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短刑犯的特点及思想教育改造难点
短刑犯一般是指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含三年)或者余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刑期较短的罪犯。短刑犯因其自身特殊性,在思想状态、犯罪类型、年龄层、文化程度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同时短刑犯具有 “多为过失犯、偶犯、从犯、罪轻刑短、可塑性强” 的共有特点[19],这些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短刑犯在改造中的难点所在。对短刑犯的特点进行逐一的分析研究,尤其是对短刑犯在改造中消极心理因素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掌握在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难点,在工作实践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探索与完善,使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3.1 短刑犯的消极思想特点
3.1.1 悲观思想导致改造消极性
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一样,会有一定的心理负担,面对生存环境的改变及有可能对未来人生带来的影响,短刑犯具有对现状及未来两方面的悲观心理。
第一是对现状悲观。
短刑犯初入监,对监狱的改造环境不熟悉,不适应。对于自己的刑期概念模糊,不确定因自己刑期较短,能否得到减刑的机会,不确定自己每个月的考核分能够在服刑期间起到什么作用,不确定减刑的相关条件,不知道如何在狱内生活,例如对购物、接见、通信、就医不了解,使其感到生活困难。这使得短刑犯在入监初期对改造前途感到茫然无措。从熟悉的环境到完全陌生的封闭环境,不能随时与家人取得联系,短刑犯的思亲念家情绪会凸显。悲观者会时而暗自流泪,在劳动中也容易不能集中注意力,纠结于自以为的悲惨现状里,不能够用一种坦然、平静的心态面对改造生活。
第二是对未来悲观。
在一段时间的狱内改造之后,短刑犯形成了罪犯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模式,也就形成了监狱人格。由于短刑犯刑期短,入监改造不久即面临回归社会,出监意味着监狱人格的打破,面对此种状况,短刑犯陷入了犹如初入监时一样的角色转换中。他们认为自己被判刑是法律对其作出的否定评价,因而社会对其的评价也是消极的。他们会担心出监后自己的犯罪史给生活带来影响,包括要亲眼所见自己的犯罪对家人的影响及伤害。有的短刑犯在短时间的狱内生活中遭遇了家庭变故,当时受环境所限暂时强迫自己“忘记”这些信息,但是出监意味着必须面对,进而丧失了面对生活的勇气。由于已经习惯了监狱的改造生活,短刑犯在出监前极易产生焦虑的情绪。
3.1.2 投机心理导致改造功利性
短刑犯因为刑期短,刑罚的处罚作用一般都难以对其心理起到矫治效应。短刑犯入监之后,往往认为自己的刑期短是罪行不重的缘故,对自己的身份没有明确认识,对于刑期会产生一种临时做客的心理。有一部分短刑犯不关心减刑,甚至不会为了减刑而努力,根本不从思想上找犯罪根源,不用实际行动去积极改造。有一部分短刑犯在心里会权衡为了减刑而做出的付出是否值得,因为短刑犯普遍刑期短,相应的能够减刑的幅度有限,很多短刑犯在心里比较权衡后觉得为了早出监很短的时间便要付出很多的努力十分不合算。“还有一部分短刑犯入监之后因为刑期太短直接失去了减刑机会”[19],于是在改造中没有了目标,认为无论怎样努力结果都是一样的,在改造中存在一种投机心理。投机改造心理造成这类罪犯在行动上的总体表现为:改造积极性不强,自我约束力较差,违规违纪现象较多,甚至抗拒改造,不思进取,顽抗到底。
3.1.3 虚伪心理导致改造掩饰性
因为短刑犯在改造中存在着投机改造的心理,在实际行动中往往连带表现为虚假改造。虚假改造是指短刑犯在改造中往往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在警官找其谈话时流露出想努力改造并会付出行动的意思,树立一些假、大、空的改造目标,蒙蔽警官,在生产任务无法完成时或是违反监规纪律的时候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常有一个好的态度,但实际上却从不从主观深处认罪悔罪,也不会将口头上的努力付诸行动。
3.2 犯罪类型不同导致的思想教育改造难点
本文通过对短刑犯在犯罪类型中的特点分析,总结改造难点,从而研究思想教育改造的对策。在实践中以辽宁省某监狱某监区服刑人员为样本进行研究。
监区共有 576 名罪犯,分别来自不同地区,其中短刑犯 137 名。在这 137 名短刑犯中,涉毒型短刑犯有 42 人,占短刑犯总体比例的 30.7%;财产型短刑犯有 47 人,占短刑犯总体比例的 35%.近两年来入监的短刑犯有 92 人,在这 92 人中,暴力犯罪的有38 人,占总体比例的 41.3%.不同犯罪类型的短刑犯因其犯罪成因不同,反映出的犯罪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反映了一个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过程、主观能动因素,短刑犯也不例外,这是短刑犯的性格特点及成长经历所决定的,通过对此进行分析,能够总结出一类犯罪类型的短刑犯的性格特点及思想现状,有利于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与进行。
由此可见,短刑犯在犯罪类型中呈现的特点是涉毒型、财产型居多,暴力型呈上升趋势。对每个类型的短刑犯特点及思想教育改造难点进行分析,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3.2.1 涉毒型短刑犯的特点及改造难点
涉毒型短刑犯的罪名主要包括: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此类短刑犯的特点及改造难点分析如下:
第一是认知存在问题、法律意识淡薄。
“涉毒罪犯普遍认罪意识淡化,认罪感差,人生观、世界观和社会价值观严重扭曲,普遍认为自己被抓是运气不好,”[20]
有些人认为贩卖毒品就跟贩卖商品一样,是一种“买卖”;有一些运输毒品犯罪的短刑犯认为帮助他人“带货”,即使明知道自己带的是毒品,但是与自己无关,自己应该不算犯罪;有些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短刑犯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供他人吸毒的处所,自己没有毒品,也不吸毒,应该不是犯罪;有些认为自己的犯罪并没有逼迫任何人,完全是出于一种双方你情我愿的方式进行,不会去想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眼中只有金钱,只有利益。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认知,加之被判短刑的涉毒罪犯往往涉案毒品数量不多、社会影响不大,这类短刑犯常会认为自己犯的“不是什么大事”或是“不关别人的事”,但在我国对涉毒型罪犯重判的态势下,却受到了“没想到”的处罚,因此对服刑的现实,或是不能理解,很难接受,或是怨天尤人,抱怨现实。在现实改造中,这类短刑罪犯由于短刑改造不能真正产生法律认知,所以常产生一种抱怨、消极甚至抵触的心理。
第二是生性懒惰,表里不一。
涉毒短刑犯投机改造心理突出,普遍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20],在改造中往往会暴露其生性懒惰的特点。很多涉毒短刑犯都对于金钱有着近乎于执着的向往,往往难以抗拒巨大的利益诱惑,希望通过极少的付出就能够得到极大的利益回报。本性使这类人即使身处监狱之中改造,也会寻找时机,混刑度日,对劳动讲报酬、讲条件,攀比享乐心理严重,更有甚者在改造中逼迫家里多汇款、多存款,只因为想过得比其他罪犯好。
在劳动改造中,涉毒型短刑犯不劳而获的想法凸显。为了在改造中达到自己的目的,涉毒型短刑犯在改造中往往表里不一,不能对自身的思想状况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往往表示得很好,但是在实际改造中不按照自己说的去做。
第三是以贩养吸,心理依赖性强,二次犯罪率高。
在抽样调查的42名涉毒型短刑犯中,有过吸毒史的短刑犯有29人,占总数的69% .可见,相当一部分比例的涉毒型短刑犯自身就曾经是瘾君子。这种短刑犯对毒品的依赖不仅仅体现在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上,更体现在身体及心理对毒品本身的依赖上。短刑犯刑期短,受教育时间有限,在思想教育改造没有切实起到根深蒂固的作用的时候,短刑犯可能就面临着出监。涉毒型短刑犯出监之后,生活圈子如果不发生变化,自身的抵抗能力差,很容易与之前认识的犯罪分子再度走在一起,发生复吸的现象,由于本身无法抗拒毒品,自控力差,复吸之后的短刑犯很容易再度走上犯罪道路,二次入狱。
通过对涉毒型短刑犯进行深入剖析,能够看出在对此类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中,难点在于对其已经形成的恶习的纠正,如何在涉毒型短刑犯主观上对思想教育改造抗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课程,在有效的时间里帮助这类短刑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减少甚至避免短刑犯出监后受他人或利益的蛊惑,再度走上犯罪道路。
3.2.2 财产型短刑犯特点及改造难点
财产型短刑犯主要包括犯有直接涉财产型的罪犯,如盗窃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等,还包括间接涉财产型罪犯,包括职务性的贪污罪、受贿罪等有关经济利益的犯罪。
此类短刑犯的特点及改造难点分析如下:
(1)价值观、人生观扭曲,不劳而获思想严重。
财产型短刑犯因其受利益驱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这类短刑犯缺乏正当的价值观,拜金思想严重,在内心深处有一种对金钱和利益向往和占有欲,而这种向往和占有欲往往没有任何底线。这类短刑犯往往是享乐主义人生观的践行者。享乐主义人生观是指从人的生物本能出发,把人生追求仅仅看成是满足人的生理本能需要的过程,“认为追求感官的快乐、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是人生的唯一目的”[21] (P195).这类短刑犯在狱外往往通过歪门邪道不劳而获,思想深处已经形成了思维的定式。这种思想延伸到改造中,这类短刑犯不仅仅是好吃懒做的典型代表,极有可能利用自己能言善辩的特点,在在狱内进行小偷小摸,甚至是用欺诈的手段谋取利益,如谎称自己的家人能够办理保外、假释等,骗取她犯信任,达到自己的目的。财产型短刑犯中有一部分为职务犯罪类型,这一部分短刑犯入狱之前或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是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入狱之后能难能够实现角色的转变,对自己的角色没有明确、正确的认知,总是陷入自身的懊悔中,或者仍然走不出在狱外的呼风唤雨般的角色,总是觉得高人一等,试图使她人以其自身为中心。在狱外的好逸恶劳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在狱内改造的思想状态。
(2)外在表现的伪装性较强。
财产型短刑犯的犯罪有相当部分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犯罪,这类短刑犯懂得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在对这类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中,这类短刑犯有着隐蔽性与伪装性,善于欺骗,这不仅仅体现对其他罪犯的欺骗和伪装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监管干警的虚假表示上。这类短刑犯往往会在谈话中表示自己会努力改造,争取减刑的机会早日回家,但实际上他们十分了解作出一些怎样的表示会使得干警放松对他们的警惕,这就意味着放松对他们的要求。
通过对财产型短刑犯进行分析,可见这类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难点体现在这类罪犯的隐蔽性与伪装性极强,主观上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思想教育改造,这种抗拒也往往来自于他们的生活经历。如何改变财产型罪犯好逸恶劳、投机取巧、自控力差的缺点,突破财产型短刑犯本身思想抗拒因素给工作带来的难度与局限,是对财产型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3.2.3 暴力型短刑犯特点及改造难点
暴力型短刑犯主要包括犯有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的短刑犯,此类短刑犯的特点及改造难点分析如下:
(1)抵触心理强,信任关系难以建立。
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首先要确保警官所劝解、教育的内容能够被短刑犯消化吸收。而暴力型短刑犯因其普遍具有冲动、易怒、逆反心理,所以对思想教育改造的抵触心理较为强烈,“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排斥监狱相关管理制度,抵触改造政策,不服管理,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至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出现心理上的距离”[22].他们认为干警的劝说教育都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说教,主观上抗拒这种教育方式,认为监狱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是一种无用的形式主义,思想较为极端甚至反动。这种天然的敌视情绪使得暴力型短刑犯与监狱干警之间很难拉近距离,信任关系难以建立。如果这类短刑犯对政府始终没有建立起信任,那么再多的思想教育改造也是徒劳。
(2)固执偏激,行为盲动。
“由于暴力型犯罪服刑人员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22].由于性格乖戾,心理叛逆,暴力型短刑犯大多数思维偏激消极,感受不到社会中的正能量,极容易被改造中的负能量影响。暴力型女性服刑人员遇事极易冲动,情绪激进,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力差,处事不计后果,危险性大,突发性强,“极易因琐事引起情绪变化,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丧失理智”[23].暴力犯罪多为冲动型犯罪,这种易冲动的性格在改造中体现为爱钻牛角尖,排斥监狱相关管理制度,抵触改造政策,不服管理,且较极端,做事不计后果,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至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
(3)团伙犯罪居多且起次要作用,易受他人鼓动。
暴力型短刑犯在暴力犯罪中被判处刑期较短多数是因为这部分罪犯的犯罪情节较轻、在团伙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犯的犯罪原因大多是因受到他人的鼓动唆使,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由此可见这类短刑犯的思维较单一,做事冲动,做事之前很少考虑后果,而面对后果又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这类短刑犯在思想教育改造中同样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没有什么主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警官首先充当了这类短刑犯的倾诉对象与劝导方,逐步建立起短刑犯对政府的信任,一旦暴力型短刑犯能够正确认识改造中的孰是孰非,可控性要比涉毒型短刑犯及财产型短刑犯略强。
通过对暴力型短刑犯进行分析,可见对这类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重点在于如何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短刑犯对监狱干警的信任,如何帮助其在思想教育改造中有一定的是非观念,不那么容易被其他罪犯掌控,遇事有自己的感受与想法,坚持自己的主见,有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突破自身的性格障碍,遇到问题多想多看再行动,减少冲动犯错,自愿接受思想教育改造。
3.3 年龄层偏低导致的思想教育改造难点
对抽样调查的 137 名短刑犯的年龄层进行划分统计,其中 18 周岁以下(含 18 周岁)短刑犯有 11 人,占总体的 8%,19 周岁至 30 周岁以下的短刑犯有 54 人,占总体的 39.4%,共计占总体的 47.4%.由此可见,在短刑犯中,年龄层主要集中在青壮年,这一部分短刑犯具有自身的思想特点,对其思想教育改造的难点分析如下:
3.3.1 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青壮年短刑犯的显着特点是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知上的偏差,导致了短刑犯走上了犯罪道路。青年时期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间,在这一时间段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而是被一些拜金主义、权位主义等吸引与左右,势必导致这类青年偏离正常轨道,而且这种影响不容易被改变,可以说这种影响甚至是终身的。
有的青壮年短刑犯因为三观的缺失与偏差,奉行拜金主义,做一切事情之前都要看获得的利益是什么,一旦认定这种利益具有极大的诱惑性,那么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去谋取,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违法犯罪。例如有些青壮年短刑犯因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
有的青壮年短刑犯因为三观的缺失与偏差,对法律及道德没有畏惧之心,迷信江湖义气,认为有仇不报是懦夫,性格冲动,在社会中拉帮结伙,不能够用正常的思维解决问题与分歧,最终因为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暴力犯罪而入狱。
还有少部分青壮年因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受到其他思潮及邪教的影响,对社会及政府产生一种仇视心理,不能用辩证的、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而是相信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让自己的思维走进一个死胡同。这类短刑犯往往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入狱,且因其在三观形成期间受到邪教毒害,思想十分顽固,转化难度较大,思想教育改造难度较大。
3.3.2 普遍存在心理问题
青壮年短刑犯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的新时期,在入狱之前普遍没有经历过太多生活中的磨难,意志力较为薄弱,不能吃苦,心理上普遍有问题,集中体现出的问题如下:
(1)疑心重,易焦虑。青壮年短刑犯虽然年龄小,接受事物能力较年纪大的罪犯有一定优势,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恰恰是青壮年短刑犯的适应能力更差一些。原因是这类短刑犯对监狱生活的陌生,入狱之前从各种途径听说过得监狱总带有一些负面的色彩,入狱之后这类罪犯容易有疑心,认为警官不可信任,对待任何事都持怀疑态度,对待政府的思想教育改造本能的抗拒,不愿意参与任何的学习与活动。青壮年短刑犯在狱外有家人、朋友的庇护,入狱之后觉得茫然无措,一段时间内都不能适应监狱的生活,更不能适应思想教育改造的节奏,心情易浮躁、沉重,易产生焦虑的情绪。
(2)怕吃苦,易伪装。青壮年短刑犯即使刑期较短也会在入狱之后有一种畏惧心理,这种畏惧一方面来自于对监狱改造生活的不了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害怕吃苦,不愿意劳动,想通过少的付出获取多的成绩,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青壮年短刑犯入狱之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与试探,比较善于伪装自己。这类短刑犯容易将社会中的习气带入监狱,希望通过自己的表现与花言巧语骗得干警的信任,表面上积极改造,其实内心深处比较消极,不愿接受思想教育改造。
3.3.3 易受唆使与摆布
在抽样调查的 70 名青壮年(18 至 35 岁)短刑犯中,成长经历坎坷、感情生活不顺的占大多数。其中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离异)长大的短刑犯有 33 人,占青壮年短刑犯总体的 47.1%,这类短刑犯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及正常的家庭教育,往往是生活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老人对孩子的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有些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犯错误非打即骂,不懂摆事实讲道理,没有在最佳时机进行适时的教育,有些恰恰相反,对被监护人溺爱过度,造成这类人是非观念不明,以自我为中心,法律意识淡薄。
另外,家庭温暖的缺失导致青壮年短刑犯在外界的所谓朋友身上寻求一些温暖与庇护。这类短刑犯在犯罪中具有一定的冲动、盲动因素且团伙犯罪居多。在父母及家人身上寻求不到的关心关爱在“兄弟”之间能够获得,有任何困难,被任何人欺辱都有“兄弟”为其出头撑腰,这种状况导致青壮年短刑犯容易受他人唆使摆布。这种特性延续到监内的改造中,这类短刑犯也及其容易受到其他罪犯的影响,一些别有用心的罪犯会利用这类短刑犯,为他所用,向这类短刑犯灌输一些不良的、有害的思想,使其对政府有一种抵触与对抗情绪,给思想教育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
3.4 文化程度较低导致的思想教育改造难点
通过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分析,发现短刑犯的学历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81 人,占短刑犯总体的 59.1%.这一部分短刑犯具有自身的思想特点,对其思想教育改造的难点分析如下:
3.4.1 接受教育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差
由于文化程度低,这类短刑犯的理解问题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及处理问题能力较差,对于政府的思想教育改造,这一部分短刑犯从思想上较为抗拒,且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的能力较差,不能够完全领会教育改造的意图,遇事易钻牛角尖,对教育置若罔闻。
同时由于文化程度低,这类罪犯对自己的情绪控制力较差,不能适时地进行自我调节,遇到改造中的问题与困难,不懂得自我排解、正确解决,而是积压在心里,等到无法再忍耐的时候爆发,容易发生伤人、自伤等危险。
3.4.2 生存能力较差、道德底线薄弱
文化程度低不仅仅意味着文化知识的缺失,也意味着一个人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时候,过早地进入了社会。在社会熔炉中,由于文化程度低,社会经验不足,生活及生产技能缺失,这类短刑犯的生存能力较差,没有一技之长又不得不赚钱生活下去的时候,受到外界环境的诱惑及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唆使引诱,这类人及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铤而走险。但是在一次次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这类人的心理也会产生一些变化,从最开始的害怕,到后来的习惯,直至最后的麻木。所以说,文化程度低的短刑犯普遍的特点是道德感薄弱,对思想教育改造的抗拒体现在他们不认为自己在思想道德方面存在问题,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抗拒与抵触,给思想教育改造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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