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最基础的部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单位或社区、国家三方面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遇到风险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社会救济是也称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都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它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 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阐述, 即规定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并提出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二、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水平低
我国中小城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的水平过低,并且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小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 我国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工作并没有同步发展,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严重落后于各大城市。我国中小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十分不平等,远远低于各大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待遇落后于各大城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中小城市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上严重不足,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多少,然而现实是我国政府并没有如此雄厚的财政资金给予中小城市以同等的社会保障服务;其次,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十分不合理,相比较于各大城市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开展较晚,缺乏经验,同时在各方面的投入十分欠缺。
2.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水平低
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水平也过低。中小城市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物力资源已经落后于各大城市,人力资源上也同样落后于各大城市。中小城市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障专业知识上存在不足,专业知识并不扎实,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培训机制保证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能够有效,便捷地学习,在工作岗位中也缺少机会掌握相关知识。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低下不仅仅体现在专业技能上的欠缺,同样体现在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的欠缺以及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职业认同感的欠缺。
3.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欠缺
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机制的欠缺体现在许多方面。首先,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缺失相应的制度,使得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缺少一套实际可行的规章制度;其次,中小城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到位,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问题十分严重,在现行的中小城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很多的漏洞,给不法分子留下了许多的可乘之机;最后,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尚未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保证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在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也难以保障其开展的效果。
4.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缺乏监督
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缺少一套相应的监管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缺乏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少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增值;其次,在对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上,同样缺少一套合理有效的制度保证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合理地行使自己权利。 如果这两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将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不利于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1.加快中小城市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的推进必须依赖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为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服务提供可能。 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能够产生诸多利好:首先,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实现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能够确保在资金投入上,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推进;其次,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能够减少居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依赖,居民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后会更加倾向于通过购买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减少了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上的压力。 同时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能够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居民消费能力的增加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实现收入增加,内需增强,经济发展得到良性循环。
2.创新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我国人口众多, 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时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因此,在完善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时,应当从全局考虑,尽可能创新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难题。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我国政府,尤其是中小城市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地探讨解决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问题,从制度本身以及现有问题出发,建立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3.提高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水平不高,我国必须尽快提高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这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应当提高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这是提高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础。只有提高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才能确保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才能保证中小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其次,应当从制度入手,着手于建立一套可行的,符合我国中小城市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工作制度, 切实保证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让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借助到相关制度的帮助,更加规范地行使自己权利,让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
4.提高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
提高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对于完善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普遍偏低。中小城市居民收入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投入,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只能确保中小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但是这种生活的水平是极低的,依靠社会保障维持生活并不是长久之计,必须让中小城市居民自食其力,提高收入与生活水平,才能逐渐减小中小城市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财政资金投入,减轻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负担。因此,增加我国中小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带来的好处是多方面的,我国中小城市政府应当从宏观布局入手,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让我国中小城市的居民收入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改变目前中小城市居民过度依赖社会保障的帮扶的现状,让我国中小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地增加,实现政府与中小城市居民的双赢。
5.加强中小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在现代社会里也只有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才更具有公平性。 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质就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国民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调节法。 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也是我国实现社会公平,全面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所在。 法律是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的最有利的武器,让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让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能够借力于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改变目前的不利局面。
6.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受到资金的限制,没有办法得到进一步开展,资金的投入大多依赖于财政投入。 我国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要想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必须解决中小城市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 针对我国中小城市现状,应当开展多渠道的筹集资金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障的推进。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加强对现有社保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并通过财务手段实现资金的增值,制定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资金的使用能够规范,合理;其次,应当优化我国中小城市的财政支出,保证我国中小城市的财政支出能够科学,规范,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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