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2011年8月下旬,李阳的外籍妻子李金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曝光了一系列关于李阳向她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和文字,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掀起一场影响深远的讨论和研究。家庭暴力这一恶行一直广受社会关注,从《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到“疯狂”的李阳事件,家庭暴力一次次受到世人的关注和热议。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哪些行为能构成家庭暴力,此类问题的明晰对于我们认定和研究家庭暴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东西方社会尽管在历史渊源、家庭结构、社会背景、文化传承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家庭暴力却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成为国际社会里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关于家庭暴力,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外国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以夫妻名义或形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年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行为结果对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产生较大伤害,一般而言,受到伤害的人大部分为女性。
而台湾的研究人员则认为,家庭暴力的范围应该更加宽广一些,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体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即可分为虐待配偶、虐待未成年子女、虐待年老父母以及虐待手足同胞。国际上对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公约,分别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第八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宣言》也是反对暴力行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人权宣言。198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专家委员报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内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行应与偶尔发生的暴行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存在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一方实施侵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因为实际上暴力行为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配偶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之间、手足同胞之间,更常见于存在亲密关系的人员之间,如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国际社会也已经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发展到如今的“有着亲密关系的人员间的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的范围应当扩展到存在亲密关系的人,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这也是笔者所支持观点。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在合法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以暴力、胁迫或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明确表述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②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上的定义。依据上述规定,必须是发生在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才能称为家庭暴力,超出法律界定的家庭成员范围的,如同居关系的人员之间产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这就缩小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与国际上反家庭暴力法的发展趋势不相一致。由于家庭暴力的后果是造成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一些平日争吵、小打小闹,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争执纠纷均不在家庭暴力范围内。我国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已经造成了家庭成员的身体损害,至于“其他手段”则属于究底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诸位法官各有见解,案件处理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他手段”的范畴必定有所变化。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存在亲密关系的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日新月益的社会发展格局下,随着新型家庭形式和社会新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主体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变化,不仅包括合法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因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构成的社会家庭单元中特定范围内的亲属,还包括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的人等。尽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居男女等有亲密关系的人,必将成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规范的主体的一部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存在亲密关系人员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暴力行为发生在共同居住地这一相对隐密空间,不容易被其他人及时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城市中,越是社会地位越高或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越强。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亲密关系的人员的人身权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直接侵犯的是以人性为基础、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是侵犯了有亲密关系的人员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
精神、身体上的长期受伤很容易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也是共同生活成员间引发犯罪的重要诱因。同时,家庭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旳负面影响。
在充斥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其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容易养成冷漠、孤僻、自卑性格,甚至发展成有暴力倾向的变态人格。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
鉴于有亲密关系的人员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必须以故意为目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造成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自由权利、经济文化教育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仅是主观上的过失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如果将过失的损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势必会在实践中扩大打击面和法律制裁程度,不利于家庭的团结稳定。如果双方发生家庭纠纷,一方因过失将另一方打伤或者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一方不小心摔倒受伤,由于此时侵权人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故对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共同生活者人身权利等方面损害的,不构成家庭暴力,即使侵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罪认定。
4.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形式多样化。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化的特点,既有作为形式的,如殴打、体罚、损伤等形式致受害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也有不作为形式的,如采用遗弃、威胁、拒绝支付生活开支等手段,对受害人采取精神上的折磨,更有甚者同时以多种方式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只规定身体暴力,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还有精神上的摧残。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对家庭暴力划分,不仅是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考虑,更是为了防治家庭暴力,杜绝犯罪隐患。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把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为四种,分别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冷暴力悄然浮现,出现在家庭暴力的行列之中,成为精神暴力的新型表现形式。冷暴力大多出现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作为一种隐形的精神暴力,会给双方的心理健康带来消极影响,它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远远大于显性暴力,已成为家庭暴力中一种不可忽视的精神暴力方式。因此,依据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主要将其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存在亲密关系的人采取故意伤害、殴打、冻饿等方式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我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身体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实践中的身体暴力行为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形式,除了以上几种方式,还包括使用工具攻击人等。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实施家庭暴力的工具也有所变化,加害人常常会用一些出人意料的工具施暴,因此身体暴力的表现形式也会越来越多,用“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来概括,比逐一列举的界定更为准确、完整。而且对身体暴力形式的限制性规定,难免会使施暴者回避法律的规定,改用其他方式来实施家庭暴力。因此,身体暴力应当包括所有控制、侵害和攻击身体的行为。
2.性暴力
性暴力并不是单纯的性欲行为,而是一种故意伤害、羞辱、控制他人的行为,是以性作为攻击或侵犯他人的工具,它是权利、统治欲、操纵欲的集中表现。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是指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违反另一方的意愿侵犯其性自由,以性为手段伤害或侵犯他人的暴力行为。性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影响深远,尤其当这种形式持续延伸,性暴力会诱发一系列明显的、毁灭性的心灵创伤,引起长久性的精神伤害。
3.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是指存在亲密关系的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存在或曾经有过亲密关系的人进行精神折磨。限制自由和精神伤害是精神暴力具体表现形式,限制自由是指限定受害人的行动范@1,不准与外界交往;精神伤害是指逼迫受害人违背意志做其不愿做的事情,或用自杀行为相要挟,或用语言胁迫、诽谤、恐吓等。
冷暴力又称隐形暴力,是精神伤害的一种,指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产生矛盾之后采取冷漠、放任、漠不关心、疏远、言语上攻击等,非殴打、播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冷暴力主要有两,共同生活的成员在产生矛盾时,选择非身体暴力的方式解决,主要表现为态度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其特征为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家庭的一切事情漠不关心;第二,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调和的方式时,采用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方式,即非暴力的方式刺激对方,致使另一方在心灵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与身体暴力不同,精神暴力是精神和语言上的折磨,如语言上的侮辱、诽谤、恐吓,有时还会出现对个人财物毁损、苟扣钱财、拒绝偿付各种生活支出等经济上的制裁。之所以称之为精神暴力,是因为这种暴力不是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受伤,而是从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精神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如果长时间经受精神虐待,容易出现人格扭曲和心理障碍。
4.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在家庭、同居关系中,在家庭中享有经济支配权并占主导地位的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行经济限制,以此破坏和否定对方的人格、自尊心等方面的暴力手段。主要表现为控制或限制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经济控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因为在一般的家庭中,钱多由男方来挣得和控制,如果男方在女方如何花钱态度上非常专横,甚至完全剥夺女方的经济支配权,从而对女方的自由造成威胁、处境带来恐惧,而这种恐惧、控制如果是长期存在的话,就是经济控制,其根源就是权力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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