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我国司法实践
(一)域外法例详悉及比较
1.美国马萨诸塞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制度
美国有较为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历史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理比成年人更为隐私化。但是各个州的立法都不尽相同,部分州的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可以被消灭,部分州的法律则规定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而不能被消灭。在执行方式上,该州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分别保存,与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档案资料隔离开。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之后,只要该期间内未成年人未犯罪(轻微的交通犯罪不在此限),未成年人便可向法官提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被封存,其在少年法庭接受审理和犯罪记录的情况在求职、求学中被问及时,都可以回答"无犯罪记录".在封存之后,只有包括警察和法官在内的极少数主体可以看到。
伊利诺伊州法律允许触犯非暴力性轻罪和持有大麻、持有违禁品、卖淫三种重罪的违法犯罪人员(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罪执行完毕后8年内没有再次犯罪)向保存他们犯罪记录的巡回法院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美国《加利福尼亚福利规则》设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规定了罪错未成年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享有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权利。除了部分重暴力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等不能被封存之外,其他罪名皆可封存。在封存内容上,该法律做了列举说明,封存的内容不仅包括少年法院的封存命令,还包括出自法院、起诉部门、警察局、检察官的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文件、档案。此外,《加利福尼亚福利规则》还规定了向少年法庭提出封存申请的时间为法院裁决作出5年之后;罪错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
希望得到封存的未成年人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端正品行,罚金或其他钱款己缴纳完毕;在成年之后未再次犯罪,已经做好了重新融入社会的充足准备。
3.加拿大犯罪记录制度
上世纪70年代,加拿大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任何因触犯了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人可以向国家假释委员会申请,要求封存其犯罪记录。国家假释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后,可以依法对犯罪人作出封存其犯罪记录的决定。该犯罪记录不仅将被单独放置,而且未得到加拿大内政部长的授权,该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只有出于当加拿大以及友邦国家安全的考虑或者考虑到司法部门的利益之时,内政部长才能授权披露。犯罪记录被封存的犯罪人,因封存之决定而恢复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4.南斯拉夫注销判决制度
与其他国家的犯罪记录制度相比,南斯拉夫的"判决注销制度"具有与众不同的地方。21首先,此"注销"非彼"注销".南斯拉夫对于犯罪记录并没有实行如法国、德国立法那样销毁记录的做法。对于判决内容,南斯拉夫采取了封存的办法,即将判决书限制公开。当判决书已被封存的主体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检察和内务机关出于査办案件的需要,才可以向封存机关查阅;其次,被判处较轻刑罚的人才能被封存,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实际执行的罪人并不在封存对象之列。只有被判处免于刑罚、警告、罚金刑、缓刑的人才能被封存判决;最后,其他国家往往以罪行的轻重的来区别化考察期,而南斯拉夫则依据刑罚设置了不同的考验期。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司法警告和免刑罚的人设置了一年的考察期,对于判处罚金刑的人则设置了3年旳考察期。
5.域外法例的比较与总结
四个国家和地区在犯罪记录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表现在:第一,皆立法明确规定了封存制度,并没有规定消除犯罪记录。可见,这些国家和地区当下以犯罪记录的封存为重点,力求以封存记录,限制公开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制度的起点。在"消除"上,均持保守态度。第二,均设置了 1至5年不等的期限,规定未达到该期限之前,犯罪记录尚不能被封存。在时间的选择上,基本以所涉犯罪和刑罚的轻重为标准。第三,普遍规定涉足重暴力犯罪的人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其犯罪记录不纳入封存之范围。封存对象的选择上体现了这些国家在保护社会和保护犯罪人人权上的权衡。第四,在封存的法律后果上,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明确了在法律上该未成年人仍为有犯罪记录之人,但在回归社会之后的求学求职中,其享有表明未曾犯罪的权利,其犯罪记录不为他人所知,其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同时,四个国家和地区制度上存在着更多的差异,更能引发思考带来启示:第一,封存内容上各不相同。有的将刑事追诉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档案封存,有的仅仅将法院判决封存。这表明各国家和地区在信息源上各有侧重,封存内容直接关系到了实践中封存的效果。第二,附加期限的时间起点不同。南斯拉夫和加州都以判决作出或者生效为期限起点。
而马萨诸塞州以刑罚执行完毕为期限的起点。笔者认为,该期限的设置主要目的在于为对该未成年人是否品行端正,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没有重新犯罪留下考察的期间。为了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关注,考察期应以判决生效之时起算。域外立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各地试点经验的总结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06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该制度一经出台,便成为了促进罪错未成年人保护,顺利复学就业的下一片制度蓝田。随即,金山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始尝试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在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情况下,金山区法院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和做法,以被不起诉的,具有较为优良的监护和教育条件的在校未成年人为犯罪记录封存对象。
同时,与公安局、教育局等多个部门签订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金山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在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例外查询、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予以了完善。在适用主体上,不仅仅局限于具有良好帮教和监管条件的未被起诉的在校学生,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均为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在封存决定的时间节点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应该在作出撤案决定时,依法封存侦查程序所产生的"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即时封存相应资料;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者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时,应将判决书等材料封存,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将执行材料依法封存。明确了例外查询犯罪记录的法定事由,即公检法司等机关为办理案件所需,或者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查询。同时规定,该些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具任何证明未成年有犯罪记录的材料。对于办案机关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或者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法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少年犯前科消灭制度"
当限制公开制度在上海各地检察院如火如荼地进行时,同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并于同月,启动了前科消灭试点行动。2009年12月彭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其他三个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消灭"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范。23 "前科消灭"是针对的对象是受过治安处罚、被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被法院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
在满足相应条件时,相关机关注销其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消灭"的范围不但包括了犯罪行为,还将未成年人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另外,在执行上,该规定明确要求由公检法司四部门共同参与,改变一度由单个机关实施,相互不协调的状态。"消灭"方式上釆用了封存载有犯罪记录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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