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12861字
二、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一)法学研究的三重境界。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加上缺乏法学研究的传统,真正谈得上有法学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至今也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还处于幼稚阶段,许多部门法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研究范式,大多数学者对法律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对策法学的研究层面上。因此,要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要让我国的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中有一席之地,要让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做出贡献,必须转换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将法学研究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倡导从中国的经验和真问题出发的研究方法,以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境界。在法学研究的境界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有三重境界,?
同时,也提出了法学研究的三种研究方法: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以及从分吸收前两种研究思路基础所形成的第三条道路: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并积极提倡第三条道路的研究方法:先归纳,后演绎。
1.对策法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最普遍和流行的研究范式莫过于对策法学的研究。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最低层次的研究方式,但这种研究方式对于提升法学研究的学术价值意义并不是很大。
在对策法学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往往会倾向于认为,我国目前出现的某个社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得不好,西方国家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他们都没有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或者司法。于是,在写作上就出现了一种范式:中国出现了问题--那是因为我国没有西方国家类似的规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于是,就要进行相关的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在文章的结论上,动不动就提出立法建议或者修改法律,缺少法律解释学的水平,而这样的研究根本出现不了学术大师。
事实上,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国家正处于大变动当中,许多问题的出现原因是非常复杂的,而法律仅仅是其中一个很小的原因,即使我国真的按照西方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这些问题同样会出现,许多法律制定或者修改之后,社会问题仍没有解决,社会仍然按照原有的惯性或者“潜规则”在运作,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纸面上的法律虽然作了修改’但只要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没有变化,人们的思想观点和文化思维没有变化,法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的,法律是不会自动发生效果的。况且,大多数学者提出的所谓立法建议或者法律修改是难以被政治家和立法者所关注的,尤其是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更是难以引起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关注,因此这样的研究结论对法治的贡献并不是很大。
2.法律解释学的研究。
法学研究的第二层境界是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这种研究范式首先不是批判法律,而是解释法律,试图通过解释现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来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种境界相对而言有所进步,也应该是我们在职法律硕士应该学习和追求的一种研究范式。例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刚刚生效实施不到一年,就不要动不动批判这种立法不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等,相反,要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充分地展开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解释和研究,即将更多的精力投人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对我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在司法适用中应该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现有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中。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在职法律硕士生要将目光放在如何解释现有的法律规定上,将这些法律规定解释好,包括这些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风险,要思考怎么解释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实现法律的价值,警惕日后可能出现的规避法律实施的司法解释,警揭日后歪曲、偏离法律精神的做法。因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先要求就是司法人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好法律,不折不扣地兑现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人权的保障。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法律不仅是针对公民的行为规范,也是针对法官自己的裁判规范。因此,在研究中,千万不要去批判现有的法律规定。要知道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达,法律人是法律正义的化身,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人要怀着一颗正义的心,合理、善意地去解释法律,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所承载的正义。而不是一味地去批判法律,作为法律正义化身的法律人都动不动就批判现有法律,又怎么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赖呢?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产生以法律职业为毕生追求的激情和尊荣感呢?
但这样的研究一定要做到两个回归:第一个要回归法律文本。任何法律解释或者法学理论的提出都要回归法律文本,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否则,这样的研究就会失去依托,导致法律xuwuzhuyi;第二个要回归司法实践。任何一项法学研究都要回到司法实践,能够解决现实司法实践的问题,能够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这就要求作者具备从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的能力,善于利用自身丰富的实务资源,从工作中发现尚未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上升到一般理论、一般命题或者理论模型,然后运用这种命题去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按照陈瑞华推崇的研究方式,就是“先归纳,再演绎”,通过对问题的研究,提出一般的理论模型,然后将这种理论模型解释现有的司法现象,通过这种解释来检验自己提出的命题是否正确,这样的研究比简单地提出立法建议更有价值。
3.多学科交叉研究。
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倡导多种学科来研究法律问题。因为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法律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单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得不好,而是社会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法律仅仅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原因。也许我们立法已经按照学者的建议作出了修改或者进行了立法,但这类法律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甚至还会加剧这类问题的出现。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来研究法律问题,打通各个学科的界限,实现各个学科的融会贯通,尽量采取中立、客观的立场来描述和解释这些法律问题形成的内在机理。尽管这种研究没有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但能够充分发现和挖掘法律问题的成因,能够为立法或者司法改革找到真正的“病因”,只有找到了这种病因,才能为法治建设开出有效的药方。而立法或者法律修改更多的是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任务,而不是学者的主要任务。总之,这种境界倡导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倡导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从多方面、多层次挖掘法律问题出现在哪里,怎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只有这样的研究,才能为中国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的研究‘才能扩大法学研究成果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影响力,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学大师。
当然,在我国这种发展中的法治国家,要进行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困难的,首先可能还是要先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学家进行各种各样的对策研究。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的重点还是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尤其是作为掌控法律的司法人员,要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理解和适用现有法律的问题上,而不是研究一些立法对策。司法人员应该更加关注当下急需解决的案件,如果一味地等待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补充,这个案件可能早就过了办理期限了,而且,这种立法对策也难以得到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关注,研究起来就失去了学术价值。
总之,论题、论据和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为了能够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一定要有一个论述的主题,一条理论红线,整篇论文一定要围绕某个主题展开论述。不管是立法论的文章,还是解释论的文章,论文一定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和结论,要能发现别人没有发现的问题,要解决别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不能面面俱到,这就是学术见解,否则,就会重复已有的法学知识,就会沦为一篇放大的法学教科书,让人读完之后没有获得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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