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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研究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09-28 共3121字
论文摘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按照“环节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通过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如实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和严格实行环节索证索票,或者通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将采集到的农产品生产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并实现互联互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查主体责任的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笔者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以期为农业部门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工作要求,更好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强对问题农产品的发现和处置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借鉴。

  1 关于追溯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建立健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查询农产品原产地信息数据的办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采取这种办法虽然能一步查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减少中间环节,但也有不足,一是采集和录入信息数据工作量特别大,而且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产品生产品种变化量大,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同时建设信息追溯系统成本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遗漏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收购、贮存、包装、运输等环节,一旦在这些环节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责任主体就无法找到,明显存在弊端;三是仅在一个省推行而其它省未推行,外调的农产品还是追查不到生产责任主体。因此,这种办法只有在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全国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另一种是采取查询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帐,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包装、运输等环节档案记录,以及索证索票情况的办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这种办法质量安全追溯环节较多,有以下优点:一是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督促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和索证索票的工作已有多年,目前广大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已经有了一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自觉行为,比较认可和接受,推行此项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二是可以把由于使用标签标注与实际农药、兽药、肥料成分含量不符的农业投入品,如标注的是低毒低残留农兽药而成分中添加了国家禁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成分,而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追查到农业投入品生产厂家,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综合以上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宜采取通过查询环节档案记录和索证索票的办法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管理。

  2 关于追溯环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生鲜乳收购(属于农产品收购环节)和畜禽屠宰(属于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这就是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农业投入品、农业种植养殖环境和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包装、运输等七大环节。但从我国已试点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云南、北京、上海、山东寿光、江苏南京等地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仅局限于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包装、运输等环节,如云南省、北京市、山东寿光、江苏南京遗漏了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种植养殖环境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造成的后果是,如果没有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帐和种植养殖环境档案记录,一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农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的原因就无法找到,责任主体就会逍遥于法外,不利于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环节应该向前延伸,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一致,才能“横向到边”,实现各环节、全链条追溯。

  3 关于速测结果的应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离不开产地准出管理,产地准出管理离不开质量检测。快速检测结果能不能应用于产地准出管理和执法监管,是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困惑的一个问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问题及解答”第34、35 问题的解释,快速检测结果可以应用于监督抽查,能够作为执法监管的依据。目前一些监管单位由于害怕因检测结果错误而承担责任,不愿意应用快速检测结果进行执法监管。还有的监管单位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的规定为由,不愿意承担快速检测任务,弱化了执法监管工作力度。但仔细探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食品在从食用农产品加工转化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非法添加的问题,而对非法添加物的测定不是国家认可的农残快速检测仪器所能测出的。因此,断章取义地利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曲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应用,显然是没有道理。笔者认为,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应用于农产品产地检测准出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仅能使产地准出便捷高效,而且有利于即时执法监管,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应用快速检测结果时,最好按操作规程对同一样品连续进行两次检测,如果两次检测结果一致,快速检测结果就能应用。

  4 关于产地准出条件

  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核心任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单位认为已经通过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可以不进行质量检测,而直接凭认证证书进行产地准出。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认证时质量合格并不能保证认证后一定合格,这与农产品生产者是否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是否监管到位有很大关系。因此,所有农产品不得实行免检,在产地准出时都要对每批次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此外,一些农产品生产者认为,只要畜禽产品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就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这也是认识不到位的地方,因为检疫合格只能说明该产品没有疫病方面的问题,但是判定如瘦肉精及磺胺类药物是否残留超标、质量是否合格还要进行质量检测。笔者认为,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为:在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如实完整的前提下,凭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属动物及其产品的还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的还要提供认证证书) 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后,方可进行产地准出,产地准出证明要随货同行。只有这样,才能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接轨。

  5 关于运输环节

  许多监管单位认为运输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无从下手,非常难做,这有一定道理。以甘肃省庆阳市为例,目前每年所需蔬菜的60%需要从陕西、宁夏、云南、山东等省区调入,而8—10月份的本地蔬菜因消费不了却需要调出,运输量很大,追溯监管难度确实很大。可以仿效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的做法,在庆阳市的进出要道口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点),与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合署办公,每个站(点)配备1~2名专职检测监管人员,并加强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联动协作,开展票证检查,必要时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这样能够整合加强检测检疫力量,提高追溯监管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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