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
(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在立法中的局限性
在这个法治的社会中,法律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但是不是十全十美的,在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想要创制一个好的法律,那么就必须要求立法者能看透现实,从中掌握一定的立法规律,以便将现实社会的合理性的规则作为国家的执行意志。但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人的认识是将至上性意识和非至上性意识结合起来的,而每个事物显示出的现象在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我们也是无法准确的把握这个事物的正真意识,这是一个明确的事实,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也会受到立法的局限性的影响。
(二)司法活动中法律的局限性
治理社会不能光靠司法活动来执行。在司法活动中只能根据定死的规矩来办事,而对于现实中的事情,不能全部以司法的形式来解决的,正所谓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单纯的使用法律来治理社会。
法律是不能独立的,是需要有相关的执法人员来操作的。因此,在通过司法活动处理事情时,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条文以及现实的事情进行综合处理,才能将法律的合理性发挥出来,从司法活动中可以得知法律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另外,司法行为执行的性质对法律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采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必将会涉及到事情真相的判断以及用相关的法律解释,而且还需要司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进度进行综合的判断和思考,为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但是,如果某地方稍有疏忽就可能破坏社会的法治性,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司法人员没有较强的判断力和缜密的思维能力,就会对现实的事情做出错误的判断,甚至在出现办错案冤案等现象,这些都是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三)法律在社会道德中的局限性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各类大小的事情都时有发生,能够采用法律办理的事情也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也有很少一部分的事情是法律不能干涉或不能全部干涉的。法律只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而不是对思想的约束,也不可能将人的思想进行定罪,因此可以说法律在道德中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爱情,法律不可能对爱情进行干涉,不能规定某两个人必须相爱必须在一起结婚,同时也不能规定某两个人不能在一起必须分手的事情,例如,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同性恋,有很多人都主张将同性恋列入法律进行定罪,但是,从国外大部分国家法律的分析都没有针对这种事情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换一个角度从道德上说的话,同性恋是属于道德行为,而道德也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行为,法律只能约束公共道德的行为,却不能干涉私人道德行为,而同性恋则属于私人道德的行为。法律只能约束人在公共场合不得打架等公共道德,对于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却不能约束,更不可能规定哪个人必须要做什么事情,只能规定不能做什么事情,因此说,在道德观念上,法律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二、矫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对策分析
(一)法律在立法中局限性的矫正
由于在立法办形式上与社会现实所有差距,也导致法律在立法中受到限制的主要因素。法律是没有感情的,而立法者则是人是有感情的,立法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将立法中的事情尽量要符合现实社会发生的事情,因此,就需要立法者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以及认知能力。立法反映出的是现实社会的规律,而法律如果与现实社会的契合度相近的话,就会让人们都遵守立法,要做到这一点应需要立法者深入社会,去了解社会的发展规律,从立法中有效的反映出现实的社会,并不是要立法者躲在书房内去研究现成的西方法律文进行改造的。立法者不仅要具备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责任感,由于法律和现实社会相当于一个主观一个客观,主观意识不可能违背客观事实的,因此需要法律最大限度的去符合现实社会。
(二)法律在司法中局限性的矫正
为了矫正司法中法律的局限性,可以将司法的行为采用混合性模式进行办案,就是将判例法和成文法两者结合的司法模式。两种形式的交合是将司法的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结合,假如当成文法没有对该事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条文时,就会导致该事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这种形式会对现实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而在这时再根据判例法对该事件就行判决时,就会有着相关的法律条例能约束并判决此事的能力,从而实现了矫正司法中法律的局限性。
(三)法律在社会道德中局限性的矫正
首先,需要法官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将法律的实现程度与法律现实的合理性充分展现出来。可以将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为基础的辩证法和实践精神有机结合,提高法官在法律办事中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现实生活与法律之间,实质就是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结合点,而通过合理运用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可有效的消除法律运作的机械性,从而实现矫正社会道德中法律的局限性。另外,法官的道德关乎到办案的公平公正,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保障手段,因此还需要法官加强对自身道德的培养,做到正直无私的使用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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