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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实施过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18 共2432字

论文摘要

  澳大利亚早在1909年就建立了最初的养老金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完善,目前澳大利亚形成了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国民年金,旨在防止老年贫困;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称作超级年金,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第三支柱是个人退休账户,旨在进一步增强老年生活保障力度。

  目前超级年金覆盖了澳大利亚95%以上的工作人口。2012年底,超级年金资产规模已达到1.51万亿澳元,超过当年GDP规模。据预测,到2022年超级年金资产规模将达到5万亿澳元。

  一、超级年金的缴费和待遇领取

  缴费规定。澳大利亚1992年通过了《退休金保障法》,要求所有雇主都必须为所有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的员工(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提供超级年金缴费,并在10年内把缴费费率从税前工资的4%逐步提高到9%,这部分雇主缴费是免税的。如果雇主没有按期为员工缴费,必须补交而且承担罚款及相应利息,且不能得到抵税优惠。

  法律并没有要求雇员必须缴费,员工可以自愿从税前或税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钱来交入超级年金账户中。税前的超级年金缴费,能够减少雇员的税前收入,将收入降至较低所得税税率区间。雇员从税后收入中缴纳的超级年金缴费,可以享受政府的缴费匹配,即政府按照1:1.5的比例补贴,最高限额为每年1500澳元。

  待遇领取。目前超级年金领取年龄是55岁,比国民年金领取年龄稍早。但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2025年间,将超级年金的领取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以缩小超级年金和国民年金领取年龄之间的差距。超级年金计划成员可以采取一次性也可以分期领取,目前采取前者的比重较大。

  二、超级年金计划组织形式

  根据法律要求,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必须通过理事会的形式建立。理事会通常由6名或者8名理事组成。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内部受托管理模式,理事通常是参与该超级年金计划的工会的代表和雇主协会的代表,双方代表数目相等,分别由工会和雇主指定,但不能是基金的成员。

  理事会负责选择基金受托人,受托人是法律实体,主要职责管理基金资产,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使成员的收益最大化。受托人首先必须确立投资目标,并提出相应的资产分配策略。受托人负有谨慎管理养老基金的责任,必须不间断地监控投资业绩,并且每年向年金内成员披露至少一次目标、策略和预期投资回报,同时每年汇报投资获取的回报以及记入成员账户的回报率。

  三、超级年金的保值增值

  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实行的是高度分散的投资管理模式。投资以受托人为核心,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经理都可以参与超级年金的投资管理。受托人通常会与一个或多个投资经理签订合同。投资经理的职责是在不违反投资合同的前提下使回报率最大化。目前有超过100个投资经理在这个领域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了有效竞争,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澳大利亚资本市场发育成熟,金融工具多样。因此超级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还在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其中,股票是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投资的首选。

  此外,受托人还向成员提供不同的投资选项,使得成员能够挑选最适合自己需要的投资组合。年轻成员可以采纳投资收益高,风险稍微偏大的投资选项,有助于使他们的退休收益最优化。

  对于快要退休的成员,倾向于采纳那些收益稍低但是稳定的投资选项。成员通常还可以定期免费变更投资选项。

  从投资回报来看,近10年超级年金总体上可以获得4.4%的投资收益。大部分年份都获得正回报,仅在2003、2009年出现负回报。总体而言,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投资回报比较稳健。

  四、超级年金基金监管

  由于超级年金采取市场化运作管理方式的风险相对较大,完善的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超级年金监管机构主要有三个:审慎监管局、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税务总局。

  审慎监管局通过对超级年金的运作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受托人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人事安排等,保证超级年金的安全。证券投资委员会主要对超级年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包括管理情况、经营业绩、信息披露、有无误导行为等,保护基金成员的权利,促进市场有效运转。税务总局具有监控超级年金法定费用缴纳的责任。这三个部门既职责明确又相互配合,组成了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的监管体系,保证了超级年金的有效运转。

  五、超级年金的特点

  首先,完善的法律环境建立了规范的发展框架。在澳大利亚,《产业关系法》规定了雇主必须为雇员参加超级年金缴费;《退休金保障法》规定各类型超级年金的组织形式;《养老金行业监管法》《超级年金监管条例》《信托法》

  规定了受托人的成立与注册、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基金的收缴比例与投资限制、基金的具体运作与日常事务管理等内容;《税法》《婚姻法》《破产法》等,明确了超级年金制度所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参加者遇到破产、离婚问题时的处理办法等。立法先行为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打造了规范的制度框架,是超级年金长足发展的前提。

  其次,强制缴费与税收优惠推动了超级年金发展。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采取自愿的职业年金计划不同,澳大利亚通过法律规定,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的超级年金缴费,这是超级年金基本覆盖全民的根本原因。此外,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税收优惠。从缴费环节来看,雇主为员工缴纳的超级年金允许税前扣除。雇员如果在税前缴纳超级年金,能将其收入降至较低所得税税率区间中。在投资环节,参加超级年金计划成员的基金投资所得按15%税率缴纳,低于其他投资所得税率。在领取环节,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超级年金免税。这些都大大激励了社会成员参与积极性,推动超级年金计划长足发展。

  最后,长期投资理念有助获得稳定回报。超级年金作为养老基金,秉持长期投资的理念,其目标是在通货膨胀率之上获取一定的回报率。因此对投资绩效评估期限较长,通常以3年或5年为一个周期。在此期间,还允许某一时期内存在负回报率,但是必须说明负回报率的概率。为了实现目标,受托人要确定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型之间的配置。投资经理负责挑选股票、不动产等,并定期公开披露业绩。澳大利亚竞争激烈的投资市场、公开披露的投资业绩、长期评估的激励机制提供了超级年金良好的长期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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