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论文范文第五篇: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底层逻辑问题及解决策略
摘要:在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发展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型发展。在这个环节中,新型农村社区作为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其治理工作成为了社会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传统性质的村落聚居社会管理方式相比,新型农村社区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其治理工作进行合理创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底层逻辑,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农村社区;治理逻辑;创新策略;
作者简介:杨扬(1984-),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社区工作、基层社会治理。;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的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村社区作为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村落聚居管理形式,成为了现代化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与传统的农村村落聚居模式不同,农村社区内部的居民在观念、社区利益格局等方面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合理分析、整合,成为了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及社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于此,针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基层逻辑和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并以相关研究理论作为出发点,提出了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策略。
1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概述
1.1 新型农村社区的特征
新型农村社区作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目前学术界尚未给出完全统一且明确的概念。但是与传统的农村村落聚集社会模式相比,新型农村社区具备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和城市社区以及传统的行政村落相比,新型农村社区的形成是以原本的行政村落划分作为依据,通过拆迁、合并的方式,在全面打破之前村落地缘、亲缘居住方式的前提下,坚持政府部门主导组建的统一性的居民集中居住区[1].
第二,农村社会本质。从本质上来看,新型农村社区仍旧属于农村范畴内的概念,其居民都来自于之前的传统行政村落,原有的土地、户籍关系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
第三,公共服务的城镇化发展特点。新型农村社区并非单纯地对行政村落中的居民原有住房进行翻新,更加不是简单使用建筑拆迁形式将村民聚居在一起,而是以政府行政手段逐步引导居民向新型农村社区转移,涉及的交通、道路等各类公共设施逐渐完善,且出现了城镇化现象。
1.2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特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是以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政府、社会组织等为实施主体,在全面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公约等文件的前提下,使用协商、谈判、协调等方式,共同有效管理与社区共同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统称。从新型农村社区具体的工作发展状况看来,呈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治理社区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倾向。虽然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主导作用,却并非是治理新型农村社区的唯一主体,处于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的组织、企业、社区居民等都有发展成为社区治理主体的可能。
第二,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工作偏向于活动化。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治理主体倾向于自主模式,其需要在全面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农村社区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决策、监督社区各项公共事务的工作。
2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及其创新的底层逻辑分析
2.1 重视人民作用发挥
中国共产党始终牢记人民群众在革命、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工作同样需要将人民作为核心,与群众建立、维系密切的关系,将其视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最可靠的基础和强大的保障条件。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合理改进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议题有关的征集和选定方式,广泛征询社区居民群众的有效意见。在征集的过程中,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协商治理工作议题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社区内部的居民、组织、居委会等应进行密切交流和沟通,在全面结合居民真实利益需求的前提下,提出、选择科学合理的协商治理议题,确保治理工作的议题能够真正与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实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和解决生活困难的目标[2].
除此之外,为了真正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居民主体的作用,使治理工作运行程序实施规范化,社区内部的领导干部应定期主动与社区群众进行密切、积极的联系,以便在全面了解其生活情况的前提下,真正掌握社区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并将反映程度最高的问题确立为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的主要议题,真正将农村社区居民群众纳入到协商治理的主体中,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2.2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党中央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时代背景,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优化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在巩固人民群众社区治理工作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做到以人民为核心来落实各项新型社区的治理工作。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新型农村社区内的治理工作人员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强化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治理的民主素养和意识,帮助社区居民树立民主意识,在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的前提下,引导社区内部的居民开展有目的的政治学习,真正以正确的途径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工作,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治理工作参与主体呈现单一化
新型农村社区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种全新社会组织形式,与其治理工作有关的理论知识、具体操作步骤正初步形成并持续发展。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基本是政府部门作为主导,甚至成为唯一的参与主体,社区内的居民并不重视甚至完全不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的各项治理工作。
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因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政府和村民之间并未形成较为清晰的职能、行为规范界限、分工,最终导致如今政府完全主导新型社区治理工作,各组织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也出现了界限模糊的问题。
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居民并没对相关建设政策形成全面的了解,再加之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差异相对较大,内部的冲突和矛盾时有发生,无法在社区制度建设和规划机制完善方面形成统一理念,并且社区居民在参与民主选举和管理工作过程中持冷漠、事不关己的态度,直接损害了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氛围,完全背离了我国建立和谐社区的目标。
3.2 传统价值观和文化逐渐淡化
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意味着传统村落聚居的居民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转变,这是一种以社会组织作为基础建立的,为了适应城镇化生活的组织体系,也是农村社区形成其独有文化特征的社区共同体的重要基础。但在我国社会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影响下,新型农村社区共同体建立过程中的文化环境受到现代化冲击、影响,并未得到健全文化的指引,这直接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公共文化和价值观的形成[3].
在传统村落聚居村社会中所形成的地缘和血缘的居民社会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中逐渐变得淡薄,居民间的人际交往逐渐被物质关系所取代,这种以利益至上的居民关系导向也因人的理性计算逐渐疏远,使得居民之间的隔阂逐渐增加。
3.3 社区组织的能力逐渐弱化
在农村社区转型发展的过程中,社区组织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成为社区和发展公共服务。随着社区组织形式的变化,导致传统村落体系中的一些村民自治组织逐渐消失,再加上全新的自治组织形式尚处于探索建立阶段,使社区内部的居民始终处于一种无组织的生活状态下。在这种情形下,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组织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与社会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文化休闲、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缺失,使社区内部的居民无法在有效组织的前提下应对各种发展风险,最终必然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内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4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模式
4.1 治理主体多元化及居民治理参与度提升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立,不但是顺应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种重要途径,也能够推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为了更好地提升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必须建立一套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共享农村社区治理新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应全面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将农村社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全部纳入农村社区的治理责任主体体系中,形成共治局面。
此外,相关部门、组织必须给予群众主体地位应有的重视,通过宣传教育、政治学习、会议等方式,有效帮助农村社区居民树立政治主人翁的参与意识,将原属于政府、党政组织中的社区治理工作权利移交到居民手中,使其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工作。
4.2 重构农村社区文化体系
现阶段,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建设中高度重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这也是我国社会、文化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精神命脉。新型农村社区作为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其内部的社区组织为基础,打造特色文化体系,这也是整个社区内部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的重要方式。在农村社区建立专属特色文化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以原本文化为基础,通过调研不同人群在文化方面的具体需求,塑造出与之相对的文化价值观,以一种兼收并蓄的态度包容不同文化。
同时,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组织需要通过文化活动以及宣传教育等形式,引导和培养居民形成正确的文化价值观,从而帮助农村社区居民形成正确的三观以及邻里观念,在提升社区居民和政治素养的同时,营造一个良好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环境[4].
4.3 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发展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组织必须在遵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秩序协同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吸纳全体新型社区治理主体,为社区居民提供其所需要的优质管理、服务[5].社区组织需要进一步强化居民和干部之间的联系,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新型农村社区有效建设。社区合作组织应在全面激发各参与主体政治意识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乡规民约,增强居民对农村社区的归属、认同感,使村民自觉在日常生活中落实农村社区的治理工作[6].
同时,农村社区合作组织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市场的各种资源,以自身原有的优势和场所为基础,建立最优的合作组织,从而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这是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对于农村社区归属感、积极参与各项协商治理工作的基础因素[7,8].
5 结束语
新型农村社区作为我国乡村战略实施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全新形态的农村社会组织,与传统的村落区区社会相比,具备许多独有特征,导致其在协商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参与治理主体单一化、传统价值观淡化等问题。在今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在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组建和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从制度、文化多个层面推动参与主体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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