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门服务性极强的应用型专业,社会工作被认为是促进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1]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在政府着力推进和社会广泛参与下正在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实践探索表明,社会工作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显着效能。但是,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领域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探讨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专业优势和切入点等基本问题,对于推动民族地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协同视角: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协同关系的理论基础
从基本词义看,协同即协调、合作之意。在社会学的互动理论中,协同属于合作范畴,可理解为双方为达到目标而经过理性考虑并相互适应的活动。美国管理学家安索夫在 《公司战略》一书中最先使用 “协同”的概念,指出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为企业创造的效益,大于各部门独自创造的效益的总和。“协同学”(Collaboration)是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综合性学科,该学说的创立者、德国物理学家哈肯认为,在一个整体系统中,很多子系统的合作受相同原理支配,千差万别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运用协同原理,可以发现跨学科领域内各种系统的类似性以及各系统由无序变为有序的规律,进而可找出影响系统变化的控制因素———序参数 (科学史家库恩在 《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称为 “规范”),从而发挥整体系统内子系统间的协同增效作用。[2](PP.177-181)自从哈肯创立协同学以来, “协同”的概念在各个学科或专业领域不断被学者们解释。例如,有人在研究公共行政执行的协同机制时指出: “协同 (Synergetic)就是异质的要素 (或者子系统)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以实现特定的目标”。[3]我们认为,从协同学的理论视角出发,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社会系统中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两个系统,具有协同的基本条件。协同论强调的是两个或以上的要素或系统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分别独立的要素或系统之间存在协同关系,单一的要素或系统之间并无协同存在。通常,人们很容易忽视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系统的特性,而只是简单地把它当成一个专业,属于社会服务的一项内容而已。事实上,社会工作不仅是一门专业,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系统而存在。平卡斯和米纳汉运用系统理论清楚地界定了社会工作的四个基本系统:改变主体系统、案主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4](PP.153-154)。亦有国内学者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作过分析: “可以将社会工作视为一个系统……社会工作系统是由从业者、学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教育机构等几个部分构成的,这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工作系统自身的结构”。[5]不论学者们对社会工作的系统结构有怎样的认识和区别,但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系统却是毋庸置疑的。
社会治理作为一个独立系统就更加明确不过了。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一体之两翼。[6]因此,对于社会治理系统来说,公共权力部门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和来自基层的社会服务构成了社会治理系统的两个最为主要的内容。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系统在具备一般的社会治理特征的同时,还补充了更具民族特色的内容。
比如,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民族制度、民族政策和方针,以及民族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生活习惯、语言文字等,这些因素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系统的运作。而且,社会治理虽然更加强调培育和发展来自基层的社会自治,但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也是从国家致力于社会建设的角度出发的,尤其是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依然相对落后,个别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比较突出,依然需要国家权力的引导。因此,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 “行政”取向。
虽然社会工作专注于困难群体的专业初衷与民族地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具有一定的吻合,社会工作服务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尤其是与针对民族群体的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很多的重叠空间,但社会工作的 “助人”性质与社会治理的 “行政”取向直接将二者区别了开来。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更加明白: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虽有交集,但并不存在包含于或完全重合等关系。也只有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区别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二者之间也才会存在协同的可能性。
第二,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备目标上的一致性。协同视角更加关注的是异质的系统之间存在一致性目标。因为在 “相变”之前, “由于组成系统的大量子系统没有形成合作关系,各行其事,杂乱无章,不可能产生整体新质;而一旦系统被拖到相变点,在 ‘序参量’役使作用之下,这些子系统仿佛得到某种 ‘精灵’的指导,迅速地建立起合作关系,以很有组织性的方式协同行动,从而导致系统宏观性质的突变。”[7]长期以来,地理位置偏远、教育程度落后、经济发展缓慢等一直是影响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而且近年来,三股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渗透更对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在维稳的政治考量下,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原始生态环境的恶化;征地拆迁过程带来的矛盾冲突;资源开发利益不均衡造成的暴富和矛盾冲突;各民族间及民族内部的利益与冲突等。[8]这些问题也反映出虽然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民族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当前民族地区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以及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和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传统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更多地表现为单纯注重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特征,这容易造成民族工作过程中缺乏对民族文化、社会适应等方面保持必要的敏感。
而社会工作不仅在专业的角度和方法上帮助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发展生产、提升能力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而且更加注重以 “多样性共融”的理念去面对民族文化的解释和认同,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内涵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也使其在民族地区的工作中具有与社会工作同样的目标,即在尊重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从而使民族地区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得到发展。所以,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和社会工作具有高度的目标一致性。这也就是二者的协同关系得以产生的那个 “相变点”。
二、专业价值: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专业优势
着眼于当下,社会工作的求助模式正在从熟人关系向专业关系发生转变[9]。在实务领域,社会工作的专业助人方法和技巧往往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大众所称道。但相对于方法与技巧的不断发展改进,社会工作者对其专业价值的坚守却常被人们所忽视,而这些价值理念却正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所在。无论是从专业发展的历史角度还是从专业的本质来看,尊重人的价值、案主自决、个别化等价值理念才是社会工作驱动力之根本。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会谈、讨论、策划等专业技巧都难以真正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因为方法和技巧都具有很强的可模仿性和可复制性,其他专业人员或行政工作人员通过短期的学习都可以基本掌握这些方法。但方法和技巧背后,将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真正区别开来的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只有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社工才可以在具体实务中通过各种方法和技巧表现出社会工作专业独一无二的助人精神和风采。因此,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专业优势,并非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而是其专业价值。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国内外学者都有过不同的陈述,从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以下四个核心价值最能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
尊重人的价值。在社会工作活动中,充分尊重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尤其对服务对象个人价值的尊重,是体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成功的基础和核心立足点。在以往的民族工作中,人们往往会因为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较差、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而过分强调社会环境的影响,忽视了生活于其中的个人价值所在。甚至在思想观念上形成民族地区的人们愚昧落后、缺乏改善生活的勇气诸如此类的社会偏见或歧视。社会工作在服务过程中,要求充分尊重民族地区人们的个人价值,并认识到民族地区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语言文字等都无不体现着生活于其中的人的独特价值。例如,民族地区的群众能歌善舞,保留着丰富精彩的民族文化,他们在生活中面对艰苦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保持着最为朴素的传统,并在宗教精神的支持下具有积极健康的心态,有着别的地方少见的安详平和之情[10]。因此,社会工作能够保证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工作从一开始就在 “尊重人的价值”的前提下开展,这也正是将社会治理活动再次拉到 “以人为本”的工作追求上的基础。
案主自决。在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往往会因为先入为主的偏见,行政部门会偏向于采用输入式的工作方式,将设计好的方案施加于当地群众,缺乏对少数民族人群意见的关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政策的适应性。而强调自治的社会治理需要更加注重培育人们的自治能力。[11]社会工作在协同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具体工作中,应坚持 “案主自决”的核心价值,强调对服务对象主体地位的尊重。针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社会工作者相信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可利用资源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有选择正确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云南东北的一个壮族村寨具有无污染的环境、传统环保的耕作方式和丰富的种植技术,社工发现了当地的这些优势,在介入并提供帮助后,当地少数民族案主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生产出的绿色生态产品销往城市社区,从而改善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也极大提高了他们的自我认同和信心[12](P106)。这就体现出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和社会基因,认识到民族地区人们的 “自决”潜力,并协助其发挥作用,最终真正培养起民族地区的 “自治”能力。接纳。社会工作者要对服务对象的当前状况、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等保持完全接受,不排斥和反感与自己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服务对象,这是文化多元视角的必然体现。佩恩 (Payne)指出: “文化多元强调民族差异的文化因素,例如不同服装、社会习 俗、 艺 术 音 乐 成 果 以 及 饮 食 烹 饪 等 ”[4](P296)。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文化多元主义要求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者要在理解民族群体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找到社会工作的切入点,找到与民族群体一起工作的结合点。[12]民族地区文化的特殊性也正是其民族特性所在,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民族意识、社会价值等文化基因都蕴含于民族文化之中,因此,只有真正接纳各个民族文化及其各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真正理解民族地区案主的一切思想与行为的真实含义。社会工作在文化多元的理论指导下,对理解和接纳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相关的文化活动有明显优势,这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个别化。社会工作者在对服务对象提供帮助的时候,要在着重分析其特殊情况的基础之上,看到其独一无二的价值,尊重特殊性,向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门服务。我国的民族分布呈现 “大杂居小聚居”的特征,这就要求有的放矢地展开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不只是民族之间,甚至同一民族的不同村寨部落间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生活习惯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要特别注意文化差异,在具体方法上有所区别。而社会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别化服务的专业取向,非常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活动充分把握民族情境、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的特殊性,从而使具体工作取得更加突出的社会效益。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工作的几个核心价值是相通且互为基础的。因此,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其专业价值优势不只是每个价值原则在个别地方的表现,更是整体的价值优势在社会治理中体现出最大化的整体效应。
三、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社区是社会工作最重要的实践平台。虽然从理论基础和专业优势上来看,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社区治理为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现实而可行的切入点。
治理理论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共治理念,只有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社会治理的目标才能够真正达到。建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系统、清晰的民族工作行政体系。然而,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程度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发展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社区治理本质上是朝着社区自治目标前进的基层社会中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调适的过程。”[14]因此,民族地区的社区治理正是为二者提供了一个理想的互动空间。社区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合作、自治、参与以及建立更多的横向结构居民组织。 “社区治理就是在接近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15]在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中,相对于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能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考察服务对象所面临的困难,并着重从服务对象的整体生活环境入手以提供支持和服务。因此,在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区居民参与自治、实现社区治理方面,社会工作亦可提供较行政工作更为专业的思路和方法。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文化习俗、语言文字等因素是将人们聚集在一起形成社区的主要因素。生活在同一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因为共同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和社区凝聚力。特别是在 “围寺而居”的回族社区,清真寺在培养社区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功能,具体体现在社区内的社会福利服务和救助中,伊斯兰教 “天课”
制度规定穆斯林所缴纳的钱物,主要用来赈济和救助本社区有困难的穆斯林群众。[10]诸如此类的民族社区文化内涵使得社会工作协同民族社区治理具有比一般社区更加丰富的可利用资源。社会工作者以民族社区为单位开展工作,可以充分发掘和动员社区内宗教领袖、民族文化精英等社区资源,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在近三十年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背景下,如兰州、昆明等许多城市中形成了一些多民族聚集的新型社区。这些城市社区既保持着如前文所述的民族社区的传统特征,亦有完整的现代城市社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街道办、党支部等组织和运作机制。来自不同地方的人们,虽然有着共同或相似的宗教信仰,但经济能力、生活习惯、语言文字等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城市民族社区的居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会更加频繁地与其他民族居民产生互动。各方利益主体在民族社区内的频繁交往,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治理的过程更为复杂。[16]所以,在城市民族社区的建构中,以 “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方式的协商性、协商过程的公开性、协商程序的建制化、协商结果的共识性”[17](P130)等为主要特点的多方参与的协商民主社区治理机制就尤显重要。在这方面,社会工作无论在专业价值还是专业方法上都与协商民主社区治理机制具有天然的切合之处,其尊重人的价值、案主自决、接纳和个别化等专业价值与实现民族社区的协商民主有着共同的追求,其参与式的专业助人方法与规范的工作模式最大程度地为实现社区内民族居民的协商和民主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另外,高度凝聚的民族社区居民所面临的困难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共性,服务对象受宗教信仰和传统规范的影响,常常也具有类似的心理结构和价值判断。因此,民族社区为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特定的场域,社会工作者能够以这个场域为平台,倡导社区内居民的互动,解决社区困难,推动社区自治能力的建设,实现与社区治理的协同共进。
四、余论
在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阶段,社会工作作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发展的服务型专业,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与本土化发展都具有广阔的作用空间。以上仅对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专业优势和切入点作了论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专业方法上,对于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关系的理解还需进一步深入,比如,还需在文化多元视角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民族敏感性在协同互动中的深刻意义,民族文化与基于西方文化助人价值的社会工作文化的融合,民族工作与社会工作的价值共性,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民族地区的本土化等问题。因此,本文仅仅是对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初步探索,在这一主题框架内还存在很多需要广大社会工作从业者和研究者深入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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