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活动结果而导致错案的可能性,司法会计风险主要是诉讼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类.司法会计鉴定同其他司法鉴定活动一样,是建立在一定假定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假定的存在,因而人们不能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像物证、书证那样具备客观性,所以以鉴定意见为根据而进行的诉讼风险和责任风险在所难免.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属于法庭科学证据,必须具备科学性,由此而导致的诉讼风险,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在从事鉴定业务时,必须时刻关注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性,密切注意执业过程中的风险,防止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或重大缺陷.司法会计风险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固有风险是指由于不存在司法会计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固有风险受以下制约: 一是资料适用.资料适用是由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和方式决定的,是理论上研究司法会计具体对策的基本前提,也是开展任何司法会计活动的前提.二是资料的可验证.完整记录财务会计业务过程和结果的财务会计资料之间具有特定的技术结构组成,且各种资料都是基于特定的技术规则形成的,因而司法会计主体能够根据资料记录的内容来验证其他资料,但是如果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则可能导致资料无法验证.三检材来源可靠.司法会计鉴定人所用检材是由送检人收集并提供给鉴定人的,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通常不参与检材的收集活动,这就决定了对检材来源的可靠性应当由送检人负责.四是财务真实.司法会计鉴定中所利用的财务凭证所记载的财务事实,送检部门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司法会计鉴定人给予专业关注后未发现虚假嫌疑的,便可认为是真实的,财务真实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正确评价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前提.
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主体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操作风险又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是受司法会计鉴定人专业胜任能力的制约,如提请鉴定的问题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时未予发现,这将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内容违法或不科学.二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学科",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方能胜任该项工作.
三、干预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机构内部、送检机构、当事人等的干预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鉴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需求,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方法向鉴定人施压,以此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大多都隶属于鉴定机构,各方的干预很有可能会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客观、公正出具鉴定意见.因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
司法会计风险一旦产生,轻者造成司法会计工作结果不能被采信,重者将直接导致产生错案.控制司法会计风险的主要做法有:
( 一) 节点控制
一是受理鉴定时的风险控制.①程序合法,如是否回避等; ②鉴定要求不能超出鉴定范围.对超出鉴定范围的,坚决不予受理.二是接收检材时的风险控制.对接收的检材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坚决不予接收,确保鉴定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时,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由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负责收集.三是备检时的风险控制.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很广,涉及的鉴定技术标准也很浩繁,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当收集和熟悉鉴定技术标准,主要是收集和熟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计算公式等,但不能采用类似标准,否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学.四是初步检验过程中风险控制.初步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阅读卷宗,检测检材质量,作出初检结论,并据以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的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初步检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检材质量、数量,以此判明检验鉴定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增加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详细检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根据检材状况及初步鉴定意见编制详细检验论证的计划,即鉴定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基本方法、技巧和路线、具体的检验分析项目以及各项目的目的和要求等.六是制作鉴定意见时的风险控制.①鉴定范围不能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②不能由于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不足、书写笔误等原因,导致文书表达错误.
( 二) 增强司法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科学评估.接受委托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了解案情和鉴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经济案件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影响深远,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及高超的鉴定技术,鉴定人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二是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出具鉴定意见,一旦发现违规鉴定、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轻者承担纪律处分重者承担刑事责任,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严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三是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业务培训.
( 三) 改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一是司法会计学目前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很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观性较大,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鉴定标准应该逐渐统一,呼吁有关部门进快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鉴定准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要严格按照准则执行,就能减少错案的可能,给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制度空间.二是减少干预风险,使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出具鉴定.
参考文献:
[1]吴杏文.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研究[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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