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域外动物保护法借鉴与评析。
4. 1域外动物保护法的现状分析。
4.1.1英美法系动物保护法现状分析。
4. 1.1.1 英国。
英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开始于19世纪初,在这之前,英国没有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残害动物的恶虐行为,人们可以任意的处置一个动物的生命权。到了 1800年,虽然英国议会提出了《斗牛法案》但是却没有得到议会的通过。虽然没有被批准,但是这是第一个保护动物不收虐待的法案,为以后英国制定动物福利法开辟了道路。所以在1822年,英国颁布了名为《禁止虐待动物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动物福利进行保护的法案,对以后各国的动物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17].该法令虽然规定动物属于财产,但是残暴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法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局限性的,比如只规定适用家畜,对猫狗等伴侣动物排除适用。此后,在1849年,英国又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接下来在1876年又颁布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到1911年,英国为了系统、明确的对动物保护加以规范,对之前制定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进行汇总,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该部法律最大的贡献就是将动物福利的基本要点归结为:“残酷行为”和“不必要的痛苦”,认为动物不仅有身体的需要而且还应该有心理的需要。该法把残酷杀伤动物的行为以及残暴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8].在2006年,英国作为动物保护立法的先驱,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其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野生动物福利、伴侣动物福利、实验动物福利、农场动物福利、行为动物福利。
4. 1. 1. 2 美国。
起初,动物保护在美国代表的是财产价值,因此动物生理上遭受的痛苦是不被考虑的。但是如果对动物进行虐待会影响动物的经济价值,再加上人们普遍对用残忍手段虐待动物的行为表现出了极度的谴责和排挤,所以,美国幵始进行立法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这就是美国早期的动物保护立法。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美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再加上社会大众的呼声,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也逐渐被提上日程。具有代表性的动物保护法有1877年的《二十八小时法》,里面规定了牲畜在进行长途运输时,要保证其足够的休息时间和饮食,否则就要追究违反者的民事责任_.还有就是1964年颁布生效的《人道屠宰法》,要求对动物的宰杀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能把动物的痛苦降低到最低就要缩减到最小,让动物少受一些不必要的痛苦。第三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动物保护法就是1966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2°].这使得动物保护福利得到了美国法律的认可,也使动物保护更具有实际操作性,为很好解决社会上的虐待动物的恶虐行为及具体保障动物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1. 1.3其他英美法系国家。
澳大利亚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属于联邦性质的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立法权。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和多样性保护法》、《南极条约(环境保护法)》、《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等等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利。而动物保护的福利法则分别是由各州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的,但是宗旨都是一样的,即:保护动物不被虐待和杀害,保护其身体和生理的康乐。新西兰也在1883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任何对动物进行伤害和虐待的人,都要被处以严重罚款。在1999年也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这是对动物保护法的重要补充?.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内容与英美德等国制定的动物福利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语言表达方面略微不同。以色列主要是通过两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规来对残杀和虐待以及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的行为加以规制。它们是《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动物实验法》[22].
4.1.2大陆法系动物保护法现状分析。
4. 1. 2.1 德国。
德国作为一个比较严谨的国家,它的立法也相应的被很多国家借鉴。动物保护的立法当然也不例外。这里就不讲述德国动物立法的发展演变了,大体介绍一下德国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法律构成。德国将动物保护写进了宪法,使其上升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认为保护动物是每个德国公民的责任。德国在1987年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要求人们以对待同类的情感来对待动物,尊重动物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人类不能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具体伤害的内容有实验、买卖、饲养等多方面,每种伤害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98年也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案》,根据法案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对动物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对动物保护的保准也大大的提高了,而且规定的都特别精细,全面。要求对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的工作人员具备特别高的知识技术和专业技能。对接触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能的技能,而且要获得动物学学士学位。对于动物立法的法条用语力求做到科学性和精确性,对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显的划分和区别。对保护动物的义务条款和伤害动物的责任条款都有比较明晰对应的规定,形成了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
4. 1. 2. 2 日本。
早在1901年,日本就颁布了一系列的严禁虐待牛马等的法令,成立了 “防止虐待动物协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动物保护立法,并设立“爱护动物周”.日本动物保护法律注重宣传,并且处罚力度大,严重情形达到一年有期徒刑,罚金甚至髙达100万日元。日本法律以培养国民爱护生命、平和友爱的社会风气为目的,并着重打击虐杀、遗弃动物行为,将虐杀动物的行为细化到不给动物喂食。
日本动物保护的法律包括《狩猎法》,《森林法》、《关于鸟兽保护及狩猎的法律》等,以此来保护野生动物不受滥杀。日本还颁布了《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提出要建立人和动物和平相处,尊重动物,要人们用友爱的方式对待动物。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对象是牛、马、猪、绵羊、山羊、犬、猫、家兔、鸡、家鸽、鸭等12个具体对象以及其他有人饲养的哺乳类、鸟类和爬行类动物。爬行类以下的动物,如金鱼等鱼类、昆虫等并不在受保护对象之内,但如果违背常理残害这些动物,同样会被大家谴责。
4. 2域外动物保护法律制度评析。
4. 2. 1动物保护立法应以保护生态整体性为出发点。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存共生。保护动物,同样首先要以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为根本出发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与动物是休戚相关的,共同属于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作为最高级的动物,其行为更应该以保护生态系统整体平衡为主要出发点,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加强动物的保护立法,要努力追求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平等地位。对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国外各个国家的保护意识很值得我国进行借鉴。
4. 2. 2应当健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通过介绍不同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和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对动物保护立法就更加重视和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虽然,它们也是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对动物立法逐渐完善和修订的。但是基本上是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的。而且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对动物立法制定的都特别详细和具体,并且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英国,很早就制定了动物保护基本法,通过该法,使动物获得了更多的福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动物保护基本法,使社会上一些伤害动物的行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制裁,往彳itB现立法空白,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健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4. 2. 3动物保护应从国情出发。
根据以上几个国家关于动物立法的发展进程和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同样性质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对动物保护的立法也不是完全相同,照搬照抄的,而是根据自己本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保护法。如果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过程中脱离自己本国的具体国情,就会使法律难以很好的实施,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制定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时,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性质以及民众的思想传统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此,制定出来的动物保护法才能具有实际的操作性,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虐待和伤害动物的行为,才能对动物进行全面的保护。
4. 2. 4动物保护的法律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动物保护立法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还要注意其实际的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解决社会问题。不能只停留在书面文字上面。这一点,英国做的就非常好,它不仅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而且对不同领域和种类的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做了细致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动物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专门性保护,很少出现一些原则性的兜底条款。
4. 2. 5对域外动物保护立法的全面评析。
从国外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从保护动物的基本生存权利逐渐向保护动物生理需求及动物福利转变,纷纷通过立法来加以保障。通过分析比较,大概可以得出一下几个方面的认识:(1)人们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文明与科学的进步。人民逐渐认识到动物不同于桌子、石头等没有生命的物体,它跟人类一样是有感知痛苦与快乐的能力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它跟人类一样是有思想意识的。我们必须善待动物,让其处在一个康乐的状态之中,而不能对其进行残忍的屠杀和虐待。社会的文明与科学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意识到封建宗教传播的人类是最高的统治者,对其它生物享有生杀大权的思想是愚昧和不科学的,必须怀着仁爱之心对动物经行全面的立法保护。(2)人们道德意识的进步也促进了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动物立法不仅能防止人们对动物的虐待和杀害,而且提醒人们对动物的关心和同情,这样也能唤醒人们的社会公德心和正义感。英国最早制定的斗牛法案就是防止人们对动物的暴行。(3)动物保护工作者不断的理论研究也为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比如英国动物福利法的出台,就是源于着名人道主义者马丁的不断宣传和努力。
还有一些国家自发组成的动物保护基金组织,为动物法律科研项目提供资金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物立法的发展,所以说,科学的进步,人类道德意识的增强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及志愿者的努力都是动物保护立法逐渐完善的原因。我国也应该有选择的进行借鉴和学习,用国外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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