏执法依据,执法力度不统一和食品安全的公众普及教育较为缺乏15.
(4)影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因素
李利勤(2013)认为,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媒体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等问题,是当前制约中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1要因素16.刘俊海(2009)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责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症结在于:商家的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17.杜国明(2011)认为,《食品安全法》虽然已初步建立起诸多体系,用以监管食品安全,评估食品风险,设定国家检验标准,制定事故处理机制,强化民事主体法律责任等等,但是该法民事责任部分存在着条款少、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18.尹红强(2014)认为,民事责任的经济性决定了其在调动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而具有天然的优势。让食品违法经营者承担足够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可以使受害者得到足够的补偿,还可以使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并消除其违法经营的动机,进而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频发的问题19.杨倩(2013)认为,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验者过分追求利益导致食品质量缺陷,更有国家监督管理体制的弊端和消费者贪图低价的心理等原因。归根结底,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是利益的冲突20.
(5)食品安全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着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22条规定可以认为中国在处理产品责任类型的案件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987)21,前文中已经阐述过,食品安全事故作为民事纠纷,在中国通常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权利人损害的赔偿条款,这表明权利人想要获得经济赔偿就必须给出证据证明: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有过错;并且权利人在食用食品过程中确实受到了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权利人所受损害与生产商或销售商过错间存在因果关系;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王利明认为,“中国的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不应当完全适用过错原则,而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当权利人在食用食品过程中造成损害,由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给出证明,表示其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存在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2003)22;3)严格责任原则:容缨,周新军认为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以是否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不是权利人故意通过其购买的食品对自身造成损害,或第三人的行为使食品损害权利人的人身健康,那么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应对权利人进行赔偿。(2002)23;4)过错责任原则于严格责任原则并存:近年来,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进行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和辩论,大致赞成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行的方式,如千省利,薛平智(2002)24.
(6)关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李利勤(2013)认为,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严厉打击无证企业,施行最严厉的处罚政策,同时健全消费者参与机制,提高维权意识,并正确引导媒体监督等方式规制食品安全25.刘俊海(2013)认为,缺陷食品购买者权利救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食品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应当是通过法律规制使食品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警示不法厂商生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提升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失信成本,同时还应当加大对食品侵权者的惩治力度,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扩大赔偿的具体适用范围。26.朱珍华,刘道远(2012)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缘于食品领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要明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核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断规则。由于食品领域事故的多发性和损害结果的范围广、后果严重,所以在制度上确立连带责任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极为关键27.李庆海,刘宁(2012)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国在食品安全民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大大提高了公民在遭受食品侵权时的维权力度。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仅如此,还应让食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购买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并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用于食品受害者的权利补偿,使用综合立法保护食品侵权受害人。在食品安全侵权损害事件中,避免以往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主的、短期净化食品市场的反复治理模式,使受害者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与赔偿,加强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范力度,从长远角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以期构建中国治理食品安全的长效法律机制28.杜国明(2011)认为,要想完善《食品安全法》当中民事责任条款,就必须对民事责任部分的内容进行扩充,使民事责任成为《食品安全法》中的独立章节,在运用综合立法的基础上专门针对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虚假广告等条款逐一细化,明确具体适用规则。29叶涛(2014)认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应当取消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明知“要件,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提出不应以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为必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概念应有科学界分,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30.尹红强(2014)认为,要使民事赔偿责任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导责任,就要完善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先行赔付制度,解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介理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还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赔偿诉讼中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31.吉昌媛(2011)认为,中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亟需完善,当务之急应当从赔偿制度和归责原则这两方面入手。严格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规则原则的适用比较合适,这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对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都相对公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具体赔偿适用法律尚需完善,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加以规范并扩大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32
1. 3 研究方法
有关系统研究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科研成果并不多,食品安全的成因、发展及解决对策还需要梳理,健全中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的法规体系至关重要。本文针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广泛收集真理,重点研究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种类,属性等问题,阅读了大量相关着作和学术论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整合归纳当中的理论观点,借鉴并加以完善。
前期搜集资料过程中,充分查阅欧美、日韩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解他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发展及历史演变,借鉴当中适宜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定,吸收可供解决中国目前在食品问题上存在缺陷的解决办法。在对食品安全规制理论及国际经验的分析中,多次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分析总结了各个国家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从而使中国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规制方面可以通过借鉴各国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形成中国独具特色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规制体系。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结合实际,对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属性,民事责任类别和责任竞合进行分析,理清其中脉络,根据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对具涉及到的诸多侵权案例,需要给予当事人维权指引。
1. 4 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1. 4 .1 研究重点
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学者、教授人数颇多,这大都归因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每个国家及家庭的生存与发展,一旦发生此类事故,通常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再加上该问题由来已久,爆发的次数频繁,导致此类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图从食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种类及法律地位等问题突出研究重点相当的行为人间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竞合等方面来突破研究的重点。食品安全问题与成千上万居民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是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缺陷食品导致侵权后的民事赔偿问题,消费者维权问题,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文章将对此进行重点论述。
1 .4 .2 研究难点
由于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化学,生物学,经济学和其他专业,再加上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责任涉及多个部门,人们需要遵循的法律很多,笔者受知识水平的限制,文章的局限性不言而喻。文章中所收集的数据,信息并不全面,分析探讨也不够深入,因此提出的理论和观点可能不太成熟,甚至有偏差的可能,或许在实践中还会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很难获得,本文的资料来源大多通过媒体和网络数据,由此作出的判断和推理,可能会与真实情况存在些许出入。
1. 4 .3 研究创新点
本文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对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在食品领域推行强制保险制度,以此促使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透明化,保障食品侵权案件赔付顺利进行。结合了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借鉴了学术理论中的各类观点,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分析,着重讨论了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问题,其目的在于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更具有生命力,更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效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