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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6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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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该解释增加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范围也是争论点之一。有人担忧,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带来的后果将会使一些原本属于自诉的诽谤案件被公诉化,这很有可能会造成公权力过度介入自由言论的领域,反而不利于公民行使权力。2014 年 11 月浙江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诽谤罪并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 年 5 月因违章建房问题被告人曾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矛盾,被告人随即捏造有关被害人周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 11 条并撰写成网络帖子,指使他人发表在当地的市民论坛上,被害人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并留遗书称因被告人在网上发帖子对其进行诽谤而自杀,后经调查,帖子中所述内容均不属实,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诽谤他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笔者认为,该解释具体规定的自诉转公诉的情形的确值得推敲,尤其是最后的兜底性质的条款,很有可能为公权力过度介入言论自由领域开启了方便之门,同时,扩大公诉案件范围在实践中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公诉机关的司法成本。但是,前六款规定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以及"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下,仅仅依靠被害人自诉也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对这六款规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能够更加及时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对于最后一款"其他情形"的认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三、《诽谤罪解释》的价值

  这一司法解释在出台后虽然饱受争议,但是却突破了传统刑法罪名的适用方式,将刑法罪名的适用和认定犯罪的方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编造谣言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因此,该司法解释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的严重情节、公诉转自诉的具体情形做出明确解释,以及增加了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和敲诈勒索罪适用的新情形。虚拟的网络空间虽然不同于现实社会,但是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已经密不可分、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延伸和组成部分,因此很多网络平台也具有了公共性和公开化的属性,因此基于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同时能够保障公民实现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新增内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关键词之一,网络安全也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项新的挑战。虽然该草案仍然在审议阶段,但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方向和趋势不容忽视。

  一、新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中新增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该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从犯罪客体来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个人权益,该罪的刑罚设置有两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设置重点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强调刑法对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罪保护的客体涵盖了所有传播网络谣言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普通的罪名。第二,从虚假信息的内容来看,本罪可能涉及各个方面的虚假信息,不仅包括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和恐怖信息,而且也可能涉及有关个人、单位和国家的虚假信息,因此任何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本罪。第三,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编造和传播的行为,由于网络谣言只有经过散布才有可能产生危害,因此,"编造、传播"应解释为编造并传播或者传播的行为,仅编造谣言不通过网络传播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一点也是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相一致。

  二、网络犯罪中对共犯的认定

  网络犯罪往往会牵连到许多的行为人,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也不例外,通过网络犯罪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不同的网络主体,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一条针对所有网络犯罪中认定共犯的具体情形,实际上是对提供帮助行为的不完全列举,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帮助、资金支持的方式也是非常特殊的,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这里所列举得提供帮助、资金支持的方式并不是穷尽的,还有通过其他方式与以上列举的帮助行为对犯罪有同样作用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对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是网络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刑法中并没有直接针对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网络服务的运营商都以相关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6条的情形承担相信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这一条款实际上是不完全列举了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其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造成证据灭失等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也是对有义务维护互联网安全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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