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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消费税制度实施效果与改进分析

来源:贵州财经大学 作者:王娟
发布于:2020-02-27 共8891字
  摘要。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的主要三大税种。一直以来,消费税都是扮演着增值税和和营业税的补充角色,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消费、优化产业结构以及纠正外部性的职能。在“营改增”完全实施之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进一步完善,流转税体系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如何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高档消费娱乐服务业,充分发挥消费税对增值税的补充调节问题,如何通过消费税的改革,重新定位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提升消费税的地位,以适用“营改增”之后的流转税体系,是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变为四档,为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增值税税率档次不宜过多,因此再针对对豪华旅游、豪宅等部分高档产品和过度消费行为增设一档增值税税率显然不合时宜即使保留目前的四档税率也有违税收中性。如何通过改革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以此在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之上针对部分领域加以调节,也是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外,“营改增”完成之后,我国的税收收入会显着下降,营业税原属于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地方主体税种丧失,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变得十分紧迫,如何通过消费税的改革,发挥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将消费税作为“营改增”之后的地方主体税种,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问题。

“营改增”下消费税制度实施效果与改进分析
 
  
  本文基于增值税、消费税制度间的协同关系,以现行消费税作为研究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切入点,通过采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利用图表分析法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在“营改增”背景下提升消费税消费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在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的前提下,建议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合理调整税率,比如通过对某些产品、服务开征消费税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消费税与增值税间的协同效应,使增值税税收中性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在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计税方式改为价外税后,通过数据测算,建议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合并划归为地方税,以此作为“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营改增”;消费税改革;地方税。
  
  Abstract
  
  Value-added tax, business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are the three major taxes in China's goods and services tax system. Consumption tax has been playing a supplementary role to value-added tax and business tax, undertaking the functions of organizing fiscal revenue, regulating household consumption, optimiz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correcting externalities. Afte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the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the VAT deduction chain will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the problem of double taxation in the goods and services system will be solved. However, the problem of consumption tax will be further amplified.
  
  Especially to add "camp", how to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consumption tax to the original belong to the scope of business tax collection of high-grade consumer entertainment services, give full play to the consumption tax addition to the value-added tax adjustment problems, how to use the consumption tax reform,reposition the consumption tax adjustment function, raising the consumption tax status, to apply to add "camp" after the cargo circulation system, is a question of common concern to academia and society. To increase "and" camp after VAT into four files, to keep the VAT tax neutral, VAT class is unfavorable and overmuch, so again for the luxury travel, a person of extraordinary powers curtilage, etc of high-grade products and add a VAT rate is obviously inappropriate, excessive consumption behavior even keep the current four file tax against tax neutral.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special adjustment role of consumption tax through the reform of consumption tax so as to make adjustment in some fields on the basis of maintaining the tax neutrality of value-added tax is also a problem of common concern in academia and society. In addition, the "battalion to add" is completed, will reduce the tax revenue of our country, the business tax belonging to local duty, business tax to value added tax,local loss of duty, build a new local taxes system becomes urgent, how to use the consumption tax reform, exert the function of consumption tax to raise revenue, the consumption tax as the main "camp to increase after the local taxes, is also the focus of our research problem.
  
  Based on value 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system, the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amp "chang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the research to perfect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throug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search,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running effect of consumption tax collection "of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summari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GST re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were analyzed with the chart analysis method. Finally, th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the GST reform after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were put forward. In reducing the VAT tax bracket and lower VAT under the premise of basic tax rate, appropriatesuggestion fo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consumption tax and reasonably adjust the tax rate, such as through the consumption tax is imposed on certain products, services, governmen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give full play to the synergistic effect between the consumption tax and value-added tax, it can maximize the VAT tax revenue neutral. After the consumption tax is adjusted to the retail sector and the tax method is changed to tax beyond price, it is suggested to combine the consumption tax and vehicle purchase tax into local taxes, as a solution to the absence of local main taxes after the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to the absence of local main taxes after the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Keywords: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reform; local。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2 年 1 月 1 日,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开始推行,上海市成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城市。主要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2012 年 8月 1 日起至 2012 年年底,全国都试行“营改增”,试点范围又进行扩大,扩大至8 个省市;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与此同时, “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又一步扩大,广播影视服务业也开始征收增值税。2014 年 1 月 1 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范围,增加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截止到目前,交通运输业已完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 年 5 月 1 日,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其中。“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我国税制得到了进一步优化。首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同时原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抵扣范围较窄,现在也进行了扩围,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好地解决。第二,“营改增”使得生产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行业的税负相平衡,极大地优化了我国的产业结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营改增”改革带来的一些问题,比如:原本我国有两档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扩大到了四档。但是增值税税率档次变多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多征收少抵扣的问题,另一个是少征收多抵扣的问题,从而违背了我国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除此之外,我们都知道“营改增”之前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占据了地方税收收入的一大部分。“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局的业务量大不如前,税收收入也大幅下降,丧失了地方主体税种。而且,虽然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收入是在中央与地方进行分成,但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在“营改增”全面稳定实施之后,此分成方式必然会要改革,不可能继续采用此方式。所以,在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急需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
  
  1994 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建立消费税制度的起点,在经过 2006 年和 2009年两次大规模的消费税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消费税制度建立时,消费税在四个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分别是组织财政收入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作用、促进节能减排作用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我国消费税制度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去解决,例如:税率设计不合理,征税范围需要做加减法,征税环节比较单一等之类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制框架形成于 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三大税种组成我国流转税框架,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我国如果对货物劳务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中的一种,就不再征收二者当中另一个税收,是一种平行征收的关系;征收营业税的货物和劳务与是否征收消费税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肯定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流转中加征的税收,从而可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相当于征收增值税和征收消费税是一种交叉的关系。
  
  我国“营改增”正在不断进行改革,消费税是十分重要的税种,所以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需要对消费税在“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革,比如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应当简化目前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某些产品、服务开征,这样消费税所具有的宏观调控职能才得以发挥;其次,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我国消费税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伴随着“营改增”的步伐一起去解决。
  
  1.1.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之中,消费税是极其重要的税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征消费税,具有普遍性,相比于其他税种,消费税应用范围也相当之广阔。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框架是在 1994 年税制改革中形成的,消费税在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的作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同时在宏观调控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一方面,探究“营改增”
  
  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内容,对于我们了解我国目前消费税的特点和它具有的职能和作用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对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基于“营改增”背景去探索消费税改革路径,可以使得消费税的宏观调控能力得以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我们在对消费税制度进行完善之后,可以更加有力地促进“营改增”改革顺利进行下去,为我国税制进一步优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现实意义。
  
  增值税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要想增值税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必须要遵循税收的中性原则。我们在设计增值税制度时,要尽可能避免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扰,增值税不应该被赋予太多的调控职能,所以理想之中的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使用相同的比例进行征收,我国从 2012 年进行“营改增”
  
  试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而可以更加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但是“营改增”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一些企业和行业可能会因为税制改革的税负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上升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营改增”试点时,我国增加了两档增值税税率,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会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有可能会导致多征收少抵扣的现象,也有可能会导致少征多扣的现象。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消费税是对于应税消费品在被征收过增值税的基础之上再一次征收的一道流转税,完全可以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此文主要研究就是如何将消费税制度进行完善才能更好地推动“营改增”改革,以至于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在西方国家,消费税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前欧洲的航海运动,就促使商品经济得到不断发展。在古罗马的记载中,很早就有了关于对商品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说法,比如说对盐征税和对酒征税。西方学者对消费税理论开始进行相关研究起源于欧洲的重商主义。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认为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的超前消费行为进行抑制,同时消费税还具有鼓励消费者节约的作用。在保持公平性的原则之下,对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帮助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可以缓解纳税者的纳税负担①。
  
  大卫.休谟(1711-1776)在其着作中提出了两个关于消费税的观点,第一个明显是重商主义观点,他支持对穷人征收消费税;第二个观点是他认为征收消费税会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减少劳动力的供给。这两个观点明显很矛盾。
  
  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在其着作《赋税论》以及着作《政治算术》中,将税收、居民财富和国家经济实力三个方面联系起来,深刻地对这三者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了着名的税收四原则,而且 William Petty 认为应当设置消费税②。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认为消费税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特征,同时消费税容易征收,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会给我国社会经济效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差别对待奢侈品和生活必需品,对待奢侈品应当多征税,抑制奢侈消费的的行为③。
  
  Sipes 和 Mendelsohn 通过数据对消费税进行研究发现,汽油价格的变动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大,弹性较小,从另一个方面则反映了如果对汽油进行消费税的征收,难以减少汽油的市场需求。因此,对汽油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对纠正负外部性效果不明显。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认为如果分别对奢侈品和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并不会对经济的运行产生恶劣的影响,因为对收入征税,对资本投入多与少不会产生影响,所以他也支持对奢侈品和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①。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其着作中将进行划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认为间接税是对支出进行征税,比如消费税,不支持征收直接税,而且消费税的计征方式应当采用比例税率②。
  
  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1867——1947)在着作中提出广义的消费税以及间接消费税的概念,相应提出了“奢侈性支出税”这一观点③。
  
  庇古(1877-1959)作为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他提出了选择性消费税这个概念,他将选择性消费税和使资源合理配置的方法相结合,最终,选择性消费税成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个税种④。
  
  詹姆斯?M?布坎南在其着作中分析了在一般消费税税制下消费者如何选择以及在特定消费税税制下消费者又会如何选择,通过建立模型分析这两种税制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后认为特别消费税优于一般消费税⑤。
  
  1.2.2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度形成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我们可以将消费税按照空间范围进行分类,分为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其中,广义消费税指的是对消费品和征税行为征收的税,是间接税。广义消费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狭义消费税指的是对应税消费品征税。我国消费税特指狭义的消费税,主要引导理性消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节能减排四项职能。我国学者也一直在对消费税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邓子基(1997)在着作中对消费税理论进行全面的阐述,并且结合当时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消费税改革的相关建议⑥。
  
  朱福兴(2003)从税负均衡角度阐述了我国消费税改革,他还运用了微观经济研究了消费税改革的内容⑦。
  
  曾纯(2005)、李俊梅(2006)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应当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提出对消费税的税收要素进行改革,最终要形成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之上,消费税要起到主要的调节作用①。
  
  廉春慧(2006) 对我国 2006 年的消费税改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对消费税的影响,从而提出相关消费税改革的意见,他认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有很多弊端,所以应当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以及征管方式进行改革②。
  
  董岫岩(2007)对我国在 2006 年进行的消费税改革做出了评价,他认为这次消费税改革比较成功,但他也结合国外消费税改革方法,发现我们消费税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消费税税制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郭宪、谢剑波(2012)分别对欧盟的消费税制度和美国的消费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以国外的税制为基础,提出了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体系、征税环节、征收方式、征税范围等。
  
  凌翃(2012)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我国奢侈品的消费现状进行分析,再结合奢侈品的特点,对其进行经济效应分析,最后,他认为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过窄,扩大征税范围刻不容缓。
  
  杨芷晴(2013)在其文献当中认为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应当借着改革之风进行消费税改革,她从消费税的改革定位、消费税的改革原则、消费税的改革措施来对消费税改革进行了阐述③。
  
  尹音频、张莹(2014)认为我国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他们对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和中央与地方的职能进行分析,分别从我国消费税的税源、消费税的结构来进行定量说明,提出我国消费税的定位应当是共享税而不是地方税④。
  
  郭维真(2014)认为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应当考虑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性;分别分析了对不动产征收消费税和对奢侈性行为征收消费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消费税改革如何与“营改增”和房地产税制改革互相衔接。
  
  李晶(2014)指出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所有的货物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就会形成增值税普遍征收同时消费税进行特殊调节的局面。所以他对于消费税改革的意见体现在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以及计征方式这几个方面。
  
  宋凤轩、李少龙、姜晓杰(2015)对“营改增”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营改增”改革需要消费税 “扩围”,一方面是完善消费税制度本身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应对“营改增”改革中出现问题的需要;最后,提出了消费税改革具体的政策建议。
  
  姚悦(2017)对“营改增”背景下对消费税扩围至高档消费服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营改增”改革之前,我国一直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进而对其进行调节,但是一直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现如今重复征税的问题慢慢得到解决,但也逐渐体现“营改增”之后出现的一些弊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目中的娱乐业在征收增值税之后税率下降,导致税负也随之下降,降低了税收公平原则,都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应当通过消费税改革对其进行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消费税改革研究课题组(2018)认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发展,地方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所以地方税体系重建的任务十分紧迫。在此背景之下,消费税改革理所应当地切入到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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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创新之处
  
  2“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理论依据
  
  2.1 基于税收原则理论分析
  2.1.1 税收公平原则
  2.1.2 税收中性原则
  2.2 基于税收职能理论分析
  2.2.1 财政收入职能
  2.2.2 收入分配职能
  2.2.3 资源配置职能
  2.3 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分析
  2.4“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功能定位分析
  
  3 “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我国消费税的制度简介
  3.2“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制度效果分析
  3.2.1 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3.2.2 引导理性消费运行效果分析
  3.2.3 调节收入分配运行效果分析
  3.2.4 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运行结果分析
  3.2.5 促进节能减排运行效果分析
  3.3 当前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3.3.1 征税范围不合理
  3.3.2 税率设计不科学
  3.3.3 征税环节有待调整
  3.3.4 计税方式欠科学
  
  4“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4.1 我国消费税制度自身的完善
  4.2“营改增”需要消费税扩围
  4.3 地方税体系完善的需要
  4.3.1 消费税改为地方主体税的理论分析
  4.3.2 消费税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的具体分析
  
  5 “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5.1“营改增”后消费税计征方式的选择
  5.2“营改增”后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设计
  5.3“营改增”后消费税的价税关系调整
  5.4“营改增”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5.5“营改增”后消费税税率的设计
 
  6 小结

  本论文是以整个流转税体系作为大背景,首先,分析了“营改增”改革中出现的两大问题,第一个就是目前增值税税率的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另一个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如何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高档消费娱乐服务业,将消费税对增值税的补充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等问题,而且在取消营业税之后地方丧失了主体税种,要如何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两大税种,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很高的协同性。上文第三部分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及图表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消费税制度存在征税范围过窄、征税环节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针对“营改增”改革出现的两大问题和消费税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包括:第一,我们应当缩减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并且降低增值税的税率,从而再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之上,需要配以合理的消费税税率,将消费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协同效应发挥到最大化,这样就可以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第二,通过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移至零售环节,消费税的计税方式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之后,通过数据测算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合并之后可以弥补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所以建议“营改增”之后我们可以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两种税种进行合并,其税收收入可以划归于地方,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从而可以解决改革带来的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王娟. “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研究[D].贵州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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