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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罗尔斯正义论探讨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2778字
论文摘要

  1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的含义

  各个社会阶层之间和内部不平等的扩大, 是 21 世纪伊始世界面临的仅次于生态问题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残疾人问题关系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所谓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就是通过信息技术进步来弥补生理、智力、人体结构存在的缺陷的残疾人使之能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信息产品的生产、信息资源获取机制的建立给残疾人带来了福音,有助于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性,使残疾人更乐于参加社会生活;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帮助有助于实现其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也改变了人们对残疾人这一群体的误解,他们更愿以一种主人翁态度去参与社会生活。

  2罗尔斯正义论

  2.1 罗尔斯正义论的概述

  罗尔斯是美国的伦理学家也是着名的哲学家,他一生大部分时间都用心研究学术,在哈佛大学从教期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正义论》。

  作为政治哲学的《正义论》在历史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以前,西方政治哲学都在繁荣的发展,从古代的柏拉图到近代的霍布斯、黑格尔、马克思,他们都为政治哲学的发展做着贡献,但到了20 世纪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 ,意识形态逐渐取代了政治哲学 ,人们更见注重实践,而忽略了理论的研究。

  罗尔斯在 1971 年发表了《正义论》,使得政治哲学焕发了生机,并不断发展起来。正义论不但是 20 世纪政治哲学的代表,它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

  正义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正义,离开了正义,就无所谓社会了。一个法律,无论它多么有条理,只要它缺乏正义性,就应加以调整或废除;一个设想,无论它多么有建设性,只要它缺乏真实性,就应加以拒绝或改变。正义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正义维护他们的利益。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于正义的社会大环境下,要增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如今,社会在快速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生活、学习、娱乐等方便,也为残疾人的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希望,可以说,信息技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良好的社会。可以说,社会在发展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也服务于社会各种群体,推进社会各成员利益的同时,也受着公开正义观的审视。

  罗尔斯正义论的精华在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通过系统全面的分析,把合乎每个人的利益转变成社会弱小者最大的利益。 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惠及全社会人的同时,也恩泽了残疾人这一社会的弱势群体。残疾人因为自身的缺陷,对外界了解的不多,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社会,也可以查阅他们感兴趣的信息,这是他们融入社会的一种捷径。而健全人了解社会,不仅可以通过网络着一种途径,他们可以通过看报、看书、听课了解社会,也可以通过与人交流和到外地旅游去开拓眼界、增长见识。残疾人也可以通过远程特殊教育学习知识,远程特殊教育把教材内容输进了网络里, 配备的教师按着教材讲解,学生遇到难题可以通过视频与教师沟通,教师在网上为残疾人学生解答疑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满足社会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它为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利益。

  2.2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则有两个,即平等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这两个原则对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问题具有指导的作用。

  2.2.1 平等性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一原则即平等性原则,第一原则主要说明的是每一个公民平等的享有基本的自由, 大体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思想自由、财产自由等等。 将平等性原则引申,每个公民也平等的享有因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科技成果的权利,那么将平等原则运用到信息技术对残疾人的价值补偿上,也是能说的通的。 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方便了每一个人,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任何人在使用信息技术成果上都有同样的机会,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享有使用信息技术的权利, 这样的平等是出发点的平等,对于社会的每一人机会都是开放的,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平等的进行网络资源的搜索,进行网络聊天,也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得宝贵的信息。 2008 年 5 月 12 日, 四川发生了 8.0 级的特大地震,在地震前,许多残疾人通过电视、手机和收音机获得了宝贵的信息,为他们提前做好自救工作提供了方便。

  2.2.2 差异性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二原则即差异性原则,第二原则主要说明的是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虽然有差距, 并允许人与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必须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具有领导性地位与职务是开放的,所有人都能进入,来调整社会地位与经济水平的不平等。差异性原则适用于信息技术对残疾人价值补偿问题的研究,因为差异性原则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合理的利益。

  残疾人因先天缺陷,受教育就业面临着困难,他们缺乏劳动能力,与健全人的经济水平必然存在着差距,而且,大多数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得需要家人的照料,那么残疾人家庭的与健全人家庭的经济水平相比也存在着差距。 因此,残疾人全体与社会主流群体经济水平上存在着不平等,而且在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赖于社会给予帮助。 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虽然使残疾人和健全人拥有了平等享受信息技术成果的权利,但是在信息技术使用与获利程度上,两者存在着不平等,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性原则,信息技术的发展应方便残疾人,合乎这一群体的利益。但信息技术传播与信息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上考虑的是健全人的需要,健全人是消费领域的主流群体,更具有购买力,研发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使自己研发出来的信息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残疾人因为经济水平差,购买力低,而且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消费市场相对于社会主流群体市场是很小的。而且因为残疾人的对信息产品的特殊需要高,研发人员和研发厂商在为残疾人设计信息产品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既费精力有不能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那么,研发人员和厂商就不愿对残疾人信息产品的设计研发付出更多的精力。

  根据正义论差异性原则,虽然健全人和残疾人在享受信息技术成果上存在着不平等 ,但这种不平等要合乎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倡导信息技术的发展要考虑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信息传播过程中考虑残疾人的利益,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上,要考虑残疾人的缺陷和他们对产品的特殊需要,以方便残疾人使用信息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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