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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2-11 共53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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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多次的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多成就,养老保险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至今,依然是多种制度并存格局,呈现出碎片化、城乡二元等不公平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缺失,很大程度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以及影响到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构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差距较大,加剧城乡之间矛盾激化。只有通过构建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城乡统一发展,彻底消除我国制度碎片化现象,才能维护国家团结稳定,更好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公正。如何更好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提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以实现社会公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5.1 构建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平台
  
  并轨制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曾经存在四种不同制度,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呈现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
  
  2015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规定其参保人员从2014年10月起,实行与企业职工几乎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依然是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并未实现真正的统一,碎片化和公平性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只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确保人们权益的公平,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如果同一种制度存在诸多不同,诸多不统一,那么人们所享受到福利也会有所差异,所享受的权益也是不同的。因此,只有建立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模式以及缴纳费用的标准,最终达到全民养老待遇水平统一,制度公平性才可能得到提升和完善。可以在全国范围实行国家统筹,各地区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对我国各地区的养老金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费基实施统一标准,并且对养老金额度的计算和发放标准统一制定和管理。
  
  自2009年国家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1年实行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这两个完全独立且不同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实现城乡居民收益公平性的进程。应加快构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国家统筹和制度建立统一。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城乡养老保险转续制度,是实现城乡统一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全国养老保险转续制度形成统一体系,有利于克服城乡二元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化出现的困难,为城乡居民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转移提供保证,为实现我国全国统筹以及城乡统一化打下坚实基础,并且为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构建目标做好坚实的基础准备。第二,实现从低层次的省统筹向高层次的国家统筹转变。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统筹之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进而实现国家分配的公平,是公平性的一种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因社会公众工作单位性质、城乡户籍、所处区域等因素的不同,根据这些因素的不同建立并实行不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严重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完善和提升,国家应对这些不同的社会群体,实行统一的制度管理,实现我国养老制度的全国统筹。当然这种全国统筹的公平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针对不同的社会的群体,如一些特殊的社会的弱势群体,即残疾群体、患疾病者等。在全国统筹基础下,设计一些养老补充计划,广泛关注和照顾社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使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统一的过程中实现公平性提升。第三,处理好现存养老保险制度多元化问题,进而实现一元化目标。介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我国现在尚不具备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物质条件,一体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时间目标。多元化的存在是我国向养老保险一体化过度的制度选择,处理好现存制度多元化目标,可以更好地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第四,养老保险制度基金来源的多元化。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不统一,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也不同,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情况差距明显。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正向分配,往往调动社会经济水平高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去弥补社会经济水平低的地区基金缺口,损害到经济发达地区参保者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政府应该拓宽养老基金的来源渠道,进而更好地弥补我国养老制度基金的缺口。
  
  5.2 扩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福利性政策,是面向我国全体公民的,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都应享受到了养老保险这项福利政策。换言之,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国家基本养老制度,进入老年时都应该依法享受到国家的养老福利。养老保险制度面积的覆盖大小是作为其养老制度完善与否和公平性一个衡量标准。每个人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年老,但现在我国依然有大量人口没有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覆盖面还需有待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够全面,严重影响全国范围内制度的统一建立,阻碍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公平性的良好实现。
  
  首先,国家应全面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积。由于城镇企业的正式员工参保的比例较多,而那些非正式企业职工,一些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一些以打工为主的灵活就业者,该部分群体参保率比较低。这一部分社会群体应是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展工作重要实施对象。提高城镇职工人员的参保率,政府机构应该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与职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即用工之日开始就应建立起单位职工名册,以备政府部门进行查阅。社会保险部门做好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必要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加大对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国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监督和检查,对于那些养老保险登记造假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其次,政府应扩大并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自 2009 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计划到 2020 年实现其全国农村的覆盖,其实现全国范围覆盖时间为 11 年。反观 2011 年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到2012 年就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从制度的建立到制度的全面覆盖,仅仅只用了两年时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时间长达 11 年之久,其覆盖速度相对较慢。但与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速度相比,农村覆盖速度有很大提升空间。缩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的覆盖时间,使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尽早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福利政策,以缩小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养老待遇差距水平,更好地提升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水平。
  
  最后,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中,在城市中逐渐形成大量的个体户与无业居民群体。这一部分社会群体,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遗漏部分。2011 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更好的让城镇生活中那些非就业社会群体享受到国家福利待遇,然而要成功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就要加大政府对无业居民这部分财政补贴,承担起这部分无业人群单位需要缴纳养老金部分金额。
  
  5.3 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

  
  加大财政补贴,逐步增加“基础养老金”,政府担当起农村居民“单位缴费”人的角色,这是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我国曾经是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国家,农民所占比例较大。农民作为社会竞争群体中低收入群体,在激烈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首先,充分认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建国初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人们生活水平较差,根据当时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国外形势,我国重点并大力发展重工业。但由于我国当时国内经济实力的有限,发展重工业困难重重,我国不得不牺牲农民的利益,促进我国重工业的发展。经过对农村闲散资金的筹集,集中投入发展我国重工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自身利益,有失社会公平。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发展水平实现空前的提升,城市人们生活得到很大的提高,但相对城市发展而言,农村的发展依然缓慢,生活水平低下。我国增加和发展财政扶持,提高农村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是再分配基础上公平性的有效体现,更是对农村居民进行的弥补;同时也是减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
  
  其次,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可以有效的带动内需,拉动我国经济的快速进步。农民是社会群体中的低收入者,农村本身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差,消费较低的区域。但是我国农村区域数量众多,农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的消费群体,其消费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很好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从而减小农村年轻人对父母的养老压力以及自己未来的养老压力,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释放农村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居民个体的收水平。国家财政收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力度,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5.4 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是三支柱模式养老体系。第一支柱,国家基本养老制度。国家基本养老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许多公平性问题,如前文中所提及到的,因单位、户籍、区域不同,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待遇水平不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虽然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情况比较好,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并没有企业年金养老制度,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提高。1991年,国家规定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企业员工设立补充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由于其发展速度和情况比较良好,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但是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覆盖范围不均衡,全国范围内的覆盖率水平比较低。企业年金的良好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还有利于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差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政府应发挥其主导地位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采用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政府为保证企业年金的增值和保值提供合理完善的社会环境。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具有自愿性,由于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一些人养老意识淡薄,其投保意愿比较低。虽然个人储蓄性养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但其发展一直缓慢。政府应积极促进商业性养老保险快速合理发展,拓宽和增加居民养老保险层次,鼓励和引导参保者参加商业性养老保险,有效减轻我国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商业保险制度发展良好,人们就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参与,缩小不同社会群体彼此之间的养老待遇水平。
  
  加快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发展,可以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养老生活提供一个合理统一,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通过构建多支柱、多层次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群体对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多种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全面的覆盖,让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公平的享受到国家养老政策的福利。
  
  5.5 小结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之初到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至今也没有实现全国统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多种制度并存格局,呈现出碎片化、城乡二元等不公平现象,严重影响我国养老制度公平性完善。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缺失,很大程度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以及影响到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构建。
  
  通过构建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快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碎片化现象,才能保证国家稳定团结,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对于实现我国社会公平至关重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实现我国制度化的统一,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公平。对我国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管理机构、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费基做到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福利性政策,是面向我国全体公民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国家基本养老制度,进入老年时,都应该依法享受到国家的养老福利。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积的大小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否与公平性的评价标准。但现在依然有大量人口没有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还需要不断增加。由于覆盖面积不足,将会严重阻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影响我国社会公平性的提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进步,覆盖范围的从仅仅一部分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如今覆盖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待遇水平也得到了质的飞跃。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世界上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是要经历的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新环境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新问题的出现,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社会环境进步下不断的解决旧问题与新问题的过程。习总书记在十八大中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表达出了对未来社会表述。由此看来,公平依旧是被当今时代所追求的目标。不管社会如何发展,经济如何快速进步,公平的问题始终伴随着而从未消失过。公平,依旧是美好社会建立的一块稳定的基石,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美好社会建立才不会变得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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