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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适用现状分类评析(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2 共7233字
  三、结语
  
  自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后,司法实务界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和部分地运用物权行为理论了,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在买卖等纠纷中,出卖人未交付或登记时,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是否有效的案件类型。多数法院已经以《物权法》第十五条为依据,认定我国立法已经确认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并且进一步将交付、登记认定为是物权行为。笔者以为,这样的解读虽然有争议,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一种趋势。
  
  学界有关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争论可谓势均力敌,各有其出发点和论证理由、论证脉络,肯定学者多是从民法逻辑入手,论证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第一,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债二分的需要;第二,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支撑起民法总则的需要;第三,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贯彻私法自治理念的需要;第四,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厘清法律关系的需要[19].否定学者则更多是从生活常情出发论证物权行为独立性并不具备存在的价值,他们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会将生活中简单的财产转让行为硬从法律上分解为三个完全独立的行为,与一般观念不符,这样会使得法律过于晦涩,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情感。并且在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既是债权合同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无法将变动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从债权合同中分离出来,否则债权合同将无存在之余地[20].
  
  对此,笔者以为,一方面,物权行为独立性不仅仅是为了逻辑上的自洽而被拟制出来的,而是具有存在实益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有些情况下,只能用物权行为予以解释,例如抛弃物权、以出让方式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第二,在基于清偿债务为目的处分物权的情形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也具有意义,例如,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在交付或登记时出现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以物权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来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民法规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裁判上的依据,它平时隐而不显,只有当纠纷出现时,才须要对应民法规范,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正确解决纠纷提供方案,而这一分析的过程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至于分析过程是否与法律外行的生活观念一致,则无关宏旨”[21],并且,法律的生命力应当体现在司法实践之中。由是观之,在理论上,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具有合理性和实益,在实务上,也已经有不少判决书认为我国立法采纳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裁判之中。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并做一个本土化的改造:在动产情形,将交付视为物权行为,在不动产情形,将登记视为物权行为。
  
  注释:
  ①本部分援引的民事判决书均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
  ②类似的还有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835号判决书;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0)黔法民初字第1140号判决书等。
  ③类似的案例还有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终字第15号判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酉法民初字第02300号判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97号判决等。
  ④类似的案例还有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一终字第554号判决;河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96号等。
  
  参考文献:
  〔1〕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J].法学研究,1996(3):82.
  〔2〕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507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080467.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5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1972824.
  〔4〕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49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228390.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0.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78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998706.
  〔7〕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8.
  〔8〕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潦民初字第233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768220.
  〔9〕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642864.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一初字第436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081832.
  〔1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1)托民初字第353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421252.
  〔12〕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868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1461122.
  〔1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0.
  〔14〕梁慧星。《物权法》若干问题[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5〕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3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290788.
  〔16〕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商终字第268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2131574.
  〔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8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1761421.
  〔18〕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重字第2号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2842126.
  〔19〕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J].法学研究,1996(3);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1(5);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J].法律科学,1998(4)。
  〔20〕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J].法学研究,1989(6);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1997(3);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J].政治与法律,2004(2)。
  〔21〕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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