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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在日本兴起原因及其法文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4036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本文着重探析的是法所蕴含的文化的侧面,目前这也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毫无疑问,“比较法文化学”和“法文化学”已经成为本文相关研究领域内的重要主题。文章结合法社会学在日本的实践情况,深入解析法社会学在日本兴起的历史原因,指出了日本法社会学思潮的主流是法文化研究,提到了比较法文化研究促进法社会学思潮繁荣,希望能够对日本法社会学及法文化的实际工作发挥指导和借鉴作用。

  二、法社会学在日本兴起的历史原因

  调查研究显示,日本在建设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出现的三大社会问题是促使法社会学在日本兴起的历史原因。第一,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对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第二,二战过后,日本迅速建立以美国法价值理念为主导的现代法律制度与日本国民法律意识之间产生了不少困扰。第三,战后的日本处于经济腾飞的时期,日本已经成为经济强国,但是日本的长远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上层统治阶级的腐朽和落后的日本文化影响和制约。日本国民对官僚和专业人士垄断法律的态度十分默然,日本国民无法深刻认识现代法治价值理念,这主要表现了日本在法律和政治方面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始终以法治价值理念和日本国民法律意识为中心的日本法文化具有明显的保守性,这是导致日本的法律和政治具有落后性的主要成因。日本相当落后的法律文化与发达的日本经济之间衔接不畅,这成为阻碍日本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促进日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日本法治文明建设中的法文化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何红丽认为,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必要性,在法社会学兴起的过程中,社会学、商业的风靡和发展,尤其是实证主义哲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9 世纪末期诞生了法社会学,法社会学主张将法律当作一种社会现象来看待,我们研究法律应该采用社会学的方式,希望达到通过法律将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功能进行相应平衡的目标。法社会学的出现既产生了基于法律认识,全新的法律哲学,又为法律研究带来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韦伯意欲解释世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第一,支配法律、社会学和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新教伦理)。第二,统治类型是否具有合法性。不管是站在改造世界还是解释世界的立场,不少法社会学家都试图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探究完善和改进社会的途径。经历了一百多年的风雨兼程,法社会学正在不断蓬勃发展着。笔者打个比方:法社会学不会对事物绝对善恶、好坏提供判断,我们也不应该用绝对善恶、好坏、进步落后对法社会学进行相应的评价。毫无疑问,法社会学既为我们深刻认识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又为我们探究这些社会问题的成因,寻求改变和完善社会的途径。

  三、日本法社会学思潮的主流是法文化研究

  近年来,文化热在日本法学领域悄然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适时引入美国的法社会学,这些法社会学普遍具有经验科学性质,并为川岛武宜基于法文化的基本性理解,即“Law inCulture”相应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将其当作法文化学的基本框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其中,《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是川岛武宜在这一相关领域内的法社会学代表作。《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一书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意识”是什么?川岛武宜认为,法律价值、法律认识和法律感情既是法律意识所需研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日本法社会学思潮和法文化研究的关键所在。人的行为受意识支配,法治文明的总体水平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强弱,社会文明的总体发展水平也受法律意识的制约。第二,日本人的法和权利意识。在日本传统文化之中,“权利”和“法”被看作一枚硬币的正面和反面,即“一体两面”的关系,“权利”一词很少出现在日本人的观念里。在日本传统文化中,存在着十分浓厚的“权”意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并不意味着“权利,其是指“权力”。川岛武宜认为,日本传统文化的主要产物是指日本国民的法意识弱化,这主要表现为日本人的权利意识淡漠。另外,日本传统的“忠”、“孝”这样的服从观念是日本仅存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川岛武宜深刻地揭示出了一个社会矛盾:日本国民法意识和日本法律制度体系现代化共同具有的落后性。日本的社会学家川岛武宜和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都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文化既包括了东方传统思想影响下人们相关的活动内容,这些内容是:实践活动、风俗、规范和等等,又包括了产生于文化和法律体系相互进行交错、反复的领域内部,有别于东方的“德治”和西方的“法治”为奠基石的社会功能和法律结构。在大正时代(1912 年到 1924 年)日本的法文化研究已经开始了。二战期间,法文化研究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国民思想和学术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压制以及不断升级的日本军国主义思想。但是,究竟能不能顺利贯彻和落实刚刚建立起来的现代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促使其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功能呢?笔者认为,这充分说明了日本的法文化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开展一系列学术研究活动的核心是:法律意识,并且法文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从目前看来,法和文化已经完全融入日本国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法和文化就类似于平假名和片假名容易被人误解成不能相互兼容。另外,促使法和文化之间出现背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文化”涵盖在法体系、法规范、法实态和法秩序之中,其中法体系和法秩序都注重整体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和文化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和实体。角田猛之认为,通过基本理念、价值观和相应感情支撑得来的“法文化学”与日本国民的行动、生活方式和思考模式息息相关,“法文化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类规范性的事情、事态和现象等等,立足于基础法学—特别指出的是,法社会学和发人类学为主的各类学术研究成果之上,通过多种研究方式,从文化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层面上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伴随着法文化学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有关方面一定要保质保量完成的学术任务是:通过采用特定的研究方式,从法文化学中获取具体的法文化内容,开展相应的比较研究工作。日本法学家将法当作文化进行研究,即在基于“作为文化的法”这个框架之内,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关于法的文化”蕴含了软硬双方面全部的法律性的情况、事态、现象。一般来说,通过日常生活中普通的日本国民,即在判决时法官经常讲到的“通常的人”、“普通人”所拥有的较为朴素的法感情或者法意识等相应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关于法的文化”。
  安田教授对作为文化的法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在社会人群固有的价值观中深深根植了作为文化的法,这叫法意识。法意识立足于法制度,作为制度的法从作为规范的法转换而来,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内在价值理念。格雷·多西首创了法文化这一个词汇,他认为,法律和社会哲学不属于纯粹观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着力于维护和组织人类合作各种事例,安排相关方面的秩序。只有将维护和组织人类合作各种各样的事例都充分考虑,才能得出一种世界观,并且将这种世界观作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对于法律哲学普适性的主张进行限制。

  四、比较法文化研究促进法社会学思潮繁荣

  法社会学思潮的题中之义是法意识研究,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是比较法学在日本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这里的比较法学通常采用的是比较研究方法。角田猛之教授认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实体法学、法哲学和法史学等等都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比较法学就是对各国法的应有状态和现实的法制度采用比较的方式进行研究,由于研究领域各有不同,这些不同的法学分支凭借其固有的研究方式进行研究。”在日本学者各种观点的影响之下,创新和模仿是日本常见的发展模式。日本作为一个岛屿国家,在其领土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具有开放性和封闭性的双重性格,对日本的法律文化我们应该进行辨证的思考与研究。日本着名的哲学家船山信一曾经说过:“将日本哲学界比喻成世界哲学的博览会场最为恰当。”这表明一元的线型思维并不是日本人采用的思维方式,日本的思维方式应该是多维的复合型思维。为了进一步促进日本法治文明发展,只有在全面熟悉和了解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能适时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并不是全盘接受外来的法律文化,而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有所取舍。毫无疑问,日本法治文明的发展与日本国民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这是日本法学家的共同认识。为此,在对西欧法的整体结构进行深入了解时,既要界定独立的作为文化的法概念,又要界定广义上的法制度。在安田教授的法文化论中,法文化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法意识,这种观点着重于法文化的机能侧面。在充分考虑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对法系统进行改进和完善,发生相应变化的是理念性,有意识和相当一部分有价值一个整体。从某种程度上说,西欧国家的法文化和法制度原则上是基本一致的。比较是比较方法的主要方法,为比较系统提供法律比较知识是比较方法的直接目的。由于思维本身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比较,这是文章从比较方法着手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人类经常会面对不少共同的、基本的问题,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人们解决相关问题会有不一样的立场,解决有关问题会有不一样的方式,对待相关问题会有不一样的态度,不一样的意义世界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总结

  综上所述,日本法社会学及法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科特威尔看来,“对法律观念进行社会学上的解释这一事业并非一个可欲的补充,而是理解法律的基本手段。”这里似乎为我们划了一个圆圈,为了追求进步,我们必须讨论和弄清法律、文化、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为了解决法律、文化、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又必须讨论这个关系中的每种可能性。而这个圆圈又似乎没有一个尽头。

  参考文献:
  [1]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散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角田猛之,李畅.关于亚洲法文化研究的方法论模型——安田信之的开发法学论与法文化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喻中.权力的起源:一个比较法文化的考察.现代法学.2013.
    [5]何勤华.日本法律文化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中外法学.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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