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经济不断提升, 建筑业也随之迅猛发展, 因建设工程的复杂性, 其引发的各主体间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为审理此类案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它是解决纠纷案件, 使案件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出发, 探讨解决对策。
关键词: 造价; 鉴定; 问题; 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also developed rapidly.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number of civil litigation cases among various subjects has increased year by year.In order to hear such cases, the judicial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cost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which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isputes.It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and making fair and impartial judgments.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cost.
Keyword: cost; identific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0、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规范的司法鉴定可以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的鉴别和判断,给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判断使用材料,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解决诉讼双方的矛盾。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 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
对策:
(1) 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
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
(2) 针对隐蔽工程,结合施工图纸组织现场勘验,规范勘验过程及手续。
现场勘验是解决当事人意见不统一的较好途径,只要具备现场勘验条件而且有必要现场勘验的,建议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勘验记录要详细、准确、必要时应附影像资料,参与勘验方对勘验结果进行签字,作为鉴定依据。现场勘验是弥补资料不足,获取工程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根据法院要求确定,有时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有代表性,能反映真实性,不能以偏概全,有失偏颇。当然,有的工程现场条件不利于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或者现场勘验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的实际建设过程(如新建后又拆除重做,隐蔽工程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依据现有资料向法院出具2个或以上鉴定意见,由法院最终确定。
1.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水平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目前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均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鉴定人员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专业知识具有局限性,大部分不具备法律、工程、会计、经济等其他方面知识,鉴定意见书所给出的意见、观点、数据等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法官可采信力差。
对策:不断提高鉴定人员能力和水平。
鉴定机构安排参与鉴定的人员要满足专业要求,而且要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在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较为全面,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及文字撰写能力,鉴定机构要有意识的培养能胜任司法鉴定的人员,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和平台,运用激励机制提升鉴定人员的能力,同时为了保证鉴定质量,鉴定机构要有完善的质量内控制度,在解决争议问题和技术难度问题时,可内部专题讨论,或请行业专家、市场调研、主管部门意见等多手段完成鉴定意见,总之要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同时建议相关机构和造价协会可针对司法鉴定组织一些专题培训和案例分析,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1.3、 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相关法律适用性存在缺陷,处置起来不能统一,虽然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但还存在理解的偏颇,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审判结论也会多样性。
对策: (1) 从源头规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在签订合同、拟定招投标文件等方面做合理约定和预见,采用合适的标准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文件文本等。 (2)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让大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3) 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多接触一些司法鉴定案例,给司法鉴定提供借鉴,融会贯通,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
1.4、 鉴定过程参与人员多带来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涉及人员多,诸如法官、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代表、造价咨询单位,甚至还涉及代建单位等,当事人双方往往所站立场和利益诉求不同,双方互相信任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在举证过程中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不提供,给司法鉴定过程增加难度,甚至在勘验现场、资料收集过程不予积极配合,另外,项目的监理、现场代表、当事人代理律师及造价咨询人员各方,所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立场,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影响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策:鉴定人员应积极主动,沟通协调。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要与法官充分沟通,将自己理性客观的分析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做有效沟通,力求达成妥协性意见,减少矛盾点,即使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鉴定人员也应提炼和完善鉴定方案,征求法官意见,做出有效的鉴定意见。其次,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送各类函件,如要求当事人提交资料、现场踏勘、质证会谈等,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最后,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一定要独立的判断,注重公平、科学、合理,按照鉴定方案和鉴定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不受旁人左右,对争议问题与法官及时沟通,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认真对待,所持观点和意见要有说服力。
2、 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1) 司法鉴定行为活动公开。鉴定机构及人员不能与任何一方单独接触,所有的资料接收及相关沟通都要通过法院进行,避免另一方对鉴定结果提出不必要的质疑。 (2) 鉴定人员要客观、公正。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依据鉴定资料,客观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不妄加评论,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勘验现场,充分运用证据,出具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 (3) 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要区分。进入司法鉴定的工程项目往往都会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仅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鉴定的造价是建立在合格的工程质量前提下的,也就是说是合格工程质量的工程造价。
3 、结语及启示
总之,对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要做好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的鉴定理论,司法鉴定人员既要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还要有法律、会计、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专业分析能力,始终坚持结合以施工合同、现场勘验、完善的签证资料等为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法庭现场的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充分、客观、科学的审判依据。此外,要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还需要国家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及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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