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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控经济危机的主要优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14 共6908字
摘要

  经济危机是市场经济运行时因其内含的矛盾的恶化而导致的危机,它虽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根除的,但它却是可以防控的。要对经济危机进行防控,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力量。商品经济社会的活动主体可以分为个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对而言,政府比其他社会力量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一、经济危机防控中的政府“失灵”论和“无优势”论

  本文所说的政府,除了有特别强调之外,指的都是民主社会的政府。需要指出的是,民主社会的政府与专制社会的政府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不在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的不同,而在于它们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不同。专制社会的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是虚假的公共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是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民主社会的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则是事关国家及其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则是公共领域的全部事务,其主要事务不是政治统治。尽管专制社会的政府与民主社会的政府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然而,我们可以给政府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义,即政府是特定国家的人们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建立的拥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的社会组织。

  在其构成上,政府包括了特定国家中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其职能或者功能上,政府应该承担起特定国家的所有成员赋予其行使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责任。由于民主社会里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进行政治统治,而在于经济职能等方面,因此,“在世界各地,政府正成为人们注目的中心。全球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使我们再次思考关于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1]1.在对政府的经济职能的思考中,学者们的观点并不相同,甚至根本对立。在政府能否(即是否有能力)防控经济危机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主要持三种观点,即“政府失灵”论、“政府无优势”论及“政府有优势”论。

  在“政府失灵”论者看来,经济活动主体非常了解市场,他们在关于市场的判断和资本的运用方面比政治家或立法家要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2]31这样的危险表现在货币制度方面,就是“没有任何国家在任何时间有过任何严重的经济萧条而又不伴随着货币数量的急剧下降;而同样的,没有任何货币数量的下降而又不伴随着严重的经济萧条。……当少数人对一个国家的货币制度拥有巨大的权力时,他们的错误可以造成多么大损失”[3]50;表现在经济增长方面,则是“复杂的指令性管制系统和大政府则阻碍经济增长”[4]551.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米尔顿·弗里德曼、约翰·密尔等之所以反对政府干预,就是因为在法治前提下的经济自由被政府所剥夺。“在经济自由遭到剥夺的地方,既有的集团会运用其权势来巩固为其特殊利益服务的制度。事实上,权势集团为了巩固其特殊地位,都竭力否定法律面前的平等和自由。”[4]495不但如此,政府的经济活动自身也会出现失灵,其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完善信息和不完全市场问题作为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公共部门里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和政府的强制力紧密相关的可能的再分配不仅会导致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不经济的寻租活动”,三是“现今政府带给未来政府的有效合同的局限性(无论对于公共部门里的产权让渡规定和民主进程都会产生消极影响的局限性)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费用”,四是“公共部门里产权让渡的其他缺陷对于有效的激励结构的构建会造成进一步的限制”,五是“公共部门里竞争的缺乏会削弱人们的积极性”[5]79-80.政府的这些做法不但不能防控经济危机,反而会引发经济危机。

  在“政府无优势”论者看来,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并且可能会演变成经济危机。事实上,“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许多决定并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6]281-282.虽然政府也可以采取措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是,政府毕竟不是直接面对市场的主体,甚至相对于经济活动主体而言不能及时了解市场的信息,不能如经济活动主体对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那样及时,在经济危机的防控中并不具有任何优势,如“科斯认为,在他所关注的一系列市场失灵中,私人解决可和政府相媲美;政府没有存在的必要”[5]67.

  二、政府防控经济危机的主要优势

  主张“政府失灵”论和“政府无优势”论的人的担忧不是全无道理的,毕竟政府不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而是会出现失误的。同时,他们的担忧是从他们关于有效市场或理想市场的假定出发的。

  在他们看来:“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中,所有物品和劳务的价格都取决于……市场竞争,……这种制度无需政府的干预,就能够从社会上可供利用的资源中获取最大的利益。然而,在现实中,还不曾有一种经济能够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的原则顺利运行。

  ……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对经济袖手旁观。”[7]32之所以必需政府承担这种道德责任,是由于现实的市场并不是他们所假定的有效市场或理想市场,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和作为其极端形式的经济危机是从市场产生的,是因市场机制和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而造成的,是与市场机制和经济活动主体有关的。这恰好表明了市场机制和经济活动主体并不具有政府防控经济危机那样的优势。关于政府防控经济危机的优势究竟有哪些,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如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四大优势:“首先,政府能征税”;“其次,政府能禁止某些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的授权,那么任何企业不能禁止其他企业进入某一市场”;“再次,现今的法律制度对有效合同的范围尤其是对于违约合同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最后,“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5]74-77.

  在我们看来,政府所具有的防控经济危机的优势,是它在遵循合理道德的前提下发挥出来的,其优势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政府具有权威性。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存在的。“作为一经济组织的政府和其它经济组织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在这些不同之处中,政府有两大显着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它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5]45政府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意味着:其一,政府是由全体国家成员一起建立的,而不是由某些利益集团或某些人建构的;其二,政府的权力是由全体国家成员所授予的,而不是由部分人所授予的;其三,政府是为全体国家成员谋取利益的,而不是为部分人谋利益的。政府具有这种基于道德本性的普遍性,表明政府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合法性赋予政府某种权威性。政府一旦获得了权威性,就成为了国家全体成员的权威。这一权威“不仅关系着政府的命令与指示,而且也关乎所有此类境况:至关重要的是接受指令和建议,以及给予信任。权威减少不确定性,提供安全感”[8]64.这恰好是政府所具有的一种优势。政府作为使用强制力的组织,意味着:其一,政府不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私人意愿而结成的联合体,不是公民们一起完成其各自不能完成的任务的自愿性组织,这种非联合性与非自愿性源于国家不能由个人自由选择的,就如罗尔斯所说的某一国家的公民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那样,源于某一国家授权政府对本国内的全体公民进行管理;其二,政府与其所管辖范围内公民之间的关系或交易是非自愿的,一方面政府不能随心所欲地为公民提供或拒绝服务,另一方面任何公民也不能从自己的利益、偏好、愿望出发随意解除或建立与政府的关系或交易(如不可自己决定其是否缴税及缴税多少),这种关系或交易是不同于其他自愿性社会组织内的关系或交易的;其三,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是被强制性地隶属于其一国家的,因此,该国家获得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而该国家则将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这种强制力授权本国政府使用,政府因此就获得了征税、禁止公民或社会组织从事某些活动等强制权;其四,为了使用这一强制力,使其强制行为具有同一性及稳定性,使公民对这些强制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政府就会主动地制定法律、政策或制度,成为法律等的制定者及裁判者,在这一意义上,“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3]16.政府所具有的这两大特性,表明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缺乏的权威性,具有规范商品经济、矫正市场行为、引导利益追求的能力。

  第二,政府促进共担责任的共同体的形成。黑格尔认为,人一出生就已经是某一国家的公民,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脱离自己的国家。它表明,一方面,国家或政府对于其全体公民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任何公民离不开国家或政府,一旦离开,他就不再是该国的公民,不再能享受该国政府所提供的福利和服务。后者既意味着公民与自己的国家或政府紧密相联,又意味着公民的利益与自己的国家或政府的命运休戚相关。整个人类社会所实行的市场经济,在将经济的触角伸出某一国界的同时,又突显和强调了公民与其国家和政府之间的相关性和共生性。与此同时,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国家之间、政府之间、个人之间的那种相互依赖性本身,实际上表明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独自掌握其命运,不可能独自解决其面对的问题和顺利实现其利益,这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随心所欲地支配市场的条件。然而,“我们都需要获得对这些条件……的控制权,但对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控制权只能以集体的方式才能获得。……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9]186.在市场经济所左右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控制权只能由某一国家的政府这样的“集体的方式”来获得,这种共同体只有由该国的政府来代表,才能现实地确保全体个人的权利。要获得这种控制权并确保全体个人的权利,政府就必需组织起政府和全体公民都承担责任的道德共同体。

  “这种道德共同体需要用长期的承诺、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动摇的义务才能编织起来”[9]88,它会改变社会组织和任何公民单独应对所面临的经济问题特别是经济危机的态度,会使政府及全体公民自觉承担起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

  第三,政府为市场顺利运转提供条件。市场的顺利运转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既需要某一国家的政府方面的条件,又需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方面的条件,还需要国际方面的条件。政府方面的条件也是多方面的,而且,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各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10]10,因此,其一,政府必须尊重市场具备的条件,只对市场中的“不方便情况”(它并非限于洛克所说的那些情况)进行救济或予以提供。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不可站在市场的对立面,与市场相冲突,而应该肯定、尊重正当的市场决定和选择。在这一意义上,“通过政府而得到执行的政治正日益成为确认社会决定和经济决定的工具”[11]64.其二,政府要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转,就必须垄断和使用某种强制力。
  
  这种强制力的使用必需一定的物质手段,对这些物质手段的垄断则成为国家能力强弱与否的重要表现,成为政府维持市场顺利运转的条件。换句话说,政府、“国家的强制力量促成和确保市场中的平等权利,它们直接向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间接地生发出市场日常经营活动须臾不可缺少的信用、谅解和安定的环境”[12]45.其三,市场的顺利运转总是在一定秩序中进行,这种秩序只靠市场力量是难以维持的,有时市场的参与者可能就是这种秩序的破坏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规则来强制性地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安全。虽然这些法律、政策、规则是对经济活动主体的限制,但是,“无论怎样受限制,法律的统治也比超越法律或没有法律的统治,不知安全多少倍”[13]44.

  第四,政府能够实现各种利益。各种利益能够同时得到实现,这是防控经济危机的首要条件。显然,实现各种利益的任务是市场机制和经济活动主体无力完成的,只有奉行合理道德的政府才能做到。政府之所以能够做到,主要是因为,其一,政府可以真正实现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政府作为垄断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要注重整体利益,又不否定个人利益。它之所以应该兼顾这两种利益,是由于“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14]297,并且,个人利益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整体才能得到保护和维持。其二,政府是实现各种利益的监管者。政府理应是“共同体利益的监管人”,它不仅关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否都会得到实现,而且审视实现个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对他人利益的实现造成了影响,是否影响了共同体甚至全人类的利益,同时还采取措施对利益的不合理状态予以纠正。

  为了实现各种利益,政府必须做好两件事。其一,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在于政府必须有效。“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1]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管好宏观经济、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平衡的政府,是一个不断地优化经济结构的政府,是一个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来使市场繁荣、使人民过上富足生活的政府。其二,进行利益分配。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配置资源,管理人们的各种不同追求,“它是分配正义至关重要的代理人;它警戒着每一种社会善在其中得以分配和配置的领域的边界”[15]377.它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工资等经济工具来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从道德角度看,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在不侵犯最基本的权利、不造成任何不正当伤害的同时,从本质上维护了经济制度的公平性,这种干预以保护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作为自身的目的。”[16]186
  
  第五,政府可以协调行为。防控经济危机必需全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高度团结与一致行动。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却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关系,其一是合作关系,其二是竞争关系。“合作的相互作用着重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利益,而竞争的相互作用则鼓励人们着眼于自身的利益。”[17]41-42着眼于个人利益的竞争,强调的是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分散决策,重视的是各种经济信息的保密、独占和独享。虽然这种分散决策及经济信息的独享会在某种程度上通过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行为反映出来,会得到市场的纠正(即经济学家所说的“纳什均衡”),但是,它毕竟不可能自觉地协调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而只是以血淋淋的市场事实来强迫与自己竞争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中止或改变某种行为,并且在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市场无效的结果。既然“市场纠正存在某种不充分性,那么政府应为此做些什么。
  
  单凭我一个人是什么也做不成的。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为,而政府正是把我们的行动联合起来的组织。”[5]59政府之所以具有协调市场行为的能力,是因为,其一,政府有权制定法律等制度,并通过法律等制度来协调人们的市场行为。政府在此方面要取得成功,其前提是它所制定的法律等制度必须合乎道德。就此而言,某一国家内“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8]368.其二,政府及其权力是人们信仰的对象。一般来说,没有人愿意服从他人的命令、情愿接受政府的统治。然而,人类社会中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如果人们对于政府及其权力的合法性有着某种信仰,那么,这一合法信仰就会赋予政府协调人们行为的功能,“有助于抵制纯粹的自私自利对成员团结可能造成的离心倾向”[19]374,使人们在政府的明确要求下共同采取防控经济危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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