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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57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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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探析
  【第一章】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导言
  【第二章】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国外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
  【第四章】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3 国外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
  
  3.1 欧盟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
  
  席卷欧盟的“马肉丑闻”45暴露了欧盟国家在食品安全和监管方面的漏洞。尽管欧盟具有共同市场,但发展不同的国家,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监管和供人类食用物等方面的水平有很大的不同。欧盟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欧洲北部和南部之间的差距。在宽松的政府监管,或者缺乏执行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很多供人类食用物标签上标有欧盟生产商,其实,可能连最后的加工者不知道在哪里的原料或生产出的物品是不是安全的。这就是全球化带来的后遗症。生产的物品供应链过长导致任何一方都难以控制每个环节。
  
  当然,欧盟的食品安全问题远不止于此,2011 年 4 月 9 日至 11 日,英国媒体连续报道了瑞典科研人员的研究报告,称某些欧洲知名品牌婴儿食品中的砷、铅、镉等重金属含量高于母乳。德国出现的供人们食用物品出现安全的问题上,主要表现为,“二恶英鸡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以及含有过多抗生素的“抗生鸡”,这反映了德国仍然有在供人类食用物监管上的问题。
  
  3.1.1 欧盟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欧盟各国有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以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为例,英国在判例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表述与德国在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表述不同,前者通过判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地位,后者虽然在法律中没有对惩罚性赔偿明确定义,但在相关法律中,变相限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
  
  英国作为海洋法系国家,是最早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1763 年的Wilkesv  Wood一案46是公认惩罚性赔偿最早的案例,紧随其后的Huckle v  Money47一案和Money v Leach48一案由于都是对“North Briton”的政治性报纸的关注,因此也被称为“North Briton”案群。法官在Wilkes v  Wood一案中给出了超出实际损害额外承担的支付补偿金额的判决,这后来被广泛引用,“陪审团有权判决被告承担原告遭受损失大于支付补偿的金额,支付补偿金额制度不仅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有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人,阻止未来发生类似行为,以示陪审团谴责这种违法行为的判断本身。”4919世纪,惩罚性赔偿仅在侵权行为领域发挥效用。但到20世纪,随着食品事故、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他领域发挥着其肩负的社会性责任。
  
  德国在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或使用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词汇,但是在一些具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素已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存在。在食品领域,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德国《产品责任法》中。应当提及的是,德国具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因素的法条规定了最高赔偿额度。欧洲大陆除了德国之外的其他各国,在立法中也将具有惩罚性因素条款的金额确定采取了“定额”的立法模式,即规定了最高额或者最低额。
  
  不仅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欧盟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中占有重要地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样不容小觑。《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虽然该法没有确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它也没有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50
  
  德国最高法院认为:“民法第 847 条规定的痛苦金请求权,含有的功能是双重性的,对受害人的非财产所遭受的损害提供适当的补偿,但是同时由侵害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对被害人给予慰藉。”51
  
  3.1.2 欧盟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欧盟把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了首要位置。在此原则指引下,这些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采取的是与其产品责任制度相一致,以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为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辅的法律责任制度。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法中的损害赔偿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一般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且赔偿数额很高。从《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可知,消费者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致人死亡的,其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医疗及恢复费用,还应把受害者死亡前的应得收益及其亲属享有的权利纳入其中。
  
  3.2 美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
  
  在历史上,美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曾经十分严重。例如,19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食品掺假十分普遍,曾发生过从美国运往古巴美西战争前线表面看上去鲜艳光泽的罐装食品,而实质却是变质食品,导致数千美国士兵生病,数百人死亡。2006 年9 月,美国华盛顿因食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的袋装菠菜而感染了大肠杆菌,随后疫情扩散至全美 25 个州,造成 1 人死亡、50 人住院治疗。2008 年 9 月,美国 43 个州因食用了美国俄亥俄花生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爆发沙门霉氏菌疫情,感染人数达到410 人,并有 3 人感染沙门霉氏菌后死亡。
  
  美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作出的许多努力都没有见效。之后,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并且建立具有良好素质、敢于执法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才有了美国今日较为良好的食品生产和消费秩序。
  
  3.2.1 美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美国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制定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 30 多部相关法律。虽然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发展欣欣向荣,各个领域都有其身影出现,但是其构成要件在法律中规定十分严格谨慎。由上述法条可知,1)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使得受害人因此受到损害。2)对于行为人主观意识的认定是核心要求,要有可归责性,主要为恶意地、故意地、轻率漠视三种。对于轻率漠视的解释,各州各有不同,其中有八个州要求适用“重大过失”52.除此以外,在个案的判例中,也适用欺诈等情况。总体上,对行为人主观认定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重大过失。3)造成财产、人身、精神等实际损害。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是指给予请求者的除去产品本身价格,只用于惩罚和警告的金额,是具有惩罚、补偿、抵制等功能的一项制度,通过法庭判罚的一种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美国长期坚持的一种制度。53也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不对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产生影响的前提下,惩处公司的不法行为,并对将来的商业行为加以警告的一种罚金式的处罚措施。
  
  3.2.2 美国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比较成熟,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其已受的损失、将来的受益损失以及精神损害为其全部损失,且这些赔偿应一次性支付。20 世纪下半叶以来,惩罚性赔偿在美国产品责任案件中的适用频率和赔偿数额呈逐年攀升趋势,这在食品、药品、烟草等与消费者健康直接相关的案件中体现尤为明显,如 1994 年“麦当劳咖啡烫伤案”赔偿 300 万美元,2002 年“万宝路香烟案”赔偿 2800 万美元,2003 年“台湾盛香珍果冻致人死亡案”赔偿 5000 万美元,2005 年“万络止痛药案”赔偿 2 5 亿美元……这些巨额赔偿中的主要部分都是惩罚性赔偿。
  
  3.3 日本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
  
  1953 年,日本的“水俣病”震惊了世界,“水俣病”,如饮用受污染的水造成的死亡和疾病,这个病影响很大,诉讼水俣病的后遗症在 50年后仍在进行中。1968 年米糠油事件中,多达 1283人中毒,28人死亡。1960 年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在此期间,日本的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制度正在慢慢改善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安全,尤其是在 1968 年制定的“基本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了要重视消费者而不是重视生产者。
  
  应该指出的是,在2011年“3 11”地震发生后,日本供人类食用物行业,特别是在日本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供人类食用物安全问题突出。很多农田水土流失盐碱化或水的侵蚀严重,水产养殖也面临着崩溃,渔船,渔港,养殖,加工和受损严重的麻烦,这给日本的供人类食用物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3.3.1 日本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日本,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管理有完备的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制度,在最近几年,日本仍然有很多供人类食用物安全事件发生。通过吸取此类事件的教训,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的持续改进,使日本的人们更加遵守法律。日本的法律特别强调了供人类食用物行业的“从农场到餐桌”的义务不同阶段采取措施,以确保供人类食用物安全。供人类食用物行业在原料流通,使用,农生产加工,进口和流通也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害。明确人们须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政府部门的人们须承担的权利义务,以确保供人类食用物成分的安全性的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独立的检查的实施,以建立供人类食用物生产记录的制度。
  
  供人类食用物安全委员会成立,负责监察与管理供人类食用物安全政策审议对重大供人类食用物安全政策的落实,各部门之间起到协调的重要作用。通过总理任命,由公认的七个委员会直属于内阁的专家,是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的权威,说话分量非同一般。设置这个机构也加强了对农业从业者自己须承担的权利义务规范。它要求从业者,地方政府和国家必须共同承担人们须承担的权利义务,给消费者普及安全知识,深化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安全,建立了日本国家食用物安全体系。供人类食用物安全委员会的政策是根据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基本思路实施的。这一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要充分认识保护国民健康,确保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要在供人类食用物供应的各个方面提供必要措施;三是要采取措施,考虑国际趋势和国内的共识,必须有先进的科学知识。
  
  3.3.2 日本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日本的消费者有权向州和地方政府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州。因此,政府必须对有关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政制度的全备负责,以保障食物安全,因为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无法保护自己的食用物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欺诈,消费者自己是几乎不可能确定在这个时候谁有权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的。
  
  供人类食用物行业推到了前台管理,使主角的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制定规则,指导和监察与管理。物品简历跟踪和监控系统,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管理新体制,目的是利用当今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每一个产品建立生产,加工,流通的“简历”,它起源于农药的使用,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通过电子记录等信息跟踪产品,如果有问题,通过录像可以迅速找到原因,这些数据和更详细的信息,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消费者可以上互联网发现产品的细节。疯牛病在日本发现后,很快制定了“奶牛识别信息管理和联络对策特别措施法”.该法规定,每头奶牛从出生必须佩戴耳标,牛耳朵标签应标明出生的时间,地点,品种的不同,父母身份证号码,养殖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数据的识别号;屠宰分解每个部分还必须加上一个识别标记来销售。
  
  3.4 国外相关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3.4.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宽、数额标准明确
  
  公民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严重创伤是指权利主体受到侵犯,因为个人利益和精神痛苦或非身体层面受到的损害出现的利益损失,为了要求某人对其支付民事补偿金额人们须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它的目的是安慰和补偿受害者,使其达到一定的心理平衡和安慰,但也有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的属性。在因为有缺陷的供人们食用的物品非身体层面受到的损害致使供人们食用的物品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因付代价的缺陷是指受害人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是以人身伤害的存在为前提出现的,可能会出现是由于从屈从和羞耻或因人的身体受伤疼痛是由于所带来的生理,心理体验上的心理伤害,也可以表示为自己的亲人的死亡结果而引起永久的疼痛。
  
  通过立法调查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往往包括精神损失费,并通过判例法或公民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严重创伤的数额要求给出的大致范围。例如,德国同意支付非身体层面受到损害的补偿金额,但采取立法限制主义;在英美法系国家,非身体层面受到的损害的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模样与非精神伤害,心理伤害往往放在财产损失估计要统一。在美国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规定,造成不良品损失应予以支付补偿金额,等等。中国立法(包括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支付补偿金额,包括公民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严重创伤,但相关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公民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严重创伤的数额应有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3.4.2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明确、合理
  
  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设置是整个制度的核心。现今在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数额确定的计算标准主要分为自由裁量与相对限制的立法模式。如英美法系没有统一的法律对赔偿金额进行规定,一般为个案的自由裁量。但也为了避免惩罚金过高而造成社会经济消极的不利状况,发展出如限制原告获得高额赔偿金等相关的辅助制度。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较好的解决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问题,即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础,确定二者的比例关系。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是实际损害,而非价款。此项优点在于将法律的威慑性发挥到最大,不可预期的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的遏制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中,一般在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有所限制。各国的立法者在设计制度时,会综合平衡保护消费者与维护社会经济良好发展之间的关系,旨在使制度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总而言之,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私人救济意识的提高而逐渐完善。惩罚性赔偿突破了严格的公私法划分,已在法学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其他国家食品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成功范例,对于完善中国食品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颇有助益。
  
  3.4.3 产品履历跟踪监视制度行之有效
  
  物品履历跟踪监视制度是日本政府积极从欧美国家引进的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管理新制度。农业供人类食用物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这样一个系统,并且已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特别是,该系统具有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能力,供人类食用物安全管理机制渗透到行业的各个方面,这是政府以前要实现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做到的一个机制。如果你想获得认证,就必须满足特定的监管标准,还要接受经销商,第三方定期的合规性检查。作为另一个例子,从电子标签大米可以理解稻米生产者,其使用杀虫剂和肥料的起源,使用的杀虫剂数量,浓度,使用日期和收获日期和处理特定的生产和分配过程。这一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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