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论文(行业热点范文8篇)之第六篇
摘要:我国担保物权的诸多条款均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有助于活跃市场主体,促进交易的运行,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物权的效用。本文笔者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个层面着手,对担保物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细阐析,以期明确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担保物权,意思自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在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中,存有诸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担保物权中作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意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发挥物权的效用,从而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促进交易的进行。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抵押权中的体现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中具有充分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抵押权的实现、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处分等规定之中,下面笔者从上述方面展开进行详细阐述。
其一,在抵押权的实现上,《物权法》第179条就其实现方式包含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无疑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抵押权中适用的体现;其二,在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上,《物权法》第180条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但其作出了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基于合意约定抵押的财产,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可;其三,在抵押权的转让上,《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规定在此情形下抵押权不得脱离主合同权利单独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不难看出,在抵押权的转让上法律也赋予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其四,在抵押权的处分上,《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由此可见,法律就抵押权的处分同样赋予了其自主决定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五,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该法条,我们不安看出,法律首先赋予了当事人的自由协议权;其六,就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变更上,第203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便可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担保的范围,这无疑是意思自治意旨的体现。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质权中的体现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物,而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抵押物。但二者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中的体现方面,并无多大差异,笔者将从以下方面进行阐析:
其一,在质权的实现上,《物权法》第208条作出了同抵押权的实现相似的规定,即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权实现的情形。其二,在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孳息收取的义务上,我国《物权法》允许通过合同作出合意,由此该规定亦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意旨。其三,在质权的处分上,我国《物权法》第218条作出了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的规定,透过“可以”二字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物权法》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的,在该条文中,即质权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放弃质权,这显然体现了我国担保物权中意思自治的精神。其四,在质权实现的方式上,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折价、拍卖、变卖三种质权实现的方式中自由协商采取何种方式,该规定无疑体现了科学立法的意旨,即该规定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又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其五,在质权的从属性上,我国《物权法》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应收账款等相关条文中,这些条文规定在经过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同意后,便上述权利质权在债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的前提下予以转让。该规定一方面促进了质物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时还保障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留置权中的体现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中亦有体现,主要体现在留置权的排除与留置期间规定之中。在留置权的排除上,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在有碍于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适用标的是动产,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律必然会对其适用作出诸多限制从而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诸如留置某动产有违公序良俗等,则可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该规定无疑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提供了排除留置权适用的机制。在留置期间上,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该期限的长短。这主要是基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考量。在该宽限期内,如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那么此时留置权人便可行使留置权了,但一般而言,宽限期限位两个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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