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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味精实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审查及其启示(2)

来源:世界农业 作者:张明杰;李婷
发布于:2018-03-28 共39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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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首先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是否大量生产同类产品等因素选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为替代国④,然后根据生产产品相同、加工过程类似和没有政府补贴等条件选定印度尼西亚的布迪(PT Budi Acid JayaTbk of Indonesia)公司作为替代公司.三是认定单独税率和统一税率⑤的企业并明确两种税率计算方法.福建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梅花集团、内蒙古阜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宝鸡阜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因为提出了申请且证明了不受政府控制,获得单独税率地位.山东菱花因没有配合调查和其他企业因未应诉被裁以较高的统一税率.四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方法.具体包括通过比较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以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购买价来评估生产要素价格等.2014年5月8日,DOC发布公告,初步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味精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52. 240 0~52. 270 o.同时,DOC将倾销初裁结果通知了ITCa
  
  2. 4   DOC最终倾销调查及裁定
  
  案件终裁调查阶段,DOC派员赴梅花集团的3家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听证会上,各方对运费、信用证佣金、能源投人、副产品成本分配、是否应使用印度尼西亚数据核算燃煤价值、是否应该使用印度尼西亚国内价格估算原材料玉米的价值等诸多细节进行核实和辩论.2014年9月29日,DOC宣布倾销调查终裁结果,认定来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味精存在倾销行为,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8.300~8.3200.同时,DOC将倾销调查终裁结果通知了ITCo
  
  2. 5  ITC最终损害调查及裁定
  
  ITC收到DOC的肯定性倾销调查终裁通知后,继续损害最终调查.ITC举行了听证会,听取诉方、涉案企业等各方意见.2014年11月17日, ITC宣布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味精反倾销的产业损害终裁结果,认定来自两国的进口产品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ITC将损害终裁结果通知了DOC o
  
  2. 6   DOC发布反倾销令
  
  2014年11月26日,DOC宣布对梅花集团、福建建阳武夷味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阜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宝鸡阜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应诉企业征收20. 09%的反倾销税,对包括山东菱花在内的未配合调查或未应诉企业征收39.0300的反倾销税.此倾销税率之所以与终裁结果不一致,是因为DOC将计算细节公开后,诉方反映计算有误,DOC核实后作出调整.
  
  3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综观该案,美国味精生产商只有1家,产业规模较小.但是,一旦产业界提出贸易救济调查申请,美国调查机关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这种将维护产业利益放在首位的做法值得中国思考和借鉴.
  
  3. 1维护产业利益是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根本出发
  
  占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是WTO规则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两反一保"条例赋予的法定手段.其立法宗旨就是在相关产业受到进口损害时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产业的利益.因此,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是开放条件下相当普遍和普通的经济行为.据WTO统计,1995-2013年各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数量高达5 125起,其中农产品有反倾销调查62起、反补贴调查14起、保障措施调查62起.仅2013年,各国就发起了334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发起国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占一半.
  
  目前,中国部分产业受进口冲击损害严重,急需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食糖为例,2014年1一9月,311家全国规模以上制糖企业中,亏损企业209家.食糖产业涉及广西、云南、新疆等边疆和少数民族省份4 000万人口的就业、增收和社会稳定.因此,针对糖业面临的困境,当务之急是对甘蔗原糖①采取一般保障措施.
  
  3. 2积极应诉是涉案企业争取最好结果的前提
  
  除非涉案贸易量微小且诉方指控属实,中国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权益,防止诉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争取政府保护.特别是出口量较大的企业,更应该积极应诉,争取成为有效应诉方以获得较低单独税率,确保出口市场.在本案中,梅花集团成为有效应诉方后又被抽样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积极应诉,经过努力,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由初裁时的52. 24%降到终裁时的20. 09 0 o.而山东菱花,成为有效应诉方后却放弃了应诉机会,结果被征收39. 03%的较高反倾销税.
  
  3. 3完善的法律和翔实的技术分析是做好贸易救济调查工作的关键
  
  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立法与实践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经过不断修订已经非常完善和成熟.从实体法方面看,本案主要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及其修正案进行调查,目的是明确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例如,该案中两个调查机关职责非常清晰,配合密切.从程序法方面看,本案主要按照《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开展调查,目的是明确调查程序和内容.从技术分析方面看,调查项目分析全面翔实,而且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和内容以外,所有程序和内容都在"联邦公报"和两个调查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比较公开透明.鉴于此,中国需尽快建立健全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体系.相关企业也要认真研究主要进口国的贸易救济法律规定并做好技术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另外,美国调查机关的商业信息保密意识也值得企业借鉴.面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时,企业既要做到积极应诉,又要做到有限配合,在律师的指导下慎重提供敏感数据和信息.
  
  参考文献
  
  中国新闻网.美国商务部初裁中国输美味精存在倾销行为C}/oL].[2014-05-03]..~
  商务部网站,美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味精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EB/OL].[2014-09-25].
  商务部网站.美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华味精反补贴调查[EB/OI习.[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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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张明杰,李婷. 美国味精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对中国的启示[J]. 世界农业,2015(02):163-16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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