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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12861字
  2.选题不能太大。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上,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选题太大。例如,有人曾以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沉默权、论死刑的存废等为题。这些题目显然都太大了,写博士学位论文或者专着都不一定能够论证清楚,更何况一篇只有两三万字的硕士论文。对于这样的一些题目,学生因学术功力有限,根本驾驭不了。而学生之所以喜欢选择过大的题目,主要是因为担心小题目写不出足够的字数,只有大题目才比较容易写,而且容易将字数凑够。
  
  事实上,学生的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太大的题目不仅难以驾驭,反而会加重学生的写作负担。现在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三万字左右,这就要求学生要选择一个适中的题目,适中的题目要求具体到法学教科书中四级或者五级标题的内容。例如,犯罪构成是一级标题,犯罪主体是二级标题,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三级标题,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某个问题是四级标题,现在的硕士论文的选题要求具体到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某个问题。又如,共同犯罪是一级标题,共同犯罪的类型是二级标题,主犯、从犯和教唆犯是三级标题,主犯、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和处罚原则是四级标题,间接教唆犯是五级标题,学生应该选择五级标题作为研究对象。这样适中的题目才能使论文具备一条清晰的、能够贯彻到底的理论红线,而不是面面俱到、泛泛而谈,变成一部放大的教科书,从而降低了学术研究的价值。相反,如果选择太大的题目,不仅不能突出学术研究的主题,还会增加学生写作的负担,因为学生为了全面地论述这些问题,就需要大面积地去收集资料,全面地进行阐述和论证,这在无形当中就增加了研究的工作量。因此,只要学生能够事前认真阅读相关参考文献,就能够发现每个具体的法学问题都能够写出长达两三万字的学位论文,根本没有必要担心学位论文的字数会不够。
  
  3.论文的题目和章节的标题要凝练。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传递其研究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编制目录、提供索引的关键性信息,是提供文献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可以说是文章的一半。⑤因此,学生在学位论文题目和章节标题的拟定上,不仅要准确得体,还要下工夫去凝练,做到简短精炼。如果不能够做到题目凝练,不仅说明学生对该问题还不够熟悉,而且也说明学生的概括和抽象能力还有待提高。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离不开一个能够吸引人的标题,一个好的标题马上能够引发作者阅读的冲动,能够引发读者对该问题的想象。因此,在论文题目以及章节标题的拟定上,一定不要过长,一定要凝练,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最好能够保持每章标题的对称性和完美性,而且,在题目和标题的拟定上‘ 一定要出现传递出作者肯定、明确的学术信息,能够让读者一看题目和标题就知道作者的意思。因此,在题目和标题的拟定上,最好采用肯定的陈述句的格式,不要出现“为什么”、“如何”、“吗”、“是不是”等疑问的语句。当然,有些内容为了突出或者反驳某个问题,采用这样的题目或者标题也未尝不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介绍。
  
  在开题报告中,有一部分需要作者下工夫去厘清和撰写的内容,那便是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介绍。在学术研究中,任何人的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推进,每位研究者都要对自己研究的领域非常熟悉,都要清楚自己将要研究的问题,前人已经作了什么样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什么样的研究成果,研究巳经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撰写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熟读相关的参考文献,厘清前人研究的学术脉络,看清前人研究的逻辑,发现前人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凝练、提出自己将要进一步推进研究的方向和问题、思路。这样,不仅能够将自己的研究奠定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不会重复已有的学术成果,还能保持学术研究的传承性,推进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三)论文写作大纲的拟定。
  
  写作大纲是一篇学位论文的骨架,没有写作大纲,就意味着论文失去了骨架,整篇文章的立论就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在开题报告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莫过于如何拟定写作大纲,如何谋篇布局(构思),如何保持大纲结构的逻辑性。在硕士论文大纲的拟定上,一般可以分为三章或者四章,前面加一个前言(导言、导论),后面加一个结束语(余论)。在前言或者导言中,交*写作的背景、写作的意义和研究的问题;在结束语中,总结一下本文的中心结论或者提出下一步将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正文中,以三章或者四章为宜,章数不宜过多,否则,容易分散文章论述的主题思想。
  
  好的学位论文要求有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构。所谓的结构合理,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⑥因此,在论文结构的设计上,每章之间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层次分明,思路清晰,逻辑严谨。正文的通常结构(三段论):第一章,提出问题,阐述问题的所在和具体表现。这些问题可以是立法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司法上的问题,还可以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第二章,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意义,这些原因包括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传统、思维理念以及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等。在研究中,多关注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是针对这些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意义,从多角度来论述和提出相应的改革对策,包括立法和司法的改革等。
  
  如果需要研究和借鉴一项新的制度,还可以再增加一章专门介绍域外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包括立法规定和司法操作。最后,再增加一个结束语,概括本文的结论。结论的魅力在于,它是对通篇论文的一个简短总结。许多人在读论文时,往往先看绪论,再看结论,然后决定是否继续读这篇论文。同样,在学位论文的写作上,最好能够有一个结束语。许多评委在评阅文章的时候,通过阅读论文的绪论和结论,大概就知道论文的内容和水平,知道论文主要讲什么,有什么新观点、新主张。
  
  但笔者一般不主张和倡导学生笼统地介绍、分析或者比较研究域外的做法和制度,因为这些做法和制度未必就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况且,这样一些做法或者制度在外国是不是真的很有效,是不是真的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没有疑问的。更为有害的是,这样的一种研究方式实际上在无形当中将域外的那些做法和制度当作一种普遍的真理,然后按照三阶段的推理,得出我们国家也应该这样做或者制定这样的法律。但要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具有地方性,“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我们生活在中国,深受中国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制约,对中国的问题比较熟悉和了解,但我们少有在外国长期生活居住过,对外国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对于他们的司法实践的效果和法治生活,可以说几乎一无所知,我们能否就说外国的这样一些做法或者制度就肯定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呢?许多制度引人到中国之后,照样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甚至会出现一种古代齐国晏子所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象,毕竟许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好,而是许多原因综合导致的。因此,在法学研究中,要善于从中国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将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通过概念化、模型化、命题化等方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然后将这些概念、模型和命题去解释司法实践问题,如果能够解释得通,说明这个理论概括具有生命力和解释力,具有学术价值,否则,就没有多少学术研究的价值。
  
  此外,在每章大纲的拟定上,一定要细化到论文的三级标题,具体而言,第一章是一级标题,章之下有节,即一、二、三等是二级标题,每节之下还有三级标题--目:(一)、(二)、(三)等。在提纲格式上一定要细化到“目”的标题,不然在形式上不符合论文大纲的要求。也只有细化到目,才能让读者知道作者写作的意图和内容,如果只有一级或者二级标题,就难以看出作者要写什么,观点是什么。但在往年的开题报告中,许多同学都只能细化到二级标题,这说明学生在撰写开题报告之前,还没有认真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对相关的研究成果还不甚熟悉,还不知道自己将要从哪些方面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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