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论思考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司法规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当中。学界对这一官方用词的变化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规律?以及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究竟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指出:司法改革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的独立性、职业性、公正性、权威性,体现司法活动的特点。我们的司法相较于西方,还很年轻。我们的司法改革,在立足我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下应该向国外学习他们长期以来积累的法治经验。当然这不代表我们能够直接照搬国外司法制度,因为那样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不利于我国司法的发展。由此可见,对于人类司法实践当中的“司法规律”的讨论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学术领域,而更应该成为我们司法实践尤其是本轮司法改革哲学上的指导理论。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司法规律关注不够。这导致司法规律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展现得不充分,甚至被忽略,特别是与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运行中的行政规律的差异性没有表现出来,从而出现了法官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制度保障等方面无异,本应以公平为本的诉讼程序被追求效率的行政模式所取代,裁判过程中审理变审批,审判组织被行政化管理,职业化的判断有时不得不让位于行政化的选择,职业化判断的独立性和纯洁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法官也没有适用更加严格的廉洁标准。
这些现象使得法院不像法院,法官不像法官。我们的司法改革就是要让司法回归本质,让司法活动更加符合自身规律,展现出它理应具备的属性。不符合规律的东西可能会短期见效并声势浩大,但不能持久稳定,甚至会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1
研究司法规律,对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凝聚对司法改革的共识,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改革的目标价值,纵深推进目前的司法改革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有了本论题的研究和探讨。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研究司法规律有助于加深对法治的理解。法治是人类理性发展之产物,是当今文明社会中几乎所有国家都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现代民主国家专门设立专职司法且完全独立运行的的法院不仅是国家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法,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对它寄寓了公正的愿望和要求。司法是表达一种方法与一个目的的术语,这个目标就是让正义躺在阳光照射的地方,使人们的眼睛能看得到。正是司法使正义成为一个整体,成为独立于社会的一套标准和规范。探寻人类司法文明中的规律,让人们加深对司法本质属性和要求的理解,为我国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学理上的依据,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研究司法规律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就是要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我国司法权的配置、司法人员的管理、司法活动的进行都依照司法本应遵循的规律来运行,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法理层面认真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基本内涵、认识标准以及价值功能,才能加深对司法规律的认识理解,达成对司法改革的共识,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本次司法改革的基本宗旨就是通过推行合乎司法规律的制度和举措有效地改变当今司法权的运行中不合理的现象,解决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让司法权在司法规律的指引下充分合理地运行。所以探寻司法规律,在司法规律的指引下进行司法改革,可以深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形成共识。可以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路径选择。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研究司法规律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对司法规律认识得越充分,越能保证司法实现公正。实践中的改革措施当以司法规律为尺度。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做出应尽贡献,为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文献综述
学界目前对司法规律的研究现状,有两篇论文综述。其中,彭巍《司法规律学术研讨会纪要》对于司法规律的研究价值、方法论、基本属性、主要内容、中国特色司法规律以及该研究在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不同学者的主张进行了概括。2而罗梅、寻锴《司法规律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十八大以来的司法规律研究文献综述》则结合学者们的论文对于司法规律的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总结。3
张文显《为什么要研究司法规律》提出研究司法规律有三重意义: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可以凝聚改革共识和力量、这是深化改革,推进司法文明的必由之路。对司法规律的阐述要考虑三方面:人类司法文明的经验和科学认识、带有规律性的关于司法的官方提法以及经典的国外相关文献。4
张笑英与杨雄有论文《司法规律之诠释》。认为司法规律就是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权的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司法规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必须反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要求;司法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变迁;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司法规律在中国国情背景下强调司法为民;强调司法的监督性;强调司法的效果性。5
朱苏力《中国司法的规律》一文认为规律就是对过去经历的总结。中国现代司法的经历很难总结,因为时间短,还不曾定型。司法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在此基础上应该坚持实事求是。讨论中国的司法规律就必须针对中国国情谈。6
刘作翔曾做过《司法规律及其相关问题》的报告。认为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和定则。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好恶。简单的命题式解读不足以探索司法规律,而应该要到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发掘司法规律。7
张志铭与杨知文《追求司法公正遵行司法规律》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进行了论述。认为公正是司法的应然要求,提出了衡量公正的标准,并认为要想实现公正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律。8
陈文兴在《司法权配置的两个基本问题》中指出,司法权的配置,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二是要协调处理好司法权内部配置,特别是完善、调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9
方工《遵循司法规律是法治的要求》认为法律作为法治的手段,只有正确适用才能被服从。客观的司法规律见诸法律规范、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原则当中。对他们的遵循有助于抵制司法主观主义。10
李娜、孟明合《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出发,对司法规律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概念的区别联系进行了阐述。文章还对我国的司法规律的内容进行了概括。11
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且这种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两者的逻辑契合点在于面对同样的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要建立并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责任。政治是法律存在的根基、实现目的、实践背景和发展动因。12
江必新《能动司法需重视司法规律》认为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的同时要遵守司法规律,坚持底线;坚持正确立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律进行。13
张恒山《论司法权的人民性》对学界尤其是西方学说所一直强调的司法权属于国家提出质疑,认为这些理论都有无法解释的漏洞,提出无论是从司法权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独立行使的本质来说司法权都应该归属于人民,并阐述了司法权人民性的观念在中国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4
蒋惠岭《法院内部运行机制中的司法规律》一文认为从诉讼程序中的规律、审判管理中的规律、人事管理中的规律以及司法行政中的规律四个方面来谈司7法规律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规律虽然是普遍的,但是其表现形式却是不同的。15
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对司法为何应该公开、司法公开的对象、意义以及制度方面进行了分析。16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从十个方面论述了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两者截然不同。在学术见解和实践操作当中都不应该把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把行政方面的规律、经验用到司法权的运行方面。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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