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该定义对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进行了全面的概括,但该定义过于抽象,不易掌握。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狭义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6]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本文所讨论的“职务犯罪”应为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以及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而是只有贪污、贿赂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三类犯罪案件且案情均须达到重大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本文中提及的职务犯罪主要包含1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而不包含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基本现状
据统计,自 2003 年以来的十二年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424521 件 534533 人,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4013 人,包括厅局级干部 2694 人,省部级以上干部 101 人。其中,仅 2014 年一年,就有 41487 件职务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比 2013 年上升了 10.5%,共查办 55101 人,比 2013 年上升了 7.4%.其中,查办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以及挪用公款案12013 年上升了 6.1%;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040 人,比 2013 年上升了40.7%,包括厅局级干部 561 人,省部级以上干部 28 人,省部级以上干部比前四年查办的 26 人总数还要多。
②通过调查可以看出,2014 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是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还是涉案人数及其人员职务级别,都是十二年以来最高值。自 2012 年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腐败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打击的范围涉及许多领域、行业和岗位。截至目前,中央已查处副国级以上干部 4 人,省部级干部超过 50 人。同时,中央积极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通过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共抓获境内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749 人,而且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组建了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以强化其打击职务犯罪的功能。通过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形势日益紧迫,并且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如涉案官员职务趋于增高,涉案金额日益偏大,甚至高达亿元以上,“小官巨贪”等案件屡见不鲜,裸官、期权、隐形等职务犯罪跌出不穷。因此,面对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反腐倡廉便成为我国当前急需要解决好的一项任务。
第三节 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职务犯罪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势,加之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缺陷、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滞后等多种因素,致使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出现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立法,对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保障公民权利、转变侦查模式以及履行国际公约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要求引入技术侦查
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且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行为通常以职务为保护,隐蔽能力强,痕迹物证少,发现难度大,且一般情况下没有受害人,加大了获取证据的难度。此外,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如犯罪主体群体化、犯罪活动区域化、发案领域广泛化,涉案人员职务趋高,金额趋大等,依靠传统的侦查措施已经难以满足侦查破案的要求。所以,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有必要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自 2003 年以来的 12 年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424521 件 534533 人,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013 人。其中仅 2014 年一年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就达 3664 件,同比上升 42%.①可以看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在 21 世纪以来,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涉案金额上都比以前有大幅度的增加,而且县处级以上较高职务的涉案人数也在大量增加。加之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和社会结构调整的转型期,资源配置失衡,财富分配不公,以及权力的过于集中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了便利,这些都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面对日趋严重的态势,必须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更大的范围获知职务犯罪的线索,以避免“漏网之鱼”.
二、职务犯罪的侦查现状需要引入技术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痕迹物证少,一般情况下没有受害人,侦查机关取证难度大,以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侦查人员为能收集到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转而希望能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取得突破,为了获取口供有些侦查人员不得不借助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导致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执法形象。而且采取这种“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获得的证据,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难以形成证据链,犯罪嫌疑人极易翻供,无论是侦查效率还是社会影响,此种侦查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7]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彻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以顺应职务犯罪侦查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亟待技术侦查的介入。
三、技术侦查措施是遏制刑讯逼供及保护人权的需要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中,由于缺乏技术侦查措施,往往无法获得有效的实物证据,侦查人员出于侦破案件的压力,往往将案件突破口寄托在口供上,以此来寻求相关破案线索,再去收集有关证据。当案件陷入侦查僵局时,侦查人员便会单纯的依靠突击审讯甚至采取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口供。而将技术侦查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可以使侦查人员通过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物证来侦破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的转变,在减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由于技术侦查的顺向性和直观性,能够即时、直接地发现犯罪嫌疑人,早日解除对无辜者的侦查,还当事人以清白。[8]同时,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和技术性,其与其他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相比,只在合理范围内触及当事人的隐私,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活动和行为强行进行干预。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和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较好选择。
四、技术侦查措施是我国反腐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新世纪以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在我国的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也更加紧迫。国家在加大打击腐败力度的同时,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官员的数量却在大幅增长,犯罪官员的职务,上至县处级、省部级,甚至国家级,下至普通干部层出不穷;涉案金额也趋于增大,上亿元的贪污贿赂案件、“小官巨贪”已经是屡见不鲜。这深刻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而在其他国家,腐败犯罪活动也是十分严重,为有效打击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 2003 年审议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打击腐败的高度重视。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赋予其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规定内,为打击腐败的需要,在某些领域内酌情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的特殊侦查手段,通过这些手段获取的资料具有证据效力。①其中的“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即是本文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我国政府于 2003 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 2005年 10 月 27 日获得全国人大批准。出于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政府有必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从国内外腐败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反腐斗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来看,打击腐败需要技术侦查措施的支持;当然,这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需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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