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性监管方面,秉承着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目标, 在监管目标的指引下,香港分别颁布了《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监管指引》和《交易性电子银行业务独立安全评估》,都对网络银行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提到,网络银行要制定信息安全的政策并要严格遵照政策来执行。
同时,为保证网络银行的交易安全和系统安全,还要制定相应的物理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31]
在对网络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时,香港采取的是分两级来检查,在第一级检查中,香港金融监管局充当的是支持的角色,主要是由银行的一般监管人员对网络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进行检查。第二级检查则是由网络银行的专门检查小组针对技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香港金融监管局主要根据第二级评估的结果来进行评级,这种层层深入的检查方式,不仅可以更全面的发现问题,也加强了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在非现场检查上,香港专门的监管小组研发出了专门技术风险档案系统,其中录入了香港所有从事网络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料信息,以及一直以来的风险评级结果,组成了较完整的资料信息库。根据此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金融监管局可以跟清晰的看到网络银行的业务情况和风险评级状况,更有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金融监管局还要定期的对各家网络银行进行审查,并针对审查结果召开高层会议,征询意见。对于审查中出现的特别事项,金融监管局也会对相关银行进行跟进处理。在外包监管方面,2001 年香港颁布了《监管政策手册-外判》,其中规定了外包时高层管理者的义务,并对外包商进行严格审查,和后期监管,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应急计划的制定。此外,对于外包商的服务质量、标准,所有权归属和责任归属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在外包商的选择上,香港金融监管局也规定了尽量选择非单一外包服务的外包商,若有主要的技术服务需外包的,需要由第三方对外包商进行仔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金融监管局审核。
还要定期的对外包商进行审核,同时还要进行年度的审核,根据审核的具体情况再来执行相应的措施。
在客户利益的保护方面,香港金融监管局要求网络银行要向客户提供《银行营运守则》。其中规定网络银行应该时刻保持应有的透明度,提供可能产生问题而采取的措施,让客户能了解网络银行的运营情况和后期展望。使客户提高网络银行的风险意识,并和客户形成有效互动,让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着实保障客户的利益。
在跨国业务监管上,香港金融监管局参与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网络银行小组,该小组针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和跨境业务监管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香港也在积极的与欧美、亚洲以及我国进行经验交流,并关注各国的监管成果,从而汲取更好的监管方法与其自身发展相结合,更好的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同时,在《通过互联网发布吸引存款的广告资料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广告资料发放的具体注意事项,进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4.2 域外防范与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法律制度的借鉴
4.2.1 立法指导思想的张弛有度
通过对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防范和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法律制度和监管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各地区都在采取相应的适合本国本地区的法律和手段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并且在长期的发展中摸索和完善着法律制度,使得本国本地区的网络银行更加迅速健康的发展,[32]在这其中,就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对国外防范与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法律制度的借鉴和采纳,对我国防范和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稳步发展。
在指导思想上,由于网络银行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发展,且网络银行的发展和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各国和地区在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上都给予了宽松的发展政策,使网络银行可以在足够的空间中自由的发挥。[33]
虽然,他们留给了网络银行自由发展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管。而是各国也在进行必要的针对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在保证了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保障的及时性的同时又对新兴的网络银行实施放宽政策促进其发展。这就是金融监管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兴的银行种类,虽有所发展,但对于传统银行业来说发展还是不够成熟的,网络的开放性和实时性决定了网络银行必然需要不断创新来适应金融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在网络银行发展之初就施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管制网络银行,在其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就会由于监管而使得其发展受阻,不利于其自然的科学发展以及技术的更新。所以,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都采取了适度审慎的监管方式,对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保持了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性,也给予了发展创新的更大空间性。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当前的监管目标是,在加强网络银行业务和风险的监管的同时,保护好客户和银行的利益,从而促进网络银行的稳步发展。[34]
这一监管目标与其他各国的监管目标是相一致的,因此,在网络银行的监管指导思想上,是可以借鉴国外这种宽松监管政策,同时保护客户利益为主,避免产生对客户不公平的规定产生,尽量减少客户的风险承担量。这种宽松的监管政策同样也可以提高网络银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更加适应网络银行乃至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4.2.2 法律价值取向兼顾安全与效率
从国外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上看,其内容主要都是围绕着保障网络银行的业务安全,保护好客户和银行的双方利益,从而使网络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业保持安全与稳定。同时,也采取了措施促进网络银行的高效率运作。因此,在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安全与效率都要同时兼顾,才能保持网络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因而,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的风险监管策略和法律制度也是在不同程度上平衡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为了使网络银行更好的发展,我国也应该采纳以安全和效率兼顾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思想,在保证网络银行业务安全,以及客户和银行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同时保持网络银行的高效率运营。
4.2.3 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
在网络银行监管的模式选择上,国外采用的都是多项监管结合的方式,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借助聘请社会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以及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来进行自律监管。这种将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也是网络银行监管的一种新趋势。由于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银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然而在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时,其风险的隐蔽性和复杂多变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察觉和辨识。因此,只依赖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法定监管可能造成风险监管不透彻,从而产生漏洞,留下隐患。要使网络银行的风险得到充分的察觉,就必须要依靠专业的组织和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士再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管,同时还要加强网络银行的内部控制,这种监管模式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了认可。如今,我国的监管现状则是在政府的法定监管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而在自律监管方面,虽有相关的自律组织,但是却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和价值。因此,我国在进行防范和化解网络银行法律制度完善上应借鉴国外对于自律监管的做法,将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为自律组织实施监管创造相应的条件和可行性,从而达到对网络银行风险的有效监管。
4.2.4 将网络银行监管纳入传统银行监管范围
从网络银行的监管目的出发,金融监管当局都是为了尽可能的降低网络银行所会产生的风险,这是核心监管,此外,维护好客户和银行的利益,从而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国外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上来看,网络银行就是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延伸,是通过一种互联网的方式延续传统银行的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本质还是没有脱离传统银行的阴影。因此,某些国家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也可以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监管。但毕竟网络银行还是有其特殊性,对于传统银行中,监管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监管的部分,便加以改进和完善,并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纵观以上各国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本质上都是以传统银行监管为基础,在不摒弃传统银行监管的原则上,根据网络银行自身的特征,对传统银行中不适合网络银行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35]
因此,我国在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同样也可以借鉴以上办法,采取保留传统银行监管,再将网络银行的监管纳入到传统银行的监管之中,使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形成一体化监管,将网络银行监管与传统银行监管视为平等。
4.2.5 法律制度设计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
在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设计方面,各国和地区重点监管是对网络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管。除了对合规性监管部分进行规定,还更加侧重对风险的监管。其中,对于市场准入制度方面,都有对不同类型网络银行的准入条件、是否要进行审批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持续性监管方面,都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一般都要检查资本充足率和资金流动性等常规性的项目。
此外,对于与网络银行风险相关的保护客户的信息、确保网络银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网络系统安全等有关内容也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国外还设有相关的风险评估小组和科技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对风险监管的各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录入,录入到系统之后再进行数据处理评估,并根据评估的数据来进行风险划分。
此外,对于技术外包风险和跨境业务风险也有详细的制度规定。网络银行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服务的同时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之网络银行的发展迅速也为道德风险铺下了温床。因此,各国也在这个方面对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重视,要求网络银行对其业务情况和运营情况等和客户利益相关方面的情况做出及时、真实和充分的披露,从而切实保护客户的利益。[36]
所以,国外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更全面且操作性更强,这也是我国在完善防范与化解网络银行风险法律制度上需要借鉴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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