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国民财富快速积累,人民生活也得到了较大改善。2013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568 845 亿元、政府财政收入高达 129 143 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 6 700 美元[1],但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拉大仍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民众对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认可度急剧下降,不仅失业者和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强烈不满,甚至党政官员、私营企业主和公司高管等既得利益者群体也多有怨言。根据世行公布的数据,5% 的美国人口占据了全国60% 的财富,而中国却是 1% 的富裕家庭占有了全国 40% 以上的资产,成为全球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2]。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激化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导致潜在的社会风险日趋放大,最终将形成“个体不满———群体不满———群体行动———社会动荡”的风险链条。
尽管收入分配差距的日趋恶化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社会保障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器”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则是关键因素之一。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与有效手段,具有综合性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3]。然而,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城乡统筹、全民覆盖”的新阶段,但社会贫富差距却在持续扩大,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亟需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二、相关文献回顾
关于社会保障与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学术界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部分学者研究发现社会保障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Korpi和 Palm e﹙1998﹚[4]利用卢森堡收入研究所﹙LIS﹚的数据对不同类型的福利国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面向贫困者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水平和目标瞄准对于缩小收入不平等具有重要作用;DavidJesuit和 VincentM ahler﹙2004﹚[5]对 13 个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再分配效果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在 1980年 ~ 2000 年的 20 年间,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远远大于税收,以瑞典为例,社会保障对基尼系数的调节贡献高达 82.5% ,而税收对基尼系数的调节贡献仅为 17.5% ;Sm eeding Tim othym﹙2004﹚[6]对西方国家的收入不平等、贫困和收入再分配的关系进行跟踪研究发现,养老金能够有效缓解老年人贫困,降低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W ang 和 Cam inad﹙2011﹚[7]根据卢森堡收入研究所﹙LIS﹚的数据对 36 个国家进行收入不平等和社会转移支付与税收的再分配效应研究发现,公共养老金、遗属保障、社会救助和家庭津贴等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收入占南欧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 80% 以上,占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额为 30% 左右,占北欧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额为40% 以上,占欧洲大陆国家和中东欧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额为 50% 左右,能够有效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高文书﹙2012﹚[8]采用测算基尼系数的方法研究发现,社会保障转移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城镇居民内部和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丁煜和朱火云﹙2013﹚[9]的研究则指出尽管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不显着,但其正向效应开始显现;刘毅﹙2014﹚[10]通过实证分析认为,社会保障转移性收入从2009 年开始逐步回归到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的作用轨道,然而效果有待提高。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则指出社会保障不仅没有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即“损不足以奉有余”。M oene 和 W allerstein﹙2001,2003﹚[11 ?12]对 OECD 国家的收入不平等、社会保障和再分配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收入不平等与再分配呈负相关,即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再分配是财富从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群体的“逆向转移”,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黄祖辉等﹙2003﹚[13]运用 GE 指数及其分解方法研究发现,社会保障转移性收入加剧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之后运用相同的方法对浙江各地收入差距进行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14];Kenworthy 和 Pontusson﹙2005﹚[15]对 OECD 国家的收入不平等和再分配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后指出,在 1980 年 ~ 1990 年的 10 年间,社会福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多数国家的收入不平等;侯明喜﹙2007﹚[16]发现由于社会保障的二元体制和社会保障目标瞄准存在偏差等问题,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了扩大城乡贫富差距的“助推器”;杨天宇﹙2009﹚[17]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转移性收入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乃至全国的居民收入差距;王艺明和蔡翔﹙2010﹚[18]利用省级财政支出面板数据分析发现,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镇偏向加剧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王茂福和谢勇才[19]﹙2012﹚的研究发现,我国社会保障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居民内部和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即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雷根强和蔡翔﹙2012﹚[20]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发现,由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厚城镇薄乡村”倾向导致我国城乡贫富差距逐步扩大;李亚青﹙2014﹚[21]利用广东两市的医疗保险数据研究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再分配情况,发现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工医保存在比较严重的“穷人”补贴“富人”现象,成为推动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加速器”。
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术界围绕着社会保障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并且学者们尤其是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是社会保障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问题,而对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问题关注甚少。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广东省数据对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收入分配问题进行具体剖析,以期对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有所裨益。
三、社会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机理
一般而言,国民收入分配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会涉及相应的利益调整[22]。社会保障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其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福利以及慈善公益事业等互助共济性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在再分配领域中发挥关键作用,而且可以在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有效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一﹚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改善初次分配格局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强制性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无疑会改善初次分配格局,因为当雇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项目时,不仅自己要承担缴费责任,雇主亦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雇主与雇员的缴费列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享受政府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换言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免税、雇主让利、雇员受益的一项制度安排。当前,倘若雇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雇主的缴费率约为雇员工资总额的 30% 左右,雇员的缴费率则约为其工资总额的 10%左右,如果再算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制度将会直接影响雇员 40% 以上的收入安排。此外,有些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和培养雇员的忠诚度,还建立了一些职业福利制度,如企业年金制度等,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并享有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故而,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职业福利制度能够有效地改善初次分配格局,调节劳资收入分配差距。
﹙二﹚社会保障在再分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民收入实现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以实现社会和谐与维护社会公正。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中,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其受益者不需要履行任何缴费义务,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性特征。具体言之,社会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等制度安排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帮扶,以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或者获得收入的能力,缩小其与高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社会福利则通过教育福利、职业福利和住房福利等面向全体国民的普通福利以及妇女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残疾人福利等面向特殊人群的特殊福利直接或者间接增加他们的实际收入,具有明显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三﹚社会保障对第三次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以慈善公益事业为主要内容的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补充,在调节贫富差距与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慈善公益事业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以公民的慈善意识、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出发点,以公民﹙主要是中高收入者﹚和社会组织的捐赠为物质基础,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基础,通过救灾、济贫、助学和解危等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扶,以解决其生存危机和增加其实际收入,实现财富从中高收入群体到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是“富人”对“穷人”的让利,从而能够有效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可见,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四、数据来源与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广东统计年鉴》﹙2003 ~ 2013﹚。选择从 2003 年开始研究的原因主要是《广东统计年鉴 2003》才开始对“按人均纯收入等级分的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把农村居民分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5 个等级,在各收入户的收入调查中都包含了“转移性收入”这一项,可比性很强。根据《广东统计年鉴》,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指农村居民无偿获得的资金和实物,具体包括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和其他转移性收入等,其中养老金、救济金和抚恤金等由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获得的收入占农村居民全部转移性收入的90% 以上,故而可以用转移性收入数据来代替。
﹙二﹚社会保障与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分析
由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获得的收入既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亦是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能有效缩小居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23]。根据我国国情,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剖析。
1.社会保障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实际效果
分析社会保障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具体效果,必须对社会保障调节前后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进行比较。由此,我们引入“不良指数”这一概念。不良指数是指不同收入户的收入与低收入户的收入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收入差距越大。由此,“初始收入不良指数”是指社会保障调节前不同收入户的收入与低收入户的收入之比,“调节后收入不良指数”是指社会保障调节后不同收入户的收入与低收入户的收入之比,“调节效果指数”则为初始收入不良指数和调节后收入不良指数的差值。假设调节效果指数为 E、初始收入不良指数为 A、调节后收入不良指数为 B,则:E = A ?B。当 E 为正值时,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缩小了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当 E 为负值时,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拉大了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即出现了“逆向调节。”
根据统计年鉴的数据,可以计算出 A、B 和 E 的值,如表 1 所示。同时,通过判断表 1 中的 E 值可以得到表 2 的数据,综合表 1 和表 2 可以对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分析。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对不同收入户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是不同的。在 2002 年 ~ 2012 年的 11 年间,对于中低收入户而言,E 值稳定在 0.03,出现负值的年数为 5 年,表明社会保障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对于中等收入户而言,E 值由 0.04 降低到 0.03,出现负值的年数为 5 年,表明社会保障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对于中高收入户而言,E 值由 0.03 增加到 0.04,出现负值的年数为 5 年,表明社会保障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对于高收入户而言,E 值由 ?0.04 变化为 ?0.08,出现负值的年数为 11 年,表明社会保障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从平均值来看,在 11 年间,E 值为负值的年份有7 年,为0 的年份有2 年,其他两年的 E 值较小,同时从各收入户的 E 值为负值的个数来看,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皆为 5 个,而高收入户为 11 个,这就表明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微乎其微,且呈现出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的特点。
综上可知,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存在比较严重的逆向调节,即进一步拉大了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财富从低收入阶层向中高收入阶层逆向流动的“劫贫济富”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
社会保障转移性收入占居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的大小是其能否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物质保障。倘若社会保障转移性收入占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大,则表明社会保障具备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条件,反之则不然。如表 3 所示,在 2002 年 ~ 2012 年的 11 年间,尽管社会保障收入占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处于 3% ~ 6% 之间,但是也是除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外的第三大收入来源,表明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具备了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条件。
从表 3 可知,在过去的 11 年间,各收入户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呈现升降交替的趋势,总体而言,各收入户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皆有所增加。比较 2002 年和2012 年的数据,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低收入户到高收入户分别增加了 0.68% 、0.86% 、1.66% 、0.39% 和 1.53% 。同时,从比重的均值来看,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分别为:高收入户﹙6.57% ﹚、中高收入户﹙4.37% ﹚、低收入户﹙4.30% ﹚、中等收入户﹙4.17% ﹚和中低收入户﹙3.99% ﹚。
这说明社会保障收入有向中高收入群体集中的趋势,即农村居民的收入愈高,就愈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障收入,从而进一步拉大广东农村居民贫富差距,即再次证明了社会保障调节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是“损不足以奉有余”。
3.各收入户社会保障收入的增速比较
对近年来各收入户社会保障收入的增速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保障收入的集中倾向,而且能够判断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势。从图 1 可知,从 2003 年 ~ 2012 年的 10年间,各收入户社会保障收入的增速皆是围绕其均值上下波动,除 2009 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社会保障收入增速出现了极端情况之外,其他年份不同收入户社会保障收入的增速并无明显的规律可循。从均值来看,根据表 4 可知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表明居民收入愈高,其社会保障收入的增速愈慢。同时,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社会保障收入之比由 2008 年最高的 47.29 下降到 2012 年的 6.58,表明社会保障收入正在缓慢地改变向中高收入群体集中的倾向。然而由于目前低收入阶层和中高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收入差距依然较大,且在社会保障调节之前,两者的收入差距本来就很大,故而可以预计在未来若干年内社会保障仍旧无法有效缩小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通过对《广东统计年鉴》中的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社会保障与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关系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存在不同年份的差异,但总体上看社会保障拉大了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存在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大部分被中高收入阶层所占有,进一步拉大了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而言之,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并不符合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机理,而是存在较为明显的“损不足以奉有余”现象。
五、社会保障收入拉大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
由上述分析可知,虽然社会保障收入已经初步具备了调节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条件,且社会保障收入也在逐步改变向中高收入群体集中的倾向,但仍无法改变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的现状。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社会保障成为拉大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助推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足
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既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其能否有效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基本物质保障。《广东省 2013 年预算执行情况和 2014 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3 年广东财政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总额为 734.34 亿元,占广东财政总支出的 8.88%,然而 2013 年国家财政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总额为 14 281.67 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 10.33%,故而 2013 年广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要比国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低 1.45 个百分点。实际上,广东作为我国第一经济大省,完全有条件为全省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然而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尚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广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且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大多数被中高收入阶层所占有﹙见表 3﹚,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覆盖面偏低
对目标人群与社会问题进行覆盖是社会保障有效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
事实上,与社会保险等相比,社会救助与福利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具有操作简单和效率高等优势[24]。社会救助与福利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形式直接补贴给低收入群体,从而有效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不过,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这一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适度的覆盖面。当前广东农村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还不够完善,覆盖面偏低。以农村社会救助的核心制度低保为例,当前享有低保救助的广东农村人口不到农村总人口的 5% ﹙见表 5﹚,而 2012年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为 5 344.5 万人,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 8.3%[25],而发达国家享受低保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通常占总人口的 10% 以上[26],表明广东农村低保覆盖率水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故而,广东农村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的覆盖面偏窄,导致其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
﹙三﹚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的目标瞄准存在偏差
为了让有限的社会救助与福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目标瞄准机制,以有效辨别贫困家庭及其穷困程度。当前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的目标瞄准机制主要有资格审查和家计调查等,这是防止有限的福利资源“错付”与杜绝福利欺诈的有效途径。然而,以低保为例,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农村居民实施家计调查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且有限的农村低保资源很有可能会被农村精英阶层抢先瓜分,从而导致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瞄准出现偏差,出现了“应保未保”和“保不该保”的“遗漏”与“瞄错”并存的现象。2013 年广东省通过对“人情保”、“指标保”和“维稳保”等进行拉网式核查,清退了近 12 万份假低保[27],根据表 5 可以计算出广东低保“错保率”约为 6.75% ,远远高于全国 4% 的平均水平[28],这就说明一些相对富裕的农村居民获得了低保,而一些真正贫困的农村居民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巩固了低收入群体与中高收入群体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导致中高收入群体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要远远高于低收入群体,并出现表 1、表 2 和表 3 所呈现的逆向再分配现象。这不仅严重违背了这一制度出台的初衷,而且会进一步拉大农村居民贫富差距。
﹙四﹚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
根据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相关规定,广东新农合和新农保实行的也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主要实行现收现付制,由政府进行管理与支配,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的是完全基金制,归个人支配,不具有互助共济功能,即个人缴费越多,将来获得的收益也就越高。以广东新农保为例,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 元,个人账户部分设有每年 120 元至 3 600 元 10 个缴费档次,政府为每位参保人提供每年不低于30 元的补贴。当前,广州为参保人提供的补贴标准全省最高,为每人每年2 160 元[29]。倘若以一名广州参保人为例,当他选择最高缴费水平,每年缴纳 3 600 元,广州每年给予 2 160 元的最高补贴,那么在15 年后他可以每月领取685.6 元养老金,然而,当他选择最低缴费水平,每年缴纳120 元,政府给予每年30 元的补贴标准,那么15 年后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仅为81.2 元,前者是后者的8.4 倍。这就表明能够承受较高缴费压力的广东农村中高收入阶层将会比农村低收入阶层获得更多的养老收益,从而会进一步拉大广东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促使高收入者获得高保障水平、低收入者获得低保障水平的两级分化,最终将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六、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议
社会保障进一步拉大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这一问题的产生并非一日之积累,解决这一问题也绝非一日之功。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循序渐进,通过政治和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以改变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现状,从而有效地缩小广东农村居民贫富差距。
﹙一﹚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作为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平滑器”与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来源是其健康运行与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30]。然而,由于当前广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够,使得社会保障不仅没有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反而进一度扩大了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事实上,广东作为我国最富裕的省份之一,具有十分雄厚的地方财政实力,完全有条件为全省居民提供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因而,在当前广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地方财政实力不断雄厚的良好形势下,各级政府应当在合理划分社会保障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量,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为社会保障有效地调节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夯实物质基础。
﹙二﹚提高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的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按照大数法则运转的,适度的制度覆盖面是有效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重要条件[19]。当前,尽管广东实现了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制度全覆盖,然而广东农村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的覆盖面偏低,阻碍了社会保障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因而应不断提高广东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应在继续扩大广东农村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制度覆盖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妇女和儿童福利制度,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改善社会救助与福利的目标瞄准机制,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杜绝“保不该保”和做到“应退尽退”是让有限的社会福利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基本前提[31]。随着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与福利领域迫切需要进一步改善目标瞄准机制,加强社会保障监督与管理,以保证最需要帮扶的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具体说来:
一是广东民政部门要继续实施严格的“家计调查”,包括收入调查和生产资料调查等;二是广东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受保人进行“地毯式”核查,坚决杜绝“指标保”、“维稳保”和“人情保”等;三是广东民政工作人员要对受保人进行道德与责任意识教育,促使其在脱贫后主动退出受保人行列;四是广东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福利受益人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申请、复审以及受益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有效地防止有限福利资源的“错付”。
﹙四﹚改进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当前,广东新农合和新农保实行的皆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具有较强的互助共济功能,然而个人账户不具备再分配功能,实际上是强制储蓄。尽管个人账户有利于激励个人参保与缴费的积极性,然而由于其实行“多缴多得”原则,就有可能会导致广东农村居民中的中高收入阶层多缴费,将来也得到更多社会保障收益,从而进一步拉大广东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故而,未来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缩小新农合和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比例,适当扩大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规模,从而不断削弱广东农村居民收入高低对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所造成的影响,以发挥社会保障对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逐步缩小广东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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