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 虽然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但在实践中也给各国司法带来了便利, 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理论界一直没有定论, 文章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分析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与辩诉交易精神相通之处, 提出可借鉴吸收该制度的合理内涵, 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 适用; 社会;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况
(一) 历史起源
《美国法律词典》中对辩诉交易的解释是, “在刑事案件中, 被指控者通过他或他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认可接受的协议程序”。 (1)
辩诉交易最初仅适用于诸如谋杀案和酒类经营案件。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 人口流动性增强, 犯罪率也随之急剧增长, 法院出现大量的案件积压, 提高诉讼效率成为美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和被追诉方的辩护人进行协商, 以减轻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以避免冗繁的正式陪审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的判决对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进行明确肯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制》第11条规定了辩诉交易的答辩协议相关程序, 从此辩诉交易就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其在美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二) 对辩诉交易的评价
美国大法官司沃伦·伯格说:“只要大部分案件的解决是通过有罪答辩来完成的, 这个系统就起到了作用……一旦有罪答辩从90%减少至80%, 我们法院就需要付出双倍乃至更多的人力和设施。” (2) 可以说, 没有辩诉交易, “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这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辩诉交易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 实现各方利益和司法公正, 尊重个人自由与民主, 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利益。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 从辩诉交易出现后就一直有学者在反对这项制度, 因为辩诉交易存在有损司法权威、有违平等、危害公共利益、易酿成错案、忽视被害人的利益等问题。
二、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现状
辩诉交易制度虽然从产生就被一些学者反对, 但是辩诉交易经过几百年一直延续至今, 并在全球范围内慢慢扩展开来, 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已开始吸收、借鉴辩诉交易中的合理元素。
(一) 理论方面
1. 实用主义哲学的发展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认为:“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到目的的工具, 只要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 它们就是真理。” (3) 辩诉交易在诉讼过程中能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实用利益。被追诉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以及被害人都可以在辩诉交易中获得相对利益。
2. 契约自由的高度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契约自由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契约自由观念中包含了自愿、平等、互利等要素, 能够促进交易的稳定, 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 增加交易的理性和效益。辩诉交易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解决所达成的一宗契约或合同, 是控辩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对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协议。
3. 体现个人主体地位的处分权
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 主体性理论得到发展, 开始强调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主张作为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应当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当事人主义开始强调当事人的个人主体地位的处分权, 辩诉交易正体现了这一诉讼理念。
4. 绝对化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向相对化转变
绝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只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情况, 忽略了具体情形, 往往为了普遍正义, 而牺牲个别正义, 忽视犯罪的个别预防与矫治, 同时还限制了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
刑罚个别化的产生是建立在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理论基础的一种刑法理念, 刑罚不再一概而论, 而根据行为人的个别因素而量刑, 更好地实现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二) 实践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而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
工业革命后, 美国资本主义开始发展, 社会变革加剧, 外来人口大量涌入, 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也带来了犯罪率的增长。司法资源增长相对缓慢, 使大量案件积压, 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司法部门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辩诉交易的应用解决了这些问题。到20世纪中后期, 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的刑事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90%。
近现代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高科技犯罪越来越猖獗, 增加了侦查难度。辩诉交易有利于侦破案件, 更易于瓦解犯罪组织。
法律旨在追求公平、正义, 但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4) 效率和公正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的公正性要求法律具有效率性, 没有效率的公正是最无价值的公正。现实中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需要经过漫长的侦查、审判才能定罪处罚, 被害人迟迟看不到犯罪人受到刑罚, 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辩诉交易就是追求法律效率的最好体现, 能够避免刑事案件的积压, 节约司法资源, 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相通之处
对于是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学界目前并没有定论, 但是辩诉交易的精神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社会中有相通之处, 因此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引入有其可适用性。
(一) “和”文化
“和”观念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民族心理与民族精神, 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与生存智慧。“和”在春秋时期就已经上升到了一种哲学高度。包涵了社会人伦之“和”、国家政治之“和”、人的性情之“和”、天人之“和”等思想意蕴。在春秋战国时期, 经过诸子百家的论战, “和”的观念逐渐形成体系, 形成了老子的“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 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 儒家的“和为贵”“仇必和而解”等学说。
辩诉交易追求的是控辩双方的一种协商行为, 并非将双方对立化, 有利于控辩双方关系的缓和, 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深层次的精神中, 辩诉交易是符合我国“和”文化的内在的精神追求。
(二) 传统诉讼观念
由“天人合一”“和为贵”演化出的无讼思想, 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在宏观方面, 实行仁政, 教化民众, 构成一个没有诉讼的社会, 在微观方面, 当诉讼发生时, 试图以调解方式而非审判的方式解决诉讼。
我国古代重视宗族血缘, 形成了传统的人情社会, 息事无讼成为人情社会中人们的诉讼心理。发生纠纷时, 人们希望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逐渐形成了不喜讼的传统心理。
辩诉交易在侦查阶段对社会危险性较轻的被追诉人, 通过辩诉协商的方式, 对被追诉人进行降级处理。这符合无讼思想影响下, 希望通过有罪辩护换取较轻处罚对待的心理。
(三) 古今制度、政策
汉律中的“先自告, 除其罪”, 唐律疏议中的“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 原其罪。其轻罪虽发, 因首重罪者, 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 亦如之”;到现代的《刑法》第六十七条中确立的自首制度,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以及“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政策, 都体现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 这都与辩诉交易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 通过主动认罪或进行有罪辩护来换取刑罚的减轻。
(四) 司法现状
2017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2016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 同比上升1.5%。 (5) 据历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为95.4万件, 2014年为102.3万件, 2015年为109.9万件。
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一直处于增长趋势,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 司法系统负荷加重。近几年来, 经济的快速发展, 案件越来越智能化, 对案件的侦破也越来越困难。我国现在同样面临着犯罪案件的增加, 犯罪的隐蔽性和智能化的困境。
(五) 社会观念的转变
如今, 实用主义在我国影响越来越普遍深入, 民众更为理性务实。契约文化在我国的传播与盛行促进了平等精神的发展, 人们需要平等地参与刑事诉讼。实用主义的深入和契约精神的发展为辩诉交易的引入奠定了思想基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国的诉讼模式开始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 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淡化法官的主导作用。这为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提供了制度支持。
四、结语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辩诉交易。其对于实现刑事案件审判中公正与效率并存的诉讼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辩诉交易是否引入, 如何引入, 如何实施等都需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来决定的。
注释
1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贺卫方译.美国法律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9。
2 张智辉.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9:62。
3 邱仁宗.20世纪哲学名著导读[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667。
4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134。
5 2017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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