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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5-03-02 共8067字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冲突日益常态化,如何进行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理论与实践任务。近年来,源自欧美的社会工作在我国迅速发展并不断本土化。作为一种 “坚持 ‘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1],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为此,我们选择我国社会冲突频发的农村社区———尼村与溪村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一、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根源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村庄及农民出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农村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村庄之间、农民之间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公共资源。进入 90年代,随着村庄之间及农民之间权益关系基本确定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的成型,基层政府 ( 村委会) 和涉村企业成为农民权益的基本相关者,农村主要社会矛盾逐渐转换为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与基层政府 ( 村委会) 及涉村企业之间的矛盾。当前,这两类社会矛盾或者单独存在,或者二者共同存在于同一社区,成为农村社会冲突的两个基本类型。

  尼村位于我国西南沿江地区,村民以种植业为主要生计。近几年来,约 3 000 亩集体土地陆续被乡政府、村委会转让给各种开发商,卖地款项达 4 亿多元人民币,但给村民的补助款每亩只有 600 元,其余全部被当地乡政府、村委会的干部以各种理由使用或者占用。全村近 5 000 人口,只剩下不足 8 000 亩耕地。面对日益减少的耕地,村民与乡政府、村委会之间争议不断,给村民的补助款未能增加,持续卖地的现象也未能得到阻止。于是,部分村民自 2007 年以来不断上访,反映村级财务、土地及选举问题,但屡次上访都无果而归。2009 年 7 月,300 多名村民集体到当地市政府上访,但未获解决。8 月,村民推选 5 位代表与当地市和乡政府沟通并提出两项要求: 查清本村土地买卖情况,公开村务、财务,增加土地补助款; 查清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市和乡政府遂组成工作组进驻尼村,调查核实村民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村民代表参与监督。9 月,由于对政府解决事件的方法不满,在工作组调查、解决诉求过程中,约300 名尼村村民再次聚集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提出 “还我耕地、补我损失”、“维护民主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等要求,但矛盾一直难以调解。

  溪村位于东北城市郊区,2009 年前人均收入不足 3 000 元,处于当地平均线以下。JY 矿业的进入,不仅带来了征地补偿款,也催生了采沙、汽车修理、餐饮等行业。然而,矿山作业、道路修建及土石堆放,导致局部植被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改变,增加了在雨季引起局部坍塌和泥沙流的可能,对农田造成威胁。村民居住区附近的矿山作业道路与井下的爆破作业,也给村民带来了噪音、灰尘的影响及人畜安全问题。尽管各项环境指标达标,但毕竟对村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干扰。同时,受土地征用及矿山生产影响,溪村失去耕地约 1 000 亩,有约 500 亩田地减产或改变种植作物。两者约占社区耕地总数 ( 约 3 135 亩) 的 1/2,致使当地出现了大量少地、无地及减产的农户,村民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至于土地补偿金的使用,大多数村民除了修建房屋外则主要用于眼前的日常消费,只有少数人买车跑运输或开店,务农仍然是村民的主业。而这零星的产业也以矿业为依托,由于矿业生命周期短也无可持续性,于是,村民一方面向 JY 矿业提出追加征地及环境补偿,要求基层政府 ( 村委会) 予以调解; 一方面指出现有体制下村务仍然由村委会控制,但应给予村民有效表达自身意见、参与村务的渠道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尼村与溪村的情况代表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的必然发生。因为这些衍生出的问题与矛盾,尽管在农村发展中不可避免,但只要能够有效应对,就不会转化为现实冲突,仍然能够实现农村的和谐与发展。然而,对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目前无论基层政府、村委会,抑或是涉村企业,都难以应对和管控。

  就矛盾性质而言,村民与政府 ( 村委会) 、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具有自身的特征,即 “无理有因、有责合法”。从发端上看,矛盾双方既都悖于情理又都事出有因。尼村村委会及当地政府在出售土地及土地补偿等方面损害了村民利益,溪村 JY 矿业在环境、安全等方面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但土地与矿山开发确是发展经济所必须; 村民对基层政府 ( 村委会) 、企业的冲击并非完全合理合法,但村民保障或改善生计的诉求可以理解。从结果上看,矛盾双方既都负有责任又都合乎法规。政府 ( 村委会) 、企业的正常工作与生产的确影响了村民的生计,但也的确为国家政策法规所允许; 村民的对抗的确影响了政府 ( 村委会) 、企业的工作秩序,但也的确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尽管政府 ( 村委会) 具有调节社区矛盾的功能,拥有行政制裁和思想教育两方面的手段,但只能在法律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适用法令规章展开行政制裁。因而,对于“无理有因、有责合法”的矛盾,无法直接介入村民的生产生活予以引导,只能运用思想教育方面的手段,这显然难以有效调节。而企业是与村民对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调节自身与村民关系的权力,尽管不满村民的不合理要求,但也无法干预村民的行为。就矛盾的根源而言,这两类社会矛盾既来自村民的生计危机,也来自村民的政治权利危机。

  从起因看,尼村村民与乡政府 ( 村委会) 的矛盾,起自收回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土地补偿; 溪村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起自村民失地太多,加之田地受矿山作业影响,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从诉求看,尼村村民既提出 “还我耕地、补我损失”,又提出 “维护民主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 溪村村民既提出 “追加征地经济补偿”,又提出 “建立制度化的村务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由于市场体制的确立,村民因分散的小农经济及囿于自身观念与素质的局限,难以在市场中维持、改善自身生计,而政府 ( 村委会) 也缺乏经济及组织根基,难以动员、引领村民发展生计,无法消解社区矛盾的经济起因。村民尽管被赋予参与村务、表达利益的权利,但正如尼村和溪村所反映的,村民作为个体在与政府 ( 村委会) 及企业的互动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保障自身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无法消解社区矛盾的政治根源。于是,尽管尼村与溪村当地的政府 ( 村委会) 积极开展社会管理,通过法律政策规范村民行为,通过国家扶助政策发展村民生计,村民的情绪与行为仍然难以控制,村民生计发展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社区矛盾仍然突出。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与实效

  市场体制的确立与基层民主体制的健全,使政府 ( 村委会) 无法直接介入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村民也无法获得来自政府 ( 村委会) 的有效支持。政府 ( 村委会) 及涉村企业难以化解“无理有因、有责合法”的矛盾,村民的生计发展需求与政治权利诉求也难以得到满足,这就使农村社会矛盾陷入解决困境并演化为社会冲突成为可能。然而,村民、政府 ( 村委会) 、企业各自角色及相互关系的这种制度安排,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却又无法被调整以超越困境。因而,只有通过引入外在力量,促成对 “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的管理,满足村民的生计发展需求与政治权利诉求,才能超越困境而致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正是这样一种力量,它不是一种政府职能,而是一种由社会工作者在特定的机构以非营利的利他主义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巧进行的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对于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以社区及其居民为对象,通过建立社会工作机构,能够明确社区问题与需求,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活动,培养社区居民民主参与、自我负责的精神以及自力更生、自主发展的能力,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由此,社会工作能够动员社区内外各个主体及资源,介入 “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领域。既可提供社区内部的制度化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满足村民的权利诉求与政府 ( 村委会) 的管理要求,又可培养自我负责、自主发展的意识与能力,带动村民发展经济,从而对农村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工作一般由政府及非政府机构购买或提供,由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实施。它 “需要建立一套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治理的制度框架……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合作互助的机制”。鉴于中国社会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以大学的社会管理科研团队为基础,组建社会工作队伍,尝试以社会工作的方式介入农村的社会管理。

  由于村民与政府 ( 村委会) 之间、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解决社区问题时必将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因此,社会工作需要的是能够实现一体化行动的机构。鉴于尼村村民与政府( 村委会) 之间存在矛盾以及溪村村民与企业之间存在矛盾,便由大学科研团队分别于 2010 年 1月和 4 月与村民、政府 ( 村委会) 、企业签署合作协议,组建社会工作委员会,设立社会工作办公室,以大学科研团队为主导,由各方安排专职人员常驻社会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机构的议事制度是每月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社会工作办公室召集,社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下即时召开联席会议。社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是根据社会工作委员会的决策,在冲突管控与生计发展两个方面开展社会管理工作。一方面建立社区冲突管控系统,从社区冲突的预警、防范、化解等各个环节直接应对矛盾与问题; 一方面建立社区生计发展系统,合理引导社区村民的发展愿望,对社区进行生计项目资助、生计技能培训及基础设施帮扶。

  从社区冲突管控的实践看,社会工作的介入使村民与政府 ( 村委会) 、村民与企业间的各种“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逐渐得以协调和化解。尼村社会工作机构成立后,立即着手处理多年来的土地问题。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群众诉求,一方面召集大学科研团队、村委会、村民代表、乡政府负责人员参加社区联席会议,使村民得以参与社区内部事务,乡政府也与村民有了平等的沟通。经过近 3 个月的共同工作,终于达成了令村民与企业都理解和认同的纠纷解决方案。溪村社会工作机构成立后,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积极接待村民上访,联合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逐户进行走访; 一方面撰写情况说明并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由于联席会议成员的平等性,村民与其他各方一起发表意见,一起设计解决方案,使村民与企业都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在社区生计发展领域,社会工作的介入也使村民生计发展问题逐渐得以破解。一直以来,尼村与溪村村民过的是粗放的农耕生活,生产上被动应付,生活上不思进取。与此传统保守的小农经济习惯相对应,农民也只愿意与自己的血亲交往。由于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的同质性强,“呈现一种费孝通所说的 ‘差序格局’社会网络状态,即 ‘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的大小要依着中心势力的厚薄而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致使成员缺失获得有效信息的机会,社会资本较为匮乏。尽管政府提供资金及农业技术培训,但既没有改变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也没有改善他们的社会资本。外界提供的资源一旦耗尽,便又回到原来的贫困状态,致使生计项目失败。社会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在尼村与溪村动员、组织村民组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确定了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猪羊养殖基地等项目。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引导村民养成与现代生产相匹配的资本积累、扩大化再生产的观念以及与产业化生产相匹配的组织化、纪律化习惯,努力使村民转变为适应现代社会的自主自强的新型农民; 另一方面引导村民与技术部门、市场部门、信息部门建立业务联系,让村民逐渐与这些部门进行业务合作,为村民营造社会网络,积累社会资本。

  事实表明通过社会工作开展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在尼村,2010 年以来社会工作站共接待上访群众 1 270 余人次,反映事项 70 多项,解决率达 95%,群众满意度达 85% 以上,社区再未出现恶性群体性事件及越级上访事件。村民人均年收入由 2009 年的不足 3 000 元增加至 2012 年的9 000 元。在溪村,2010 年以来社会工作站共接待上访群众 1 360 余人次,反映事项 80 多项,解决率达 90%,群众满意度达 80%以上,社区也再未出现恶性群体性事件及越级上访事件,仅有个别单体纠纷。村民人均年收入由 2009 年的 2 000 元增加至 2012 年底的 8 000 元。各级政府也对尼村与溪村的社会工作介入实践予以认可,尼村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新农村建设 “先进村”,被区委、区政府评为 “平安创建先进村”,溪村更是作为 “全国和谐矿区”典型,为国土资源部及国内各大媒体所广泛宣传。

  三、社会管理从 “管制型”向 “协商型”的转换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时代,“人们工作和生活都高度依赖自身就业的单位,整个社会的组织、动员、管理方式由国家传导到单位,再由单位传导到员工,高度垂直化、行政化”[4]。农村是政府、社队与村民三位一体,国家与社会合一,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合一,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区是政府管理的直接对象,政府掌控村民的行为并负责解决社区矛盾。改革开放前尼村与溪村的社会管理就是如此,政府既发动干部深入社区引导、规范村民的情绪与行为,又直接领导社区生计的发展。这种社会管理可称之为管制模式,即社会管理采取的是行政管理的科层制体制与机制,以国家为核心,由政府向村民单向性运行,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实施者,村民是公共权力指向的对象和接受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社会组织体制逐步社会化,呈现扁平化趋势。随着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削弱,越来越多的 ‘单位人’变成 ‘社会人’”[4]。于是,政府、村民及企业逐渐分化,政府的功能与影响被限定到特定的领域。政府的行政效率最大化逻辑、村民的生活幸福最大化逻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逻辑,既并存又彼此冲突,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管理就无法通过传统的管制模式来有效实现。尼村与溪村出现的社会管理困境正是如此: 一方面是政府仍然按照传统的管制模式开展社会管理; 一方面是村民及企业已经被赋予自主安排自身生产生活的权利。于是,政府无法直接干预村民及企业的行为,而只能根据法律规范行为、解决争议。但由于社区矛盾的 “无理有因、有责合法”性质,就必然形成矛盾不断发生、持续,却又无法彻底解决的困境。

  伴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政府的有限性与个人、企业的自主性,使社会领域从国家、社会合一的状态中不断分化出来。但社会领域与其他领域不同,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与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及企业,都是权利平等的主体。这种主体平等性的特质使 “主—客”单向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管制模式,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它需要的是拥有公共性———即公共协商机制的管理,只有政府与个人及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相互协作共同施行管理,才能实现社会领域的和谐与发展。因此,当前社会领域的有效管理,必然要求社会管理从基于科层管制机制的管制模式转换为基于公共协商机制的协商模式。

  塑造协商模式的关键在于构筑出公共性,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建立起公共协商机制。但这无法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通过明确个人及企业的主体地位来实现,因为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政府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村民、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管理场域,即便是政府不刻意追求行政效率和政府本位,也会由于管理关系让公共性丧失,难以形成平等关系,不利于村民、企业意见的表达,不利于政府的引导与扶助,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

  那么,公共协商机制如何实现呢? 西方学术界对此已有所思考。20 世纪 80 年代兴起的西方公共性理论指出: “直到 19 世纪末,以威尔逊为代表的学者将管理学的内容运用于政府管理中,从而确立了独立于政治和政党之外的公共行政,然后,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随着行政国家的确立,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归,处于主导地位的仍旧是政府行政,国家干预和政府本位成为那一时期的基本行政价值。”[5]而这就导致民主政治出现畸变,“国家权力日趋集中,权力分立,地方自治等体制与观念受到动摇; 一些大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日益增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 行政官僚又向专家治国、信息垄断方向发展,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5]。于是,公共性理论发起了公共性重建的呼唤。1989 年,世界银行报告中首次提出 “治理”概念以寻求公共性的重建。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反对政府单一的控制和统治,强调政府与公民和第三部门的互动与合作。其一,治理主体应多元化,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 其二,治理中的权力运行不是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控制和统治,而是彼此合作、相互协商的多元关系; 其三,治理应构建多样化的社会网络组织,从事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对于公共性重建的方式,治理理论认为,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也可以和政府一样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它们在共同的目标下参与式地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决定公共政策并承担公共治理的责任。[6]放眼国内社会管理领域,尽管目前尚无能够与 “治理”理论相比肩的理论探索,却也在实践层面提出了 “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社会管理理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大门得以开启。以尼村与溪村村民的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普遍存在的群体性行动,就是公民 “公共性”的觉醒及对公共协商机制的呼唤。与此相呼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际通行的“公共管理”予以引入和倡导,强调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 “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7]。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 “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尽管如此,“多元参与、共同治理”都还只是理念与原则,并未给出确切的公共协商机制的实现方式。而尼村与溪村进行的将社会工作方法引入社会管理的尝试,正是对公共协商机制实现方式的一种探索。通过将社会工作引入农村的社会管理场域,建立一体化行动的社会工作机构,改变了政府与村民、企业之间由于组织目标而存在的单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管理场域中构建起公共性,既使村民与企业的意见得以平等、自主地表达,又使村民生计与企业发展得到平等、切实的服务。从而,不仅回答了公共协商机制如何实现,更进行了社会管理从管制模式转向协商模式的实践,也因此具备了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领域推广的价值与必要。

  不仅如此,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的实践也已具备在我国农村推广的基本条件。我国农村的社会冲突现已影响社会的稳定及企业的生产,各级政府为调控农村矛盾,急需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从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者看,社会工作目前正在全国推广,各种社会工作专业组织不断出现。从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者看, “2011 年 11 月 8 日,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 个部门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8],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预算,这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向协商模式的转型。

  [参考文献]

  [1] 何增科: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社会工作发展思路》,《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 年 10 期。

  [2] 陈小强: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探》,《中国政府采购》,2008 年 6 期。

  [3] 李文祥、郑树柏: 《社会工作介入与农村扶贫模式创新》,《社会科学战线》,2013 年 4 期。

  [4] 张良: 《发挥社会多元治理作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3 年 3 期。

  [5] 曹现强: 《公共性的现代回归: 从统治到治理———对治理理论的一点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7 年 1 期。

  [6] 徐琳: 《从治理理论的兴起看公共性的现代回归》,《理论观察》,2009 年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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