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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问题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1 共53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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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 论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近些年来,得益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各相关部门的日益重视,我国的司法鉴定在制度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技术上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与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较,鉴定意见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其被采信的可能性更高。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并不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重复鉴定现象。

  因可靠性不足,鉴定意见常受质疑,鉴定程序也因此被一次次的重新启动,诉讼成本大大增加,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同时造成鉴定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各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使涉及鉴定的问题愈发复杂,严重影响了法官审查评断。同时,案件久拖不决,各方资源长时间被损耗,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精神负担加重,进而使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进一步受到质疑,司法公正更是无从谈起,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司法鉴定的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都大打折扣。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解释等都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但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保证鉴定程序在法律的规制下科学进行,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

  1.1.2 课题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现代社会,各种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现象突出,案件的技术性和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使案件变的愈发复杂。鉴定意见关注的即是案件中的技术性、专门性问题,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往往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它间接或者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因此,司法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着重要的意义。对鉴定意见可靠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鉴定制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我国鉴定意见可靠性不足的原因的具体分析,找出相应的对策,在理论上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使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虽然刑诉修正案、民诉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但是许多问题在两大诉讼法中的规定并不具体甚至并未涉及。本课题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可靠性不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方法,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以便更加适应信息化、科技化社会对司法实践的要求。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鉴定意见属于我国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它是鉴定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关于某一专门性问题的科学知识或是利用自己在长时间的职业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掌握的技能等,对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就此提出的专业性、结论性意见,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表达。目前,我国有许多着作就鉴定意见进行专门性的论述。例如:郭华的《鉴定结论论》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研究鉴定意见的专着,它以解读鉴定的内涵、鉴定人角色以及鉴定意见性质作为出发点,以鉴定意见的历史渊源和证据属性为分析基础,对鉴定意见的启动、生成、质证、认证以及救济程序进行了细致分析,阐述了我国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同时对域外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房保国、陈宏钧主编的《鉴定意见研究》在对鉴定意见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后,又对亲子鉴定之协助检查义务、测谎意见的法律规制、伤残鉴定标准差异的实证分析等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刘红等的《司法鉴定证据研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在总论部分对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对鉴定方法以及司法鉴定证据论等统括性问题进行解读,在分论部分则对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等具体不同类别的鉴定进行了详细阐述。郭金霞的着作《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张军主编的《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等则是侧重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解析,分析影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也有学者从科技证据的角度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专门论述,例如刘晓丹的《论科学证据》、张斌的《科学证据采信基本原理研究》等。此外,有许多学者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从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审查判断、采信等各个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

  与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鉴定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其被采纳的可能性更高,但是在我国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并不高,这与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息息相关。关于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学者们提出了其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都是导致鉴定意见可靠性降低的原因:鉴定机构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较低,许多鉴定机构并不正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从而引发其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信任;鉴定人方面,关于鉴定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各部门规定并不统一,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关于鉴定人的责任追究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些都使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时缺乏有效制约;鉴定标准方面,我国对各种鉴定活动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使得鉴定结果因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出现多个相左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混乱,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能会出现多个鉴定意见,同一诉讼阶段也可能出现不同诉讼机构的多个鉴定意见,当这些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其可靠性就大大降低;鉴定意见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质证,律师、法官以及当事人缺乏对专门知识的了解,鉴定人不出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采纳等原因都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难以信服。此外,当事人的自私心理即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意见一律不信服、司法鉴定过程的不公开、鉴定程序缺乏监督、历史遗留的行政化思想等也是学者们提到的影响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原因。

  针对上述原因,学者们也提出了诸多对策,在基本原则上学者们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对鉴定人进行严格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完善鉴定出庭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建立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程序等,但具体的操作细节有所不同。鉴定机构方面,有观点认为在现行的司法机关鉴定部门和社会鉴定部门并存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鉴定机构准入标准,有学者建议成立平等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自成体系,自我管理,还有学者建立与审判机构层级相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等等;鉴定人方面,有学者建议由国家相关部门对鉴定人进行统一、专门的考核和培训,有学者认为要建立鉴定人的定期考核制度,还有学者认为成立专门的行业组织对鉴定人进行行业管理等等;启动程序方面,有学者建议采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全部交给平等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有学者建议采纳大陆法系的司法官授权的鉴定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根据当事人或检察机关的申请由法官决定;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学者强调引进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方式,有学者认为应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进行辅助诉讼,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由技术陪审员对法官进行专门知识的技术性辅助等等。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重点对我国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同时学者们也都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对策。其中,大部分学者是借鉴域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相关做法。

  随着 2012 年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其中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规范、对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辅助诉讼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使上述些许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在理论上对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十分有利,但是这些改变是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时间的检验。此外,许多问题在两大诉讼法的修正案中并未涉及,还需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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