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79 年召开的“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邓小平提出文学艺术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发展。党的作用不是发号施令,而是给文艺工作者提供条件繁荣文艺事业。问题是如何将邓小平的讲话精神,从政治话语转变为学术话语,文艺审美特征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建构,应运而生。它以学术的语言话语表达了邓小平的不提文艺从属于政治,但文艺不能脱离政治的思想。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就是在这样的大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一
1981 年,童庆炳发表《关于文学特征问题的思考》一文,对别林斯基的形象特征论提出质疑和批评,同时指出:“文学反映的是人的美的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跟美发生任何联系,那么它还不能成为文学的对象。文学,是美的领域。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在描写之后具有审美价值。”
就如何理解“审美”这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童庆炳讲“:审美是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所缔结的一种特殊关系。从主体、个人的角度看,审美是主体、个人的一切心理机制处于无障碍和高度自由的状态。从客体、社会的角度看,在审美体验的瞬间,客体、社会中的一切统统放射出诗意的光辉,从能动的角度看,审美既然与摆脱功利的自由感紧紧相连,那么它很自然就成为人生缺失时的一种慰安,一种精神家园,并且是‘全面的人’必不可少的体验。”
“审美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创造人的完整的精神生活,为了获得完满的人性,为了使人成为‘全面的人’”。而文学本就是“人写的,是写人的,又是为人写的。因此探讨文学的本质从人的问题、特别是人的本质问题切入,就是很自然的事。”
人是文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审美”则可以帮助文学到达或回到这个原点。文学的功能如同审美的功能一样,都是使人获得完满的人性,成为“全面的人”。因此,审美既成为我们对于文学本质的界定,同时也是我们对于文学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为了获得完满的人性,“审美知觉”的形成或者说重新发现成为必须。根据童庆炳的研究:“人愈是社会化,就愈从全社会都认同的观点去观察事物,也就愈少从生命个体的、独特的、异乎寻常的艺术眼光来对待周围的事物,那么审美知觉的能力也就愈益萎缩。反之,人愈少社会化(像在儿童和原始人那里)就愈能从生命个体的、独特的、异乎寻常的艺术眼光来解悟周围的世界,那么审美视觉能力也就愈益发展。因此,对成年人来说,要恢复和发展自己的审美知觉,就必须从过分的社会化中退出来,重新寻找回自己的童心,寻找回诗和画的世界。”大体上,审美知觉的形成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即:“对象刺激;审美注意;期待———投射;盲点———冲突;领悟———完成;自由”。通过这六个阶段,人就可望逐渐培养出“审美知觉”,并因此从总体性、程式化的社会环境中摆脱出来,进入诗与画的艺术世界。
“审美”的实践方式使艺术家以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情感方式来感知周围的世界,建构出一个全新的世界,并以这个全新的世界来对抗、否定、超越现实的世界。具备并运用这种“审美”方式付诸实践活动的人虽然不一定就是艺术家,但在人生境界上和真正的艺术家却是相同的,因为他们都摆脱了现实的束缚,而臻于自由的天地。
二
既然审美的实践方式是文学艺术确证自身存在的重要依据,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用“审美”来界定文学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文学理论建设。直接用“审美”来界定文学显然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讨论的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根据这种原理,首先需要认识到文学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次才需要考虑文学是以何种独特的方式反映社会存在,是“审美的意识形态”。“审美”是文学的特殊属性“,意识形态”是文学的一般属性。“审美意识形态”恰当地反映了文学特殊属性和一般属性的渗透与结合,反映了文学性质的多层面的状况。
“审美”与“意识形态”的搭配,是在“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是对文学认识深化后的一种理论创造。
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这种提法的理论依据,童庆炳引用了前苏联美学家阿·布罗夫在他的《美学:问题与争论》文中的这样一段话:“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
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的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存在于它的具体的形态当中”。用审美来限定、修饰意识形态,就是让意识形态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形态。至于“审美意识形态”最早的提法,则来自于沃洛夫斯基在 1910 年发表的《马克西姆·高尔基》一文,文中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的说法。
与前苏联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不同,中国自 1980 年代以来形成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中,把“审美”(审美意识)视为这个概念的逻辑起点,而不像在前苏联“,意识形态”才是逻辑的起点。用“意识形态”用来界定文学,只能表现出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性特征,而不能表现出文学自身的特性。“审美”作为人类主观的、情感的、想象的创造性活动,才是文学实践活动的最基本特性。用“审美”来界定文学才能使文学从意识形态的一般性当中摆脱出来,从而彰显出自身独特的、具体的存在方式。钱中文指出:人类先有意识,然后产生了审美意识,最终生成审美意识形态。童庆炳则讲,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成为两者结合的中介。进一步引申,我们可以认为,离开了审美的实践活动,那么意识形态作为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概念,就总是构成对于具体的个体生命的压抑和束缚。文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可以通过审美的实践活动方式对抗、打破意识形态编织的网罗。
如果说意识形态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总的关照方式,那么审美就是对这种总的关照方式所做出的独立的价值判断。在审美和意识形态的持续的对立、冲突、妥协中,审美虽然总是试图挣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建构独立的超越于现实的艺术世界,但是“,审美”本就是从这“意识形态”当中产生的,因此,所谓的超越就总是有限的、相对意义上的。在审美和意识形态持续的博弈过程中,审美的活动总是携带着意识形态的烙印。但也正因为审美活动必然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制约和束缚,文学艺术活动和文学批评活动中所蕴含的历史的、社会的、伦理的、道德的价值取向才得以实现,文学创作活动和文学批评活动自身的价值也才得以实现。这样看来,审美就不仅是逻辑的起点,而且也是逻辑的终点。
意识形态是审美的基础,但最终却将被审美扬弃。
三
2000 年,童庆炳发表《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一文,文中童庆炳指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有着丰富、完整的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从性质上看,既有集团倾向性又有人类共通性;二是从主体的特征看,它既是认识又是情感;三是从目的功能看,是无功利性又有功利性;四是从方式上看,是假定性但有真实性。童庆炳最后总结“:我们可以从不同层面和不同的角度来界说文学,如文学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学是一种人的活动,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文学是对生活的反映和认识,文学是一种语言组织等,所以这些回答都有道理。问题在于当我们要把文学与非文学区别开来的时候,从社会结构这个层面,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这个层面把握文学的特性,我认为还是最为恰当的。这样我至今认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同年发表的《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一文中,童庆炳列举了新时期二十年中出现的六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文学观点,分别是: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活动论、艺术生产论、艺术情感论、语言本体论、文化论,童庆炳认为:相比较而言,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意识形态与审美有机的统一,是思想与诗的有机的统一,情感与理智的有机统一,是美与真、善的有机统一,审美意识形态论可以延伸到文学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内容与形式的美学关系中。因此,与其他各论相比,审美意识形态论无论在整一性上、还是在揭示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上面,都具有优越性,因为它更符合作为文艺学第一原理的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在文学理论经过了 20 世纪 90 年代的”语言论的转向“之后,”审美意识形态“论是否失效或过时呢?童庆炳讲,实际上”,审美意识形态“从一开始就没有忽视文学的语言问题。离开语言我们寸步难行,但语言作为符号也不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空壳,所以文学审美意识形态与语言的关系是十分密切,不可分离的。所谓的”语言论转向“没有”摧垮“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而是使两者结合起来,更准确地界说了文学。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与”文化批评“的关系,童庆炳指出,审美意识形态的实质是:既超越政治工具论,又超越形式主义论,它要在文学的内部与外部找到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以包容文学的多样性、复杂性、辽阔性。文化之维应是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题中之意。
由此可以认为”审美意识形态“论目前仍然是对于文学的最好界说之一。
①童庆炳对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推崇和他对于文学的总体判断密切相关。在童庆炳看来:文学的精神价值理想应该是在历史理想、人文精神、文体营造三者之间保持张力和平衡。其中,”历史—人文“双重精神价值取向既要历史的深度,肯定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对人类的生存是有益的,肯定历史发展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发扬人文精神的基础与依托;同时又要人文深度,肯定人性、人情和人道以及人的感性、灵性、诗性对人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不是要在这两个维度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并充分肯定这两者的紧张关系对文学的诗意表达的重要性和精神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从这个角度延伸出去可以发现,文学的”历史—人文“价值其实分别对应着文学的”意识形态—审美“特性。意识形态往往传达着历史进程的脉动,审美则总是呼应着主体自由之精神。但是,被卷入历史浪潮中的、意识形态的文学,往往成为对于社会存在的机械反映,成为庸俗社会学的试验场甚至帮凶,个体的生命、权利因此被漠视乃至剥夺;反之,纯粹审美的文学却有可能沦为个人情感无节制的宣泄,而缺乏现实关怀、人文精神的文学,它的价值总是有限的。以此看来,只有在”意识形态“和”审美“之间,在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和主体的自我生成之间寻求到平衡的文学,才能更好地去实现它的”历史—人文“的价值追求。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或者是官方意志和学术话语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但是这种理论也确实从根本上符合文学活动的基本特性,因此它就不仅可以作为我们对于文学本质的一般认定,而且也可以作为文学批评的一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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