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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53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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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

  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

  一、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

  我国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但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形成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而且社会各界也意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打骂孩子仍是很常见的现象。同时,针对儿童的暴力和恶性的虐待家庭教育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5)》对家庭教育立法方面的规划,将促进这一领域的发展,并表明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完善亲子伦理的文化环境

  时代变迁,中国现在的家庭关系及亲子关系发生了许多重大改变,现在的年轻夫妻对生养抚育的态度也有所改变,在选择夫妻和亲子两种关系的比重上亦发生了很大改变,在这样的变化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而传统中国文化在这些问题上便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古代亲子关系的影响和作用仍然不可小觑。

  1.加强现代家庭亲子间的责任意识

  传统父子伦理“义务”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严格。在这些规则下,每个人没有自由,更不用说个性,是完全依赖于整个家庭存活的。但如果“义务”方面的规定没有了,传统家庭伦理的规则只剩下某些空架子或空洞无物的大道理。那么“义务”的规定是否真的不在意人民的自由?这取决于我们对自由的理解。正如孟德斯鸠论述了自由和法律的关系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4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家庭伦理中,只要撇开那些绝对化的说法,我们发现传统伦理中所倡导的“本分”的内核是责任意识,是个人对自身、对他人、对家庭的担当。在普遍崇尚自由的今天,现代家庭伦理的设计是加强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设计一个可行的方案,履行家庭责任。

    2.弘扬传统亲子观的感恩精神

    作为最终受益的孩子必须抱着感激和报恩的心态去接受父母的牺牲,并且作为子女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补偿父母的牺牲,这样,父母与子女之间才能让人感觉温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完成自我的发展。

  今天,我们需要从现实出发,弃其陈腐,择善而辩证地将他们综合,共同形成一个爱而朴,利而义,亲而达,一而异,时而进,无有偏颇的水乳交融的中华民族亲子观的理论体系,于整合中凸显和创新其价值。传承仁爱的传统文化精华,消除落后的腐朽思想观念。充分发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职能,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将家庭教育指导的着力点放在传播儿童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减少和避免家庭对儿童的权益侵害。为了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全面发展,需要更多的家庭教育研究者、指导者、儿童工作者承担起儿童权利传播的责任。愿大家都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把我们能做的事情做好!

  (二)更新儿童法律理念,树立现代儿童权利观

  儿童在这个世界上是最需要得到保护的群体,需要的是成年人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所以更希望在法律上以制度的方式更有力的保护柔弱的孩子。所以我们国家必须要建立现代的儿童法律观念,更好的保护儿童家庭权利,孩子并不是属于父母或者其他人的私有财产,他们享有自身独立的人身权利。唯有如此,才可避免在爱的名义下种种侵夺儿童权利现象的发生。

  更新理念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其一,政府要对孩子在家庭中的成长状态负责任。在家庭养育孩子有困难时,政府要通过福利体系提供支持;在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时,要给予适度干预。其二,要充分意识到儿童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的逻辑关系。孩子们若没有了回家的路,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路。要通过立法或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运行机制,补齐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短板。

  福利机制是一个基础机制,将有助于儿童保护领域其他难题的解决,也是针对儿童犯罪、儿童流浪乞讨、童工、儿童被虐待等问题的最有效、最科学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二、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

  我国在法律上关于亲子的法律规定就仅仅体现为监护方面,规定的子女的权利也仅仅是法律上的监护权利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就仅仅是这些简单的规定而已,并没有关于监护权的具体详细的规定。更没有对于父母如何使用监护权有具体的规定。很有可能造成监护权利的滥用。就无法体现儿童独立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要保护儿童家庭权利必须做到:

  (一)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

  在家庭生活中,监护人之所以不能正确行使监护权,恰当履行监护义务,其主要原因是受到传统社会道德因素的制约。在中国古代虽有“尊老爱幼”的文化传统。然而,这种爱幼仍然是“照顾弱者”和“扶贫济弱”的传统道德理念,“爱幼”是在“尊老”的前提下所倡导的。这样受到保护儿童只有依附于成人,他们的价值似乎主要从成人对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儿童的价值45,因此,在监护人心中没有形成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者眼里没有给予关照,反映出普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人们很少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加以看待,至少是未把儿童作为一个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个体予以尊重,他们的权利是不完全的46,更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犯的具体措施。在家庭生活中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加速形成重视儿童权利,承认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彻底贯彻《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47.把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阶段。

  (二)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应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一切有关儿童事务的原则;增设有关“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凌辱或者忽视、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以及性侵犯”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建议以未成年人本身为立法切入点。

  直接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1.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明确赋予儿童享有家庭生活权

  一是要规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我国存在少数父母在儿童抚育过程中为了自身舒适将年幼子女推给祖辈照顾甚至随意遗弃子女等情况。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关于离婚父母与直接抚养权方面。当父母离婚确定直接抚养权时,我国现行司法政策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上的儿童,在确定对其直接抚养权时需要履行听取儿童陈述的程序并充分尊重儿童本人意见,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够。对于相关未成年人只要其具有表达本人意见的能力,不论其年龄,对本人的意见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在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也应当听取儿童本人的意见。三是在离婚父母与探望权方面,中止探望权应规定,只要相关儿童具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就应当听取儿童本人的陈述,不论其年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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